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本縣實際,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2、組織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及規章,代表縣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
3、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制定全縣勞動力市場的發展規劃,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社區就業發展規劃;規範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漳就業的管理政策。
4、組織實施職業分類、
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實行職業
資格證書制度;歸口負責全縣職工考核鑑定工作;制定企業在職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和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和管理規則;實施技師考評規則,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主管縣職業技能鑑定站工作。
5、建立勞動關係調整體系,組織實施全縣勞動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負責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指導行業和用人單位定員定額的制定和管理;組織實施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負責企業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監督實施;負責有關政策安置和調配工作。
6、依法負責企業工傷認定案件立案、審理和認定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依法執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爭議仲裁規範管理,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7、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管理工作;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建立並實施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機制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機制;審核縣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方案;實施企業工資協商談判制度。
8、主管機關社保、勞動就業、社會勞動保險、醫療保險、農村保險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擬定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實施醫療保險制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審核認定有關機構承辦保險業務的資格。
9、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政策監督;規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組織實施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10、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職能
1、局辦公室: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草擬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保密工作;負責對外聯絡、來信來訪、信息和宣傳報導工作;負責機關幹部學習教育和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的經辦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考勤、內部安全、環境衛生等工作。
2、法制和勞動關係監察股:負責起草有關檔案;監督檢查全縣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承辦處理勞動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普法和勞動保障法律諮詢工作;監督全縣勞動關係調整、勞動契約規範實施;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培訓、考核工作;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案件,處理勞動關係方面群體性突發事件;承辦企業用工許可證核發和年檢工作;參與“110”社會聯動;規範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監督企業實施國家有關職工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障政策。
3、企業工資、就業和職業培訓股(含縣再就業辦公室和縣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辦公室):實施全縣城鄉就業規劃基本政策,擬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並監督實施;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實施計畫和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全縣就業經費的管理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就業服務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管理指導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職業介紹機構開展就業服務工作;負責全縣區域性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規劃和管理;制定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和各類就業服務機構從事有關就業服務的管理辦法;分工負責“勞務合作”、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進本縣就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培訓業務的資格認定和管理;組織實施就業準入制度。擬定全縣城鄉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按照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行業標準,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按分工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建設;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考核鑑定的規範並監督實施。
4、社會保險基金運作監督股:編制全縣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和社會化發放工作;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擬定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實施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實施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負責審核投保人員退休資格工作,審核監督各保險經辦機構擬撥付各項保險待遇項目及標準;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工作。
5、縣企業工傷案件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法負責對全縣企業工傷認定案件的立案、受理、審理和有關法律文書製作工作;負責辦理上級和本縣企業工傷認定領導小組交辦有關工作。
6、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勞動爭議案件調解與仲裁工作;負責做好勞動爭議案件立案、審理和有關法律文書製作工作;負責指導企業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組織調解人員業務學習和培訓;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預防和處理職工集體上訪和罷工工作;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承辦勞動和社會保險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及社會保險法律諮詢工作。
7、縣職業技能鑑定站:負責全縣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編制全縣職業技能開發規劃;負責全縣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執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及本省制定部分工種補充標準,組織社會各類企業人員的考核、鑑定和發證工作;負責協調各行業技能競賽工作;負責指導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社會各類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審核、審批全縣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及其招生廣告。
1、縣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中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方針、政策;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全面工作;負責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負責參保人員的保險檔案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事業單位改制後社會保險工作;負責參保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工作;協同負責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2、縣勞動就業中心:負責用工管理、就業培訓、職業介紹工作;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發放工作;負責代收代繳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的保險基金工作;負責下崗失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就業再就業援助工作;負責職業介紹、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負責社區勞動保障平台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負責就業培訓工作。
3、縣社會勞動保險中心:負責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帳、個人賬戶對賬單列印發放工作;負責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負責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資格審核、認定工作;負責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具體推動實施工作;負責城鎮企業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征繳及待遇撥付工作。
4、縣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制定全縣醫療保險工作計畫及基金預決算計畫,並報告執行情況;根據醫療保險工作實際情況;負責對有關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修訂工作;負責與市醫療保險中心聯繫和協調工作;負責用人單位及職工的投保登記、審核、建檔工作;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徵收、支付、使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參保單位及定點醫療保險的資格評審、年度考核工作;負責與定點機構簽定醫療保險服務契約;負責向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搞好單位內部補充醫療保險;做好上級交辦其他工作。
5、縣農村社會保險中心: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負責編制本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鄉鎮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和檢查考核工作;負責本縣的保費匯集、上解及建立個人賬戶工作;負責對領取養老金人員的資格審核、核算支付標準和撥付工作;負責辦理保險對象轉移保險關係、退出保險手續和檔案管理工作。
6、縣勞動保障監察中隊:宣傳國家勞動保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辦理用工手續;負責受理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案件;負責接待民眾投訴,妥善處理企業、職工反映問題,維護社會穩定;負責幫助指導各企業制定和完善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規範經營行為;負責建立並保存各種勞動保障監察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