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液化石油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日照市液化石油氣瓶安全管理辦法》是經2022年12月7日日照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管理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液化石油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公布命令,辦法全文,

公布命令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132號
《日照市液化石油氣瓶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2月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在武
2022年12月22日

辦法全文

日照市液化石油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液化石油氣瓶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液化石油氣瓶(以下簡稱氣瓶)的充裝、檢驗和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以及氣瓶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管理、企業負責、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安全管理體系,強化安全意識,落實安全責任。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以及氣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瓶裝液化石油氣以及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氣瓶產品質量以及氣瓶充裝、檢驗等活動的安全監督檢查。
燃氣管理部門負責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安全經營狀況的監督檢查。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督促協調縣(區)人民政府、部門做好重大安全隱患整治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瓶裝液化石油氣以及氣瓶安全整治。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液化石油氣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車輛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餐飲經營單位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安全使用監督檢查。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瓶裝液化石油氣以及氣瓶經營、充裝、運輸等事項的行政許可和相關作業人員的資格認定。
教育、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瓶裝液化石油氣以及氣瓶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瓶裝液化石油氣以及氣瓶安全管理水平。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瓶裝液化石油氣以及氣瓶安全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以及氣瓶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開展瓶裝液化石油氣以及氣瓶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
中國小校應當將瓶裝液化石油氣以及氣瓶安全知識納入學生安全教育內容。
第八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氣瓶充裝許可證和相關資質,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氣瓶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具備充裝設施、檢測手段、場地廠房以及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建立健全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氣瓶安全技術檔案,提供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的氣瓶,對在用氣瓶辦理使用登記;
(二)及時向氣瓶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上傳氣瓶充裝記錄等數據;
(三)實名登記用戶信息,開展安全使用指導;
(四)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做好充裝前後檢查和記錄,不得超裝、錯裝或者混裝;
(五)在氣瓶上標明企業名稱、氣瓶編號等信息,貼上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的警示標籤和充裝合格標籤;
(六)對充裝作業人員和檢查人員進行液化石油氣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事故應急預案等內容的培訓;
(七)定期檢查、檢修、維護保養設施設備,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檢驗不合格等應當報廢的氣瓶,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氣瓶報廢或者遺失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註銷使用登記。
第十一條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質,按照規定出具檢驗報告,對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安全、環保、消防的有關要求,對瓶內殘氣、殘液進行回收和處理;
(二)在檢驗合格的氣瓶上塗敷檢驗合格標誌、檢驗機構名稱和下次檢驗日期;
(三)及時向氣瓶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上傳有關檢驗結果等數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不得充裝下列氣瓶:
(一)非本單位自有的;
(二)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或者應當報廢的;
(四)非法製造、改裝或者翻新的;
(五)超期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六)無製造、檢驗等信息標誌或者標誌模糊不清的;
(七)存在明顯損傷、嚴重腐蝕的;
(八)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
第十三條 鼓勵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按照自願、公平、合法、合理的原則,採用折價回收等方式將非自有氣瓶轉化為自有氣瓶,但不得侵害氣瓶原所有人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數量,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不得將運輸工具作為存儲點長期儲存。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氣瓶儲存區域安裝視頻監控。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及時妥善處置儲存設施和氣瓶。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按照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滿足需求、方便民眾的原則,可以設定配送服務站點。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配送服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公示配送服務流程等信息,並負責配送服務站點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使用貨車運輸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應當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運輸過程中應當遵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從業人員和車輛安全的管理,承擔配送安全責任。
用於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機動車輛,應當採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布目錄中的車輛,並按照規定辦理註冊登記。
第十八條 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車輛不得超載,不得同時裝載除氣瓶、配送輔助工具以及安全防護器材以外的其他貨物。
氣瓶裝載應當直立固定擺放,不得倒放、疊放或者懸掛在車體外側。
第十九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開展配送服務,配送服務人員應當穿著具有企業標識的服裝,出示有效證件,遵守服務規範。
配送服務人員應當檢查燃燒器具、連線管、氣瓶以及調壓器等的安全狀況。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用戶進行整改;用戶未整改或者無法整改的,不予供氣。
第二十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
(二)使用超期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氣瓶;
(三)氣瓶之間相互倒裝液化石油氣;
(四)隨意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單位食堂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氣瓶存放場所、數量,氣瓶和燃燒器具的連線等,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
(三)建立完善用氣操作規程等制度,明確安全用氣責任;
(四)接受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的入戶安檢和安全用氣指導。
第二十二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三條 倡導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規模化、專業化經營,購買氣瓶安全責任保險。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制定政策,引導瓶裝液化石油氣產業集約化發展。
第二十四條 對涉及瓶裝液化石油氣以及氣瓶安全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負有瓶裝液化石油氣以及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液化石油氣瓶,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氣鋼瓶》(GB/T5842)規定,在正常環境溫度下使用,可重複盛裝液化石油氣的鋼製焊接氣瓶。
瓶裝液化石油氣,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氣》(GB11174)規定,以液化石油氣瓶為包裝物,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體混合物。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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