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於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引言,修改明細,

引言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2日

修改明細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和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新建居住組團或者住宅樓內建設或者使用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設備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或者再次使用的,可以責令拆除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並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證明擅自在夜間連續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或者不遵守作業時限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本條例禁止的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拆除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或者設備,並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