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1.12
  • 實施時間:2012.02.01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2日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船舶、排筏對交通安全、暢通造成嚴重危害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採取卸載、拖出特定區域、解除動力、沖灘、破壞性打撈等必要措施緊急處置,並可以扣押無證船舶。”
二、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違反第六條規定偷漏交通規費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其補繳;對拒繳、抗繳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項修改為:“(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限期清除違章設施、障礙物、施工遺留物;對拒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清除費用由違章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並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損壞航道、航道設施的,責令賠償損失。”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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