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

《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配送服務管理,維護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市場秩序,保障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的辦法。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蘇建規字〔2023〕3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管局,無錫市、南通市市政園林局:
為維護全省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市場秩序,規範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蘇建規字〔2020〕7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江蘇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的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試行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了評估。經2023年5月30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對《試行辦法》作出如下修改,現予印發,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刪除《試行辦法》標題中的“(試行)”。
二、刪除第二十六條中的“統一銷售價格”。
三、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蘇建規字〔2020〕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配送服務管理,維護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市場秩序,保障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向用戶提供配送服務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二、一般規定
第三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務體系,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服務人員,制定配送服務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務規範、服務電話和配送價格。
鼓勵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採用多種形式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推廣瓶裝液化石油氣區域化統一配送服務。
第四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服務系統,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契約,對配送全過程進行跟蹤管理,準確記錄用戶實名制銷售、用戶供氣使用憑證和氣瓶出入儲配站、氣瓶出入用戶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本企業送氣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擔配送服務過程中相應的責任。
三、配送車輛
第六條 用於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機動車輛,應當採用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布目錄中的車輛,並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辦理註冊登記。積極推廣使用電動車進行配送。不得使用廂體封閉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運輸。
駕駛人員應當取得所駕車輛相應的上崗資格證。押運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取得相應的上崗資格證。
第七條 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的車輛,車身標色採用黃色(加法色系 R:255,G:255,B:0),車身印製“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字樣、企業標誌、企業送氣熱線電話和核載氣瓶重量或者數量,配備若干氣瓶角閥堵頭;用於配送的機動車輛應當配備乾粉滅火器。
第八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輛裝載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嚴禁超載。配送的氣瓶應當作固定處理,不得倒放、疊放和懸掛在廂體外側。
第九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輛不得裝載除氣瓶、配送輔助工具及相關安全防範器材以外的其他貨物。
第十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輛通行線路應當儘量避開人流車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確需在禁(限)行路段、時段通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輛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停靠。因配送需要,臨時占用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應當嚴格按照氣瓶裝卸的要求執行,完成氣瓶裝卸作業後迅速駛離。
第十一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為運輸瓶裝液化石油氣的車輛購買國家規定的保險,提高車輛和人員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輛應當配置衛星定位系統,滿足車輛定位、軌跡記錄、安全警示等功能,並確保實時通訊線上。
四、服務站點
第十三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地區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設定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服務站點,為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提供中轉和臨時存放條件。
應當對實瓶、空瓶及待檢瓶明確劃分存放區域,防止各類氣瓶混放;非營業時間存有氣瓶時,應當安排人員值班或者按技術規範要求設定遠程無人值守安全防護系統。
第十四條 服務站點應當對入站氣瓶逐只進行檢查,發現有漏氣、超期未檢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氣瓶,應當及時退回儲配站處理。
第十五條 對於到服務站點來換氣的用戶或者由服務站點送氣上門的用戶,服務站點應當做好用戶實名登記,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企業用戶服務信息系統。
五、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工
第十六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選擇身體狀況良好,能夠勝任送氣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的人員擔任送氣工,並依法與送氣工訂立勞動契約。
第十七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送氣工的培訓、考核及繼續教育應當符合《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向取得培訓考核合格證的送氣工發放送氣服務證,並將送氣工的身份證或者居住證、勞動契約、社會保險證明、培訓考核合格證明、送氣服務證等信息錄入江蘇省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電子證書管理系統,及時予以更新。送氣服務證式樣由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制定。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將匯總的各企業送氣工信息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送氣工契約期屆滿未續簽、契約期內離職或者嚴重違法違章被開除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註銷送氣服務證。
第二十條 推行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工服裝統一標識,服裝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標明企業名稱、標誌、服務電話及“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工”字樣,服裝樣式由各地制定。
第二十一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要求和監督送氣工在執行配送任務時,遵守以下規定:
(一)穿著統一的送氣工服裝、佩帶送氣服務證,遵守服務規範;
(二)在約定時間內將氣瓶送至用戶指定的地點;
(三)按規定節點掃氣瓶標識碼,及時將信息傳至用戶服務信息系統;
(四)未能及時送出的氣瓶應當送回服務站點或者儲配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內、車庫(車位)中、運輸工具中等其他地點存放氣瓶;
(五)不得進行氣瓶間相互倒灌和隨意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
(六)不得配送非本企業氣瓶;
(七)向用戶宣傳安全用氣知識,做好安全用氣提示。
第二十二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送氣工送氣服務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契約。發現送氣工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並予以記錄,情節嚴重的,按照契約約定解除勞動契約:
(一)未穿統一送氣工服裝、未佩帶送氣服務證以及未使用統一標識送氣車輛進行配送服務的;
(二)未按經營許可範圍配送、為非本企業配送以及違規裝載瓶裝液化石油氣的;
(三)私自在家中、車庫、租用房屋等違規場地存放氣瓶的,以及相互倒灌、隨意傾倒瓶裝液化石油氣的;
(四)一年內在配送過程中違反交通規則被交警處罰2次及以上的;
(五)未按約定時間將氣瓶送至用戶指定地點,向用戶亂收費,未按照契約約定提供相關服務導致用戶投訴的;
(六)未按規定配送節點掃描氣瓶標識碼,以及有意干擾配送車輛定位系統、不實時通訊線上的;
(七)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
(八)不服從管理或者不配合相關部門檢查的;
(九)其他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送氣工黑名單制度並向社會公開。對列入黑名單的送氣工,全省行政區域內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5年內不得聘用。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氣服務證的送氣工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執行送氣任務。
發現無證送氣人員運送瓶裝液化石油氣時,物業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其進入,並向燃氣主管部門舉報。
六、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燃氣、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定期研究分析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聯動巡查執法機制,依法打擊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違法違規行為,規範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秩序。
第二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督促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按照“統一服務規範、統一車輛、統一著裝、統一標識”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務體系,依法查處向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供套用於經營燃氣的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對配送車輛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禁區通行證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加強對危險貨物營運車輛的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液化氣充裝單位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充裝非法製造、非法改裝以及報廢的氣瓶、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無氣瓶信息標誌、信息標誌模糊不清的氣瓶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委託配送所使用的運輸車輛、運輸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委託專業運輸單位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簽訂委託協定,明確相關權利義務。
用戶自提瓶裝液化石油氣一次不得超過2隻15公斤氣瓶。用戶自提相關要求由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各地相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蘇建規字〔202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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