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適應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措施,制定相應的行政規章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的規章,監督和指導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擬定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措施,規劃地區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措施,擬定就業的管理措施,指導和監督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培訓計畫,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積極籌措資金,建立工傷事故保險基金,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訓、表彰、獎勵辦法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和措施,綜合管理地區的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規則,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組織實施有關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法規,依法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制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保護企業職工工作、休息、休假權力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工的利益,負責企業單位招用職工審批工作及有關政策性安置和工人調配工作,參與地區企業勞動模範評定;擬定地區企業職工工資的調控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有關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措施,審核地區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擬定具體實施辦法和符合地區實際的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地區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運營的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地區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地區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措施,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承擔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立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承辦地委、行署交辦和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委託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