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5年2月21日汕頭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已由汕頭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5年2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2月23日
鑒於《汕頭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5年1月19日批准,並於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現決定:
《汕頭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自2005年4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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