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東營市殘疾人就業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營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
辦法全文
東營市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禁止用人單位和個人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業、自主擇業和平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殘疾人應當積極參加職業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創業能力,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歧視殘疾人和侵害殘疾人合法就業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多渠道籌措資金,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民政、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各級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七條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預留制度,並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按照規定比例計算應當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不足1人的,安排1人。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安排1名智力殘疾人(3至4級)就業的,按照安排1.5名殘疾人計算。用人單位跨行政區域招用的殘疾人,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九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