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計是指對按照規定應交納給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的基金進行審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計
- 所屬學科:審計學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計是指對按照規定應交納給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的基金進行審計。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計是指對按照規定應交納給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的基金進行審計。...
根據財政部《關於發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5]5號)規定和市審計局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使用進行嚴格審計的要求,我市各級殘聯必須對各年度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票據進行認真清理,並接受市審計局的抽查。中文名 遵義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
第四條 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五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6%。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第六條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
16、殘疾人就業保證金專項審計調查(市定)。以促進保護殘疾人權益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為目標,對我市殘疾人就業保證金進行審計調查。審查殘疾人就業保證金徵收是否到位,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撥付是否及時、到位等,分析資金使用效益情況,促進殘疾人就業保證金及時發揮效益,為保障和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服務。6月底...
市、縣(區)兩級殘聯及有關單位高度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通過成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繳審批小組、糾正“預征”行為、採取有效措施提高用人單位年審率、進一步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使用機制等有效措施,認真落實整改,杜絕此類問題的再次發生。市人大對審計工作非常滿意,給予充分肯定。二...
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情況,接受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三)徵收部門應加強宣傳,做好服務,進一步提高社會公眾、文明助殘和依法助殘意識。(四)違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和管理規定的,依照《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就業和勞動權利,進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新疆...
專用票據記帳聯和存根聯統一交縣殘聯作記帳憑據和存檔保管。2、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責令限期繳納,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交金額 5‰的滯納金。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使用必須經縣政府批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二OO二年六月四日 ...
《湖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工作制定的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工作,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488號令)、《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稅務代征管理暫行辦法共十四條。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1995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施辦法》(青財綜字[1995]295號...
第十四條 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用於與殘疾人就業工作有關的其他支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的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
6、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必須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專用票據,殘聯及代收部門收到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要及時直接存入(轉入)縣殘聯專戶,縣殘聯及時解繳縣財政專戶,由財政實行專戶管理。7、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必須按用途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並接受審計、財政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本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並接受本級殘疾人聯合會的領導。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地稅機關、省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 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計。 十四、增加四條分別作為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
(二)地稅部門應按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未及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要積極做好催繳工作。(三)縣殘聯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按年度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及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七、...
8.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納入預算管理14 9.隱瞞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15 10.違規將應作預算收入的資金作為調入資金入庫17 11.虛假調撥收入資金17 12.將本年度預算內收入轉往來,待下年度轉回再繳入國庫18 13.用“以撥作支”的方式將國庫資金撥入財政專戶20 14.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21 15.不...
單位對殘疾職工作出辭退、除名、開除決定時,應先徵求江川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站意見。第十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收支兩條線,並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江川縣殘聯使用保障金,事先寫出書面報告,經財政審核,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使用。使用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縣財政、審計和上級殘聯等部門的檢查監督。第...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解入市協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帳戶,並委託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統一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徵繳和管理辦法,由市協調委員會制定。 九、第十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 有關殘疾人社會保障費用的補貼; ...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積極的就業政策,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第五條殘疾人聯合會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具體負責殘疾人就業的組織、管理和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業介紹、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收繳等服務工作,組織殘疾...
十一、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三條,並修改為:對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嚴重資不抵債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的繳費單位,需緩繳或者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單位按規定報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地稅機關審批。十二、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並修改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未按前款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按照其實際差額人數和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實際工資的120%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經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後,由地方稅務機關代為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為規定和加強我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的徵收管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河...
用人單位跨行政區域招用的殘疾人,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第九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告本單位上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在職職工人數和本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計畫。第十一...
七、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與財政部門有直接撥款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財政部門代扣;其他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地方稅務機關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一安排。”八、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增加兩項,作為第五項、第六項:“(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六)向社會募集的和社會捐贈的社會保障資金”。將第五項改為第七項。二、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殘聯、紅十字會、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審...
(三)進一步加大社會保障領域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力度。——就業優先政策落實方面。圍繞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目標,關注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創業帶動就業、減稅降費、普惠金融、穩崗擴崗、就業困難人員幫扶、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等保就業、保基本民生、保市場主體舉措實施效果,推進落實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
第十九條 對不按規定期限、數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收繳的滯納金納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由市、區、縣(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法定程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條 收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於以下開支,並接受審計...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扶持與保護措施,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按比例就業制度,按照規定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先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由財政部門審批,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
(九)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工作,依法建立和完善征繳機制。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要納入財政預算。各類大中型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地要擴大保障金使用範圍,拓展殘疾人受益面。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接受...
第十六條 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