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永定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永定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永定縣人民政府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定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地點:永定縣
  • 屬性:非盈利組織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本縣實際,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國家和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代表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指導、督促直屬社會保障事業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全縣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全縣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規範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按分工組織實施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縣境內就業的管理政策。
(四)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實施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歸口負責全縣企業職工考核鑑定的組織實施工作,制定企業在職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和管理規則;組織實施技師考評、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
(五)建立勞動關係調整體系。組織實施全縣勞動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負責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指導行業和用人單位定員定額的制定和管理;組織實施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組織實施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負責企業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監督的實施;負責有關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爭議仲裁的規範管理,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管理工作,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建立並實施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機制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機制;審核縣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方案;建立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協商談判制度。
(八)管理全縣社會保險工作,擬定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審核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社會保險業務的資格。
(九)貫徹實施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規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組織實施基金運行機構的資格認定,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承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公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承擔全縣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十二)組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
(十三)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工作,辦理、答覆人大、政協的提案和議案。
(十四)負責管理直屬事業單位;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的業務培訓,抓好機關效能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秘書事務、信訪及接待聯絡工作;負責承辦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提案的辦復工作,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局新聞宣傳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保衛、計生、綜治、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勞動工資以及直屬單位職稱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懲;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協助局領導抓好機關效能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社會保險工資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縣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實施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處理社會保險行政複議;承擔全縣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指導行業、企業貫徹國家發布的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規範和組織實施用人單位依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建立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制度;負責管理企業職工工資福利、退休審核審批工作;參與縣級以上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督促落實企業貫徹國家有關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和建議;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職業(工種)工資指導價位有關政策和措施;擬定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實施;審核調節行業工資收入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標準。審簽境內中央、省、市、縣屬各類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審批縣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指導企業搞好內部分配;負責全縣勞動統計匯總上報。
(三)培訓就業股
擬定全縣城鄉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按照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按分工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有關工人考核、鑑定的規定和辦法;組織實施職業技能人才培訓、表彰、獎勵、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措施;擬定全縣就業訓練中心以及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與管理規劃;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考核鑑定的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全縣企業職工技能培訓,下崗和失業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和政策。負責組織職業技術學校的招生工作。執行國家勞動就業法規和政策,實施全縣城鄉就業規劃;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擬定全縣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縣和區域性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的措施;組織實施農民進城務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組織實施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到我縣就業的管理政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縣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培訓業務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管理;組織實施就業準入制度。
掛靠機構
(一)勞動監察大隊
依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推行全縣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劃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負責行政區劃內用人單位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管理、運作;建立和完善勞動監察制度,負責勞動監察員的聘用;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國家勞動監督檢查權。負責在縣境內中央、省、市、縣屬各類用人單位的勞動執法監察,組織全縣性的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執法檢查活動、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參與“110”社會聯動,處理全縣性怠工、罷工、集體上訪事件和來信來訪,做好案件處理及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本縣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的監察、巡查、維護求職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力市場運行秩序;做好統計和信息工作;完成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受縣政府委託綜合管理勞動爭議處理工作,負責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依法處理勞動爭議;負責勞動仲裁員的聘用;依法行使勞動仲裁權;制定勞動仲裁審理案件工作規則;受理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工勤人員、企業職工的勞動爭議案件和處理企業職工集體上訪和罷工事件;負責勞動契約鑑證和集體契約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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