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山東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2023年8月,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山東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通知內容

為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燃氣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全面加強全省城鎮燃氣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安委會《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山東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深刻汲取近年來燃氣安全事故教訓,以隱患牽引排查,以整改帶動整治,以事故處理促進落實,堅持安全為本、突出重點,堅持系統治理、全面整改,堅持創新引領、科技賦能,堅持遠近結合、標本兼治,著力構建燃氣行業規模化、安全管理規範化、經營服務標準化、運行監測智慧型化、治理監管法制化的燃氣管理體系。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和“八抓20條”創新措施,全面壓實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強化企業人員崗位安全責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鏈條整治城鎮燃氣安全風險隱患,堅決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健全法規標準,完善管理機制,強化科技賦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質量和城鎮燃氣本質安全水平,推動燃氣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加快建立城鎮燃氣安全長效機制。
(二)工作目標
2023年11月30日前,用3個月左右時間開展集中攻堅,落實落細隱患排查、打非治違、源頭治理、督導暗訪,緊盯瓶裝液化石油氣行業風險隱患、餐飲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風險隱患和城市燃氣管網帶病運行為重點,持續開展燃氣經營企業安全教育大培訓、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餐飲等公共場所燃氣安全、燃氣管線設施維護施工安全、燃氣輸送配送和燃氣具生產銷售整治“五大專項行動”,全面排查整治城鎮燃氣全鏈條全環節風險隱患。
2024年6月30日前,鞏固提升集中攻堅成效,組織開展“回頭看”,全面完成對排查出風險隱患的整治,構建燃氣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2025年年底前,建立嚴進、嚴管、重罰的燃氣安全管理機制,健全完善“上下聯動、多方協同、精細推進、狠抓落實”的工作體系,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夯實燃氣安全管理基礎,基本建立燃氣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二、突出重點分領域集中攻堅
聚焦重點行業、重點環節、重點部位,強力排查整治以下6大方面問題。
(一)強力排查整治“問題氣”
1.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對其供氣範圍內的管道進行巡查維護,未對管道燃氣加臭或加臭量不符合標準,未對使用管道燃氣的餐飲企業等用戶進行戶內燃氣設施定期安全檢查,未告知用戶不得擅自改裝戶內燃氣設施、不得在同一房間內使用兩種及以上氣源等安全用氣要求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未要求其送氣人員在送氣時開展隨瓶安檢的,以及非法摻混二甲醚,違規向餐飲企業配送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工業燃料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不再列出)
2.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對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生產氣質不達標、無警示性臭味、非法摻混二甲醚等“問題氣”,向無經營或充裝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銷售用於經營的燃氣,工業燃料生產企業將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產品非法售賣到餐飲企業等民用領域的,要依法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省應急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對非法經營燃氣的“黑窩點”、對非法充裝和銷售“黑氣瓶”等,要堅決依法從快從重打擊、嚴厲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對典型案件要及時曝光,強化執法震懾。(省公安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省應急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力排查整治“問題瓶”“問題閥”“問題軟管”“問題灶”
1.對企業未取得製造許可或者不具備生產條件仍從事氣瓶和壓力管道元件生產的,要依法責令關停;已取得製造許可的企業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問題瓶”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製造許可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氣瓶立即查封扣押,納入產品“黑名單”。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在用“氣液雙相”氣瓶要召回並移交檢驗機構報廢處理。(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公安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對企業生產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調壓器、連線軟管、灶具等燃氣具及配件的行為要嚴厲查處,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對企業及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對發現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要及時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場;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堅決依法從快從重打擊,構成犯罪的,嚴厲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強化執法震懾。(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企業違規在有形市場或電商平台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強制性認證要求、假冒偽劣的“問題瓶”及“問題閥”“問題軟管”“問題灶”等燃氣具及配件的,要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相關人員處以罰款、實施聯合懲戒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立即下架處理,追蹤溯源,實施源頭治理。(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力排查整治“問題管網”
1.組織對超設計運行年限、安全間距不足、安全設施不健全、臨近人員密集區域、地質災害風險隱患大等不滿足安全要求的廠站設施,逐個建立整治台賬,限期完成整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對燃氣管道老化或帶病運行、燃氣管道被違規占壓及穿越密閉空間等“問題管網”,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實好管控措施並限期整改到位,確保全全運行;對燃氣閥井及相鄰管溝、閥井等設施存在燃氣泄漏風險的,及時採取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對燃氣管道周邊建設項目未落實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等,要立行立改,並依法嚴厲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責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3.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未嚴格按照規範要求開展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定期檢驗檢測,檢驗人員掛證、檢驗人員無證操作、檢驗報告弄虛作假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四)強力排查整治“問題環境”
1.對餐飲企業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按規定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制定和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違規用氣、用火、用電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實施處罰。(省消防救援總隊牽頭,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對餐飲企業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間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存放氣瓶總重量超過100kg但未設定專用氣瓶間、在用氣瓶和備用氣瓶未分開放置的,連線軟管長度超過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牆體、門窗、頂棚和地面的,未規範安裝、使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罰款。(省消防救援總隊牽頭,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有關部門單位發現餐飲企業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氣液雙相”氣瓶、可調節出口壓力的調壓器,對燃燒器具進行中壓供氣,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假冒偽劣的液化石油氣瓶、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調壓器、連線軟管、灶具等燃氣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時移送市場監管部門,由其對生產、流通企業進行溯源治理,依法處罰並追究刑事責任。(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對餐飲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未規範設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暢通、在門窗上設定了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廣告牌等障礙物,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省消防救援總隊牽頭,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各行業主管部門對學校、民政服務機構、旅遊景區、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用氣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力打擊非法違法行為
1.對未取得許可的企業從事燃氣經營的,要依法責令關停;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按許可規定經營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對燃氣經營企業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數量不足、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未對其從事送氣服務的人員和配送工具制定並實施安全管理規範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對未取得許可的企業從事燃氣充裝的,要依法責令關停;對城鎮燃氣充裝企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按許可規定充裝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氣瓶充裝許可證。對城鎮燃氣充裝企業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無從業資格證書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對城鎮燃氣充裝企業在充裝時非法摻混二甲醚,違規充裝非自有氣瓶、超期未檢氣瓶、不合格氣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氣瓶,未依法開展氣瓶檢驗檢測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氣瓶充裝許可證。查處的氣瓶必須移交氣瓶檢驗機構報廢處理,嚴禁不合格氣瓶再次流入市場。(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3.對燃氣經營、充裝企業不遵守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設施設備未按規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省消防救援總隊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對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貨運車輛從事燃氣運輸的,要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相關人員處以罰款、實施聯合懲戒等;對已取得許可但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貨運車輛從事燃氣運輸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六)強力排查整治燃氣安全監管執法環節突出問題
1.對未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責任不實不細不落基層、監管執法“寬鬆虛軟”等問題加強督促檢查。(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對燃氣經營企業及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等問題加強監管執法。存在問題的不能只罰款,要結合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對企業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進行評估,依法依規處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3.對氣瓶、燃氣具及配件、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生產銷售企業加強監管執法,切實將假冒偽劣產品清出市場。及時將執法情況公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引導用戶自覺選擇安全產品。(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4.對運輸企業未利用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加強燃氣運輸車輛和駕駛員動態監控管理,對駕駛員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違規行為等加強監管執法。(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公安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對非法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將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工業燃料產品違規售賣到餐飲企業等民用領域的生產企業加強監管執法。(省應急廳負責)
6.對餐飲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開展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消防安全常識和應急處置技能培訓情況,加強督促指導,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及時移交有關監管和執法部門。(省商務廳負責)
7.對“九小場所”中餐飲企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情況,電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隱患,加強執法檢查,督促落實整改責任。(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
三、綜合施策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一)推動落實企業責任、崗位責任
1.督促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充裝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監督落實機制,制定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和安全生產重點崗位安全風險、事故隱患清單,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常態化開展員工安全風險教育和應急處置技能培訓,建立企業安全風險隱患台賬清單並實行閉環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應急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指導督促餐飲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關鍵崗位安全責任。督促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餐飲企業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省商務廳負責)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設施改造更新
1.落實專業經營單位出資責任,建立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資金由專業經營單位、政府、用戶合理共擔機制。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省、市、縣各級財政落實出資責任。將符合條件的管道和設施更新改造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範圍。支持專業經營單位採取市場化方式,運用公司信用類債券、項目收益票據進行債券融資。(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統籌推進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隱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廠站設施。積極運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責任,杜絕質量安全隱患,按規定做好改造後通氣、通水等關鍵環節安全監控,做好工程驗收移交,確保燃氣管線安全運行。組織開展燃氣安全關鍵技術和設施設備科研攻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3.明確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築調整轉化用途時優先滿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礎設施需要,保障燃氣廠站和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用地需要,確保全全。(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4.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合理疏導終端銷售價格。規範燃氣工程安裝收費行為。支持餐飲企業使用管道天然氣。有條件的地方可推進使用液化石油氣的餐飲企業“氣改電”。(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推進燃氣安全監管智慧型化建設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進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強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標準化安全運行監控能力,2023年底前城燃企業建設線上監控系統,實現氣源供應保障、管網運行數據實時監測、場站運行監測、泄漏監測預警、事故應急處置、日常巡檢管理和戶內安檢等功能。各市、縣(市、區)建立智慧燃氣安全管理系統,2024年年底前,省、市、縣燃氣管理部門和企業整合聯網、一體運行,實現全省聯網管理。結合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資金落實力度,市、縣(市、區)財政分級做好資金保障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提升燃氣氣瓶充裝智慧型化監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碼”氣瓶充裝追溯賦碼建檔和充裝自動識別,健全追溯賦碼系統套用規則,通過電子標籤或二維碼等信息技術手段,加強氣瓶的跟蹤追溯管理。(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按照固定配送範圍、統一配送車輛、人員定位監管、服務標準規範的標準,各地制定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安全管理規範,2024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統一配送服務。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全面實行實名制銷售,建立瓶裝燃氣用戶檔案,對其從事送氣服務的人員和三輪車、電動車等配送工具加強管理,統一人員服裝、統一車輛樣式、統一安全配置、統一服務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嚴格準入條件,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市場清出機制;對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等達不到要求的企業,禁止進入或及時清出市場。嚴格管道燃氣、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許可審批,由地級市及以上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經營企業嚴格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各地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應按規定在正本、副本中載明經營區域等事項。鼓勵和支持信譽好、實力強、經營規範的企業通過參控股等方式,推進燃氣行業兼併重組。各地要進一步最佳化專項規劃,健全落實考核評估和退出機制,加強對燃氣企業的監管,逐步實現管道和瓶裝燃氣企業規模化整合、集團化運營、高質量發展。2023年12月底前,各市、縣(市、區)對本地區燃氣企業逐個摸底排查,弄清企業規模、經營現狀、管理基礎等底數,編制完成推動城鎮燃氣企業規模化高質量發展的改革方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完善氣瓶充裝許可管理等規定,由省級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核發氣瓶充裝許可證,嚴格燃氣充裝市場準入條件,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市場清出機制。(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3.認真落實對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領域依法依規加強監管的要求,完善燃氣具及配件市場監管規定。將商用燃氣灶、連線軟管、調壓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等燃氣具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建立對氣瓶、燃氣具等產品質量定期抽查機制,發現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及時清出市場,對相關企業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定期通報一批、重罰一批、停產整頓一批。(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五)加強宣傳教育提升安全素養
1.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路媒介、掛圖、公益廣告等宣傳介質以及戶外電子屏、廣告屏、公交捷運流動廣告等宣教資源,加強燃氣安全宣傳報導。通過製作專題節目、編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類方法手段,廣泛進行燃氣安全等法律法規、常識知識、案例警示等內容的宣傳教育。各用氣單位要建立用氣安全公示制度,在各類用氣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安全用氣注意事項、應急處置流程、入戶安全檢查單、供用氣契約書,公示燃氣安全管理責任人及聯繫電話,確保人員具備安全用氣常識、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
2.持之以恆抓好安全文化建設,形成“人人講安全、個個會應急”的社會氛圍。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中國小安全教育內容。組織街道(鄉鎮)、社區、物業、學校等全社會各方面,久久為功,持續加強宣傳教育,普及燃氣安全使用和應急處置知識,提升社會公眾防範和化解燃氣安全風險隱患的意識和能力。推動高等院校恢復燃氣專業設定,鼓勵燃氣經營企業與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聯合培養機制,加大燃氣專業人才培養力度。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堅階段
(2023年8月至11月)
1.全面排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統籌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協調聯動開展排查整治。強化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堅持邊查邊改、立查立改。強化專家技術人員參與,做到真正發現問題、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質量。強化社會監督,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建立公眾舉報監督和核查處理機制,鼓勵民眾和企業員工舉報身邊的燃氣安全風險,查實重獎。
2.建立台賬。各級各部門單位要依託全國專項整治信息系統和APP,實時掌握排查進度、整改進展。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台賬,對排查出的風險隱患實行清單管理,逐一登記在冊,明確整治責任人、完成時限,限期辦結、動態清零。堅持“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對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細緻、“走過場”,查不出問題或者查出問題整改不到位的,要啟動責任倒查追究機制。
3.加快整治。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隱患。因客觀原因無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確定有效管控措施,防範風險隱患上升為安全事故;經排查無安全隱患的,也要做好記錄,確保全覆蓋、底數清、控風險、消隱患。
4.嚴格執法。對排查整治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加大打擊力度,影響惡劣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公開曝光一批典型執法案例,強化震懾效力,形成嚴厲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
(二)全面鞏固提升階段
(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1.盯牢風險隱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隱患的整治,及時開展“回頭看”,確保存量安全隱患逐項及時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後反彈,嚴控新增安全隱患。
2.開展專題治理整頓。針對集中攻堅排查出的“問題氣”“問題瓶”“問題閥”“問題軟管”等燃氣具方面存在的普遍性突出問題,開展專題治理整頓,從源頭嚴控增量安全隱患。
3.健全雙重預防機制。深入剖析城鎮燃氣安全隱患產生的深層次原因,認真總結推廣專項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聚焦燃氣生產、經營、輸送配送、用戶使用、工程建設、燃氣具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建立完善雙重預防機制,形成依法辨識、系統分析、科學評價、有效管控的風險管控制度和定期排查、限時整改、及時複查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斷提升燃氣安全管理水平,切實鞏固集中攻堅成效。
(三)建立長效機制階段
(2024年7月至2025年底)
1.加快完善相關法規和標準規範,全面落實燃氣行業規模化發展、“瓶改管”“瓶改電”改造、智慧燃氣安全管理系統建設、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瓶裝液化石油氣規範配送“五項重點工作”,嚴格規範燃氣生產經營行為、用戶安全用氣、工程建設管理、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管理、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五個重點環節”,持續提升燃氣本質安全水平。
2.著眼推動燃氣安全排查整治落細落地,構建上下聯動、多方協同、精細推進、狠抓落實的工作體系,形成嚴進、嚴管、重罰的燃氣安全監管格局,推動城鎮燃氣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基本建立燃氣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工作專班),在省政府安委會領導下,負責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地方黨委和政府實施專項整治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專項整治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按程式請示報告。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為總召集人,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主要負責同志為召集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廳分管負責同志為副召集人,成員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單位組成。各部門單位要依據任務分工,制定專項方案,加強對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導。工作專班下設辦公室,由成員單位派員組成,設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集中攻堅期間辦公室部分組成人員集中辦公。
(二)壓實地方責任
堅持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親自部署、狠抓落實。各地要相應成立專項整治工作專班,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統籌、條塊協作、各部門齊抓共管的專門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和街道(鄉鎮)、社區職責分工,制定工作規則、責任清單,確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員配置到位、資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實到位,堅決防止推諉扯皮、責任懸空。要堅持“眼睛向下”,切實把燃氣安全的責任和壓力傳導到基層末梢,夯實燃氣安全管理基礎。充實基層燃氣安全監管力量,增設燃氣安全監管專崗。推動將燃氣安全監管納入基層消防、綜合安全等基層治理體系,提升安全監管能力。
(三)加強督促指導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要建立調度通報、督導評估、督辦交辦、警示建議、重點約談等工作機制,層層壓實責任,做到緊盯不放、一抓到底。對專項整治工作進展緩慢、推諉扯皮、排查不實的,要予以通報;對問題嚴重的,要約談相關負責同志;對工作中失職失責的領導幹部,要嚴肅問責。專項整治期間如再發生燃氣安全事故,對影響惡劣的,不論傷亡數量多少都要提級調查,依法依規徹查事故原因,倒查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對不作為慢作為等涉嫌失職瀆職的,及時將線索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從嚴從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工作專班要加強對各地專項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導,適時開展督促檢查。
省級工作專班成員單位於2023年8月30日前,將專項方案報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各市級專項整治工作專班於2023年8月25日前,將市級專項整治工作負責人、聯絡員名單及本地區實施方案報省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0日前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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