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在1997.12.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15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於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江蘇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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