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江蘇省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江蘇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8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全國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鞏固拓展“一年小灶”成果,推動“三年大灶”接續開展,深入實施全省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國內外燃氣事故教訓,按照“三管三必須”和城鄉一體推進要求,全面排查燃氣管網和涉及燃氣各領域安全風險隱患,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隱患、依法嚴懲一批非法違法行為、關閉取締一批違法違規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聯合懲戒一批嚴重失信市場主體、問責曝光一批責任措施不落實的單位和個人,加快推進燃氣管網等設施更新改造和數位化、智慧型化安全運行監控預警能力建設,提升燃氣本質安全水平,堅決防範遏制燃氣重特大事故和有影響事故,切實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工作任務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氣經營安全風險和重大隱患。各地燃氣主管部門要督促燃氣企業對照《江蘇省城鎮燃氣安全檢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開展全面摸底排查,重點排查整治企業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城鎮燃氣企業人員配備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安全檢測和管網監測設備不足或失效、管線檢查維護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不閉合、從業人員無證作業、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規定不健全、入戶安檢制度不落實、應急預案和演練流於形式等風險隱患。各燃氣企業對照《標準》(詳見附屬檔案2)按季開展自查整改,建立台賬清單,逐項銷號整改,明確整改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要制定專項方案,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全全運行。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燃氣經營企業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市場監管部門要排查整治燃氣氣瓶充裝單位違規充裝、未按要求開展特種設備法定檢驗等風險隱患,重點檢查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充裝前後檢查制度執行、非自有鋼瓶置換、充裝記錄等情況;嚴格執行“一瓶一碼”“一掃一充”,嚴禁使用通用碼、口袋碼。嚴格落實液化氣鋼瓶全鏈條溯源管理,加強充裝、配送協同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排查整治使用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車輛運輸等風險隱患。各地要嚴格市場準入,全面整頓燃氣經營、充裝、運輸等市場秩序,通過部門檢查及第三方隱患調查,發現“三違”行為問題突出,或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到位的、自查未發現的、未及時上報的企業。各地各部門應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從嚴執法、頂格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對相關企業予以關閉並依法吊銷其經營許可、充裝許可、道路運輸許可等有關證照,企業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各地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部門聯動,加大對未經定期檢驗合格、非法改裝、翻新以及報廢“黑氣瓶”的排查整治力度;各地要充分發揮基層格線化治理作用,建立“黑氣瓶”線索發現機制,並將線索及時移交有關部門。各地要加大瓶裝液化氣市場整合力度,嚴控新增液化氣儲配站,淘汰過剩、低端產能,優先整合儲氣容量低於200立方米的儲配站,加快淘汰一批基礎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業。(燃氣主管、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政府組織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政府負責,不再列出)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飲等公共場所燃氣安全風險和重大隱患。各地商務、教育、衛健、民政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督促本行業領域用氣單位(用氣人)落實燃氣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督促使用管道燃氣或瓶裝液化氣的餐飲經營場所、學校、醫院、農貿市場、商住混合體、養老福利機構,每月對燃氣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對自查發現的隱患問題應及時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可向負責供氣的燃氣企業尋求技術指導;督促用氣單位(用氣人)在用氣場所張貼燃氣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公示牌應包括自查情況公示、供用氣契約、安全使用告知書或安全用氣手冊等內容,接受公眾監督;定期檢查本行業領域用氣單位(用氣人)自查情況和隱患整改情況,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屬地街道(鄉鎮)和相關責任部門進行勸誡和督促整改,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對戶內燃氣安全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依照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各地燃氣主管部門要督促燃氣企業依法定期開展入戶安檢,發現隱患應及時報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街道(鄉鎮)處置。屬地街道(鄉鎮)要會同燃氣主管、商務、市場監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對底層“住改商”、商住混合體等重點場所按照部門監管職責開展排查,重點排查整治燃氣管道被違規占壓、穿越密閉空間,氣瓶間違規設定在地下半地下室內、氣瓶違規放置於室內用餐場所等安全風險隱患。加大用氣經營場所使用安全監管,嚴控新增底層“住改商”使用燃氣經營,嚴禁不具備條件的底層“住改商”餐飲經營者使用燃氣。因地制宜在餐飲等公共場所推廣“瓶改管”“氣改電”“全電廚房”。(商務、教育、衛生健康、民政、燃氣主管、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舊小區燃氣安全風險和重大隱患。對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舊小區,屬地街道(鄉鎮)要會同燃氣主管、房產監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組織社區(村)、物業、燃氣企業排查整治老舊小區燃氣管道、調壓站、燃氣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樓板部位安全風險隱患;組織社區(村)、物業重點排查上報小區內違規設定非法儲存充裝點。有關部門及社區(村)、物業應協助燃氣企業進家庭,重點排查居民用戶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室內管道嚴重鏽蝕等安全風險隱患。燃氣企業要對老舊小區燃氣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改實施清單管理(詳見附屬檔案6),實行“一小區一清單”。(燃氣主管、房產監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氣工程安全風險和重大隱患。各地要進一步規範城鎮燃氣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將城鎮燃氣工程納入現有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燃氣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在建燃氣工程和燃氣管道周邊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排查整治未按規定實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未依法進行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燃氣工程配套項目未執行“三同時”制度等問題;要督促落實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嚴格規範檢驗主要管材,嚴格規範施工和驗收程式;要嚴厲打擊燃氣新建、改造等工程違法轉包、分包、掛靠,不按方案施工,未驗收合格投運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燃氣工程施工的,堅決予以處罰並清退。各地要建立完善城市道路挖掘審批事項與管道權屬單位實時共享機制,及時推送燃氣管道周邊施工項目信息,實現風險預控;對燃氣管線周邊在建項目,要嚴格落實施工交底、保護方案、現場監護、防侵入探測技術等燃氣管道保護措施,嚴厲查處第三方施工期間不落實專人監護、施工破壞燃氣管道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建設、施工單位相關責任,對破壞燃氣管道引發事故的建設、施工單位依法依規聯合開展失信懲戒。各地要落實城鎮燃氣法規與刑法銜接工作,違法違規施工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主管、燃氣主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大燃氣具等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力度。開展教育引導,廣泛開展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知識宣傳和安全警示教育,引導消費者不購買、不使用不合格產品,主動排除安全隱患。強化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指導督促生產企業、銷售經營者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自查自糾,督促電商平台採取必要措施對平台內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具、帶有可調整出口壓力的減壓閥、未經認證或偽造冒用標誌和證書的燃氣具,以及假冒偽劣或“三無”產品進行全面排查。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重點對燃氣具及配件、燃氣泄漏報警器等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及時公布不合格產品和企業名單,依法做好後處理工作。嚴格執法,集中執法力量對本轄區內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市場銷售相對集中的經營者進行全面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安全標準、未按要求取得強制性認證而擅自生產銷售相關產品等違法行為,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對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風險和重大隱患。各地燃氣主管部門督促指導燃氣企業對燃氣場站設施、燃氣管道等進行普查建檔,並對15年以上灰口鑄鐵管、2000年前PE管和鋼管信息進行全方位安全評估,提出燃氣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單及實施計畫,納入年度重點項目統籌推進。要重點排查整治老舊管道、違法占壓管道、燃氣場站設施安全間距不符合要求等重大安全風險隱患,2021年底前,必須全部完成既有違法占壓、老舊灰口鑄鐵管道整治;2022年1月1日起,對違法占壓高中壓管道、未完成改造的老舊灰口鑄鐵管道等問題,實行省級掛牌督辦。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提升壓力管道、壓力容器依法實施法定檢驗覆蓋率,嚴肅查處未依法開展檢驗檢測等違法違規行為。(燃氣主管、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提升燃氣安全監管智慧化、信息化水平。試點先行,推進以燃氣安全為重點的城市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平台建設,試點城市政府要以“能監測、會預警、快處置”為目標,探索通過物聯感知技術,動態監測、預警和處置燃氣泄漏安全風險隱患,實現城市生命線設施“一張圖”監管。(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試點城市政府組織落實)
持續推進城鎮燃氣瓶裝液化氣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套用,進一步完善系統功能,充分發揮安全監管信息系統的監測、分析、研判、共享作用,健全完善“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瓶裝液化氣全鏈條安全監管體系。(燃氣主管、市場監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提升城鎮燃氣居民使用安全水平。各地要開展在車庫、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備通風條件場所違規使用燃氣專項治理,屬地街道(鄉鎮)要會同燃氣主管、房產監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充分發揮基層格線員、安全員的作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屬地街道(鄉鎮)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知燃氣企業停止供氣,屬地街道(鄉鎮)要加強跟蹤,及時制止其使用燃氣,發現違法違規供氣的,立即上報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公安機關要堅決予以處罰。對重點用戶、重點場所加頻加密檢查提醒頻次,2022年6月底前,完成車庫、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燃氣違規使用問題整改和居民用氣安全體檢全覆蓋。要加大財政支持,幫助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政府購買養老服務人員(三類人員)等居民用戶,及時更換老化膠軟管、劣質調壓器等燃氣器具配件;進一步拓展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覆蓋範圍,以瓶裝液化氣居民用戶為重點,管道天然氣新建和改造居民用戶結合智慧型表安裝同步實施。各地要篩選一批質量可靠、價格合理、運行穩定的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推廣安裝,按照“用戶主動、政府支持、企業實施、各方共擔”的原則穩步推進,優先為三類人員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和切斷裝置,提升居民用氣本質安全水平。(省城鎮燃氣居民使用安全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進度安排
從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21年12月)。制定印發《江蘇省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部署啟動全面開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進一步落實責任,明確任務和責任部門,對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體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3月)。各地組織對本地區燃氣相關企業、燃氣基礎設施、燃氣安全運行情況等開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總體情況、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並建立台賬清單。
(三)整治攻堅(2022年4月至10月)。對排查發現重大隱患要立行立改,落實資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實好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時間表和路線圖,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動態更新隱患清單,通過督導檢查、明查暗訪、聯合執法、考核評估、警示通報等方式持續加大整治攻堅力度,確保重大風險管控到位、重大隱患整改到位。
(四)鞏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認真總結排查整治工作經驗做法,及時總結提煉並固化為法規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城鎮燃氣安全長效機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成立燃氣工作領導小組或工作專班,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部署、加強統籌,層層壓實責任。充分發揮各級城鎮燃氣安全議事協調機構作用,加強統籌協調,建立燃氣安全會商研判、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督促燃氣企業切實加強燃氣安全風險管控。依法依規落實城鎮燃氣安全政府、部門、企業、用戶四級責任體系,形成齊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機制。各地要精心統籌謀劃,結合《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的貫徹落實,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好本地區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強執法監督。各地要通過從嚴執法,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企業負責人要重點執法,堅決防止執法不作為和“寬鬆軟”,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有關規定,將相關違法行為線索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健全完善聯合懲戒機制,最佳化線索移交流程,提高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效率;嚴格落實事故調查處理決定和“黑名單”等制度,對多次違法和事故頻發的企業、單位及個人,依法嚴肅責任追究,實行行業或職業禁入。定期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強化執法震懾。
(三)加強督導考核。省級建立簡報制度,定期通報各地排查整治工作進展。各地要充分發揮行業專家和第三方機構的作用,組織開展明查暗訪、專項督查、聯合檢查,對因工作不力導致整治進展滯後、整治責任不落實、重大問題懸而未決的,堅決依紀依法嚴肅問責。將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範圍。
(四)加強宣傳教育。各地要持續加大燃氣安全公益宣傳力度,廣泛動員基層組織和社會媒體,充分運用物業廣告欄、廣播電視、網路媒介、宣傳手冊等各類方式,加強常態化安全宣傳和警示教育,推動燃氣安全宣傳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引導廣大民眾自覺保護燃氣設施,依法購買合規氣源,簽訂供用氣契約,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自覺抵制不合格“灶管閥”產品,積極配合燃氣企業開展入戶安檢,及時排查整改燃氣使用安全風險隱患,確保燃氣使用安全。
請各設區市於2021年12月下旬將排查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報省安委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並分別於2022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前將本地區工作進展情況、典型執法案例和《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統計表》(附屬檔案7)、《城鎮燃氣重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統計表》(附屬檔案8)報省安委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政策解讀

近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江蘇省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蘇政辦發〔2021〕104號,下稱《實施方案》)。現就《實施方案》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實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今年以來,全國各地城鎮燃氣事故頻發,嚴重衝擊人民民眾安全感,反映出燃氣安全管理存在諸多問題和短板。當前燃氣進入管網老化、隱患增多和新建規模迅速擴大的階段,一旦管控不力極易形成系統性安全風險。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針對城鎮燃氣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11月24日,國務院安委會印發《全國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並於12月2日召開了全國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及單位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特別是今年以來對燃氣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批示要求,全面排查整治燃氣安全隱患問題,有效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燃氣事故多發勢頭。
在上述背景下,為深入實施我省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江蘇省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啟動我省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實施方案》的起草過程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結合國家方案內容,立足本省實際進一步拓展和深化,牽頭開展《實施方案》起草工作。過程中,省政府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進一步明確了工作重點和方向。在充分徵求13個設區市政府及19個省有關部門、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經多輪修改完善,《實施方案》於12月14日通過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18日由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實施。
《實施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由總體要求、工作任務、進度安排、工作要求,以及相關附屬檔案組成,在主要內容中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近期需完成的有關工作任務納入,一併推動貫徹實施。“總體要求”明確了排查整治工作的總體思路和主要目標;“工作任務”包括了“六個全面排查”和“兩個提升”共八項任務,涵蓋從燃氣供應到使用各個環節、城鄉一體推進,其中“兩個提升”是我省在國家方案基礎上增加的工作內容;“進度安排”明確了排查整治工作的時序進度要求;“工作要求”從加強組織領導、執法監督、督導考核和宣傳教育四個方面提出了要求。
《實施方案》包括哪些工作任務
《實施方案》明確了八項工作任務。一是全面排查整治燃氣經營安全風險和重大隱患;二是全面排查整治餐飲等公共場所燃氣安全風險和重大隱患;三是全面排查整治老舊小區燃氣安全風險和重大隱患;四是全面排查整治燃氣工程安全風險和重大隱患;五是加大燃氣具等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六是全面排查整治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風險和重大隱患;七是提升燃氣安全監管智慧化、信息化水平;八是提升城鎮燃氣居民使用安全水平。
針對我省燃氣事故特點,《實施方案》堅持問題導向,深化了排查整治要求。推動開展居民小區車庫、地下和半地下室、群租房等場所違規使用燃氣的專項清理;明確學校、醫院、養老福利機構以及底層“住改商”等重點場所排查整治要求;建立防止燃氣管道第三方破壞的“信息共享、多方交底、現場監護、失信懲戒”聯動機制,嚴厲查處野蠻施工挖斷燃氣管道等違法違規行為;明確氣瓶充裝監管和瓶裝液化氣市場整合有關要求;加大“黑氣瓶”排查整治力度;提出加快推進燃氣管網等設施數位化、智慧型化安全運行監控預警能力建設,進一步提升燃氣本質安全水平。
為加強工作規範化,確保任務落細落實,《實施方案》制定了規範化表單。要求按照《江蘇省城鎮燃氣安全檢查標準》,分級分類進行風險隱患排查整治;持續做好老舊管道、違法占壓管道和外部安全間距不足場站等重大風險隱患排查整治;提出了非居民用戶自查整改要點,並要求逐月自查公示;推進老舊小區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實行“一小區一清單”;加強對燃氣企業的管理,明確了企業人員配備標準。
《實施方案》的進度安排是怎樣的
排查整治工作時序要求為期一年,分四個階段進行。12月是全面動員部署階段;2022年1月至3月是摸底排查階段,要完成風險隱患摸底排查並建立台賬清單;4月至10月是整治攻堅階段,要加大對重大風險管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力度;11月至12月是鞏固提升階段,認真總結經驗做法,健全完善燃氣安全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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