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綠色金融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執委會各局: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綠色金融發展扶持辦法》已經合作區執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
2024年11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1/2024號金融發展局規範性檔案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綠色金融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運營符合第2/2023號執行委員會規範性檔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有關規定。
(二)綠色貸款,是指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綠色信貸統計標準的金融機構貸款。
(三)綠色租賃,是指租賃物或者租金用途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融資租賃業務: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印發的《綠色低碳轉型產業指導目錄(2024年版)》(以最新標準為準,下同);
2.可持續金融國際平台(IPSF)發布的中歐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Common Ground Taxonomy)》;
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金融租賃公司綠色租賃業務的統計標準。
(四)綠色債券,是指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債券:
1.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發布的《中國綠色債券原則》;
2.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境內證券交易所關於綠色債券的發行要求;
3.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發布的《綠色債券原則(Green Bond Principles)》;
4.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BI)發布的《氣候債券標準(Climate Bonds Standard)》。
(五)綠色低碳轉型項目,是指遵照歐洲貸款市場協會(LMA)、亞太貸款市場協會(APLMA)、美國銀團與交易協會(LSTA)聯合發布的《可持續發展掛鈎貸款原則》(Sustainability-Linked Loan Principles)以及《可持續發展掛鈎貸款原則指南》(Guidance on Sustainability-Linked Loan Principles)開展的與環境績效掛鈎的融資項目,或者是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項目:
1.《綠色低碳轉型產業指導目錄(2024年版)》;
2.中歐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
3.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氣候投融資試點地方氣候投融資項目入庫參考標準》;
4.國家、廣東省金融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出台的轉型金融相關標準。
(六)綠色金融諮詢服務機構,是指提供綠色金融相關的戰略規劃、政策研究、業務方案、業務創新等諮詢服務,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
1.機構核心人員(法定代表人或者與本機構存在有效勞動契約關係的高管,下同)作為主題分享或者討論嘉賓,曾參與不少於五場由國際組織、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學術機構或者政府主辦的,與綠色金融相關的論壇、研討會;
2.承接過不少於兩項政府部門或者五項金融機構委託的綠色金融相關諮詢。
(七)綠色評估認證機構,是指為綠色低碳轉型項目或者相關金融業務開展專業評估認證,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
1.已通過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註冊,或者屬於氣候債券倡議組織授權核查機構(Approved Verifiers);
2.具有十個以上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成功案例。
(八)綠色保險,是指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綠色保險業務統計制度的通知》、中國保險業協會《綠色保險分類指引(2023年版)》有關標準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九)澳資企業,是指投資人為澳門特區居民或者在澳門特區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專業服務機構,且持股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的企業。
(十)澳門金融機構,是指依據澳門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或者相關專有法規批准設立,接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的金融機構。
(十一)辦公用房,是指在合作區內房屋規劃用途為辦公(含文化創意、科教研發、高新技術)且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含權屬證明書或不動產權證)的辦公場所。
(十二)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特別說明外,均為人民幣。本辦法執行中,涉及外幣計價的,按照扶持資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十三)本辦法所稱“以上”“最高”“最多”“不超過”“不少於”“不低於”均包含本數。
第三條 適用條件
合作區銀行機構、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子公司(含專業子公司和項目公司,下同)、融資租賃公司、綠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他主體申請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合作區依法納稅並且實質性運營;
(二)近三年未在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內;
(三)銀行機構、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子公司須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准設立,融資租賃公司須被納入廣東省(不含深圳市)監管融資租賃公司名單。
澳門金融機構申請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設立;
(二)近三年不存在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所規定的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記錄。
第四條 綠色金融特色機構扶持
支持合作區銀行機構、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子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在合作區建設綠色金融特色機構,示範引領綠色金融創新工作。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綠色金融特色機構,屬於法人機構的給予兩百萬元扶持;屬於銀行分行的給予一百萬元扶持,屬於銀行支行的給予五十萬元扶持。澳門銀行機構在合作區設立的銀行法人、分支機構及澳資企業按相應扶持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執行。上述扶持資金按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分三年兌現。
已獲得首筆扶持資金的機構,如餘下年度存在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不能獲得當年相應扶持。
第五條 申請認定綠色金融特色機構的條件
綠色金融特色機構應當積極踐行綠色低碳運營,有序降低資產組合的碳強度,除滿足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以外,還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總部機構或者省級分支機構已針對綠色金融業務建立健全組織管理、政策制度、業務流程管理、ESG或者環境信息披露等機制;
(二)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若為法人機構),或總部機構、省級分支機構明確支持其在合作區創建綠色金融特色機構;
(三)已制定綠色金融發展規劃,包括業務發展規劃、風險管理機制、保障措施等;
(四)已成立與綠色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金融團隊,團隊負責人具有兩年以上綠色金融相關業務經驗;
(五)申請綠色金融特色機構扶持時,該機構的綠色貸款餘額或者綠色租賃業務餘額應當滿足以下任一要求:
1.上一年度末,綠色貸款餘額或者綠色租賃業務餘額不低於三億元,並且占比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同比增速不低於百分之十;
2.上一年度末,綠色貸款餘額或者綠色租賃業務餘額不低於五十億元,並且占比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保持同比正增長。
(六)從獲得第一筆扶持資金當年起,每年度通過以下方式之一開展ESG或環境信息披露:
1.獨立發布ESG或者環境信息披露報告;
2.總部機構或者省級分支機構的ESG或者環境信息披露報告中披露了申請主體相關信息。
第六條 綠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落戶扶持
支持國內外有實力和影響力的綠色金融諮詢服務機構、綠色評估認證機構等綠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在合作區集聚發展。對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合作區綠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給予一次性一百萬元落戶扶持;對綠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作為單一最大股東在合作區設立的子公司給予一次性五十萬元落戶扶持。涉及同一綠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母子公司不重複扶持。澳資企業按相應扶持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執行。
第七條 綠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落戶扶持條件
申請落戶扶持的綠色金融諮詢服務機構、綠色金融諮詢服務機構在合作區設立的子公司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自其於合作區設立以來,已在合作區或者澳門至少主辦或者承辦過一場參會人員不少於五十人的線下綠色金融交流活動;
(二)自其於合作區設立以來,已為粵港澳大灣區客戶提供的綠色金融諮詢業務服務費用累計超過一百萬元。
申請落戶扶持的綠色評估認證機構、綠色評估認證機構在合作區設立的子公司應自其於合作區設立以來累計承做不少於十單源於粵港澳大灣區的綠色低碳轉型項目或相關金融業務的評估認證業務。
第八條 辦公用房租金補貼
對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有關條件認定的綠色金融特色機構、綠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綠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在合作區的子公司,參照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評估價自其符合認定條件的年度起給予辦公用房租金補貼。
按不超過租金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且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每月八十元標準予以補貼。對同一申請主體補貼面積不超過三百平方米,最多補貼二十四個月。若評估價高於實際租賃價格的,則以實際租賃價格為基數按照百分之八十進行補貼。
辦公場地按照人均十五平方米的標準,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且在合作區繳納社保或者個人所得稅並實際辦公的人數核算。
第九條 綠色低碳轉型項目融資費用補貼
鼓勵合作區相關機構按國內、國際有關標準核算並披露綠色低碳轉型項目的碳減排量、碳排放量等環境信息。鼓勵合作區或者澳門金融機構對具有顯著環境效益的綠色低碳轉型項目給予優惠融資資金支持。對獲得合作區或者澳門金融機構融資支持的合作區綠色低碳轉型項目,給予融資費用補貼,具體扶持如下:
(一)對獲得合作區銀行機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貸款的綠色低碳轉型項目,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百分之五十給予貼息,若貸款利率(以貸款契約載明為準,下同)低於LPR的,按貸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給予貼息;對獲得澳門銀行機構貸款的綠色低碳轉型項目,按其貸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給予貼息。單個申請主體年度貼息金額最高兩百萬元。
(二)對通過合作區金融租賃公司、合作區金融租賃公司子公司、合作區融資租賃公司,或者澳門銀行機構、澳門融資租賃公司獲得租賃服務的綠色低碳轉型項目,每年按融資租賃契約融資額的百分之二給予租金補貼,年度租金補貼金額不超過項目當年實際融資成本。單個申請主體年度租金補貼金額最高兩百萬元。
上述扶持申請主體屬澳資企業,或者項目符合中歐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標準的,補貼比例和上限按相應扶持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執行。
扶持申請主體應當滿足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無欠息、逾期還款等違約行為的條件,若發生期中欠息或欠租金的,對逾期部分利息或租金不予補貼。對與環境績效掛鈎的融資項目,若其未能實現融資契約約定的環境績效,不予以貼息或租金補貼。
第十條 綠色保險費用補貼
對合作區企業通過合作區或者澳門保險公司為合作區保險標的購買的,涉及綠色建築性能保險、超低能耗建築性能保險的保險產品,按其實際發生保險費用的百分之三十給予補貼,單個投保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三十萬元。投保主體屬澳資企業的,保費補貼比例和上限按相應扶持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執行。
第十一條 綠色評估認證費用補貼
關於本辦法第五條涉及的綠色融資業務數據、第九條涉及的綠色低碳轉型項目認定、第十條涉及的綠色保險業務認定,申請主體需提供通過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註冊的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機構或者氣候債券倡議組織授權核查機構,或者前述機構在內地設立的已開展相關業務的子公司出具的綠色評估認證報告。對申請主體每宗綠色評估認證給予百分之百費用補貼,單個申請主體每年最高補貼十萬元。
第十二條 綠色金融創新或優秀案例獎勵
對入選由以下單位之一組織評選的綠色金融創新或優秀案例的合作區企業,以及金融服務對象或者業務場景在合作區的澳門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
(一)廣東金融學會;
(二)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聯盟;
(三)其他省級以上政府部門、專業學術組織、行業自律組織、業界聯盟。
對單個入選案例給予二十五萬元獎勵。同一案例若涉及到多個參與主體,經相關方協商後可由指定的一方申請。
同一案例在多個評選活動中獲選的,只能申請一次獎勵。
第十三條 綠色金融人才獎勵
鼓勵合作區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組織員工開展ESG、綠色可持續發展相關培訓。對與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的企業簽署了勞動契約、在合作區繳納社保和個人所得稅超過六個月的工作人員(包括金融服務從業員及崗位或職責涉及綠色可持續發展的工作人員),獲得以下證書之一的,給予一次性四千元資金獎勵:
(一)特許金融分析師(CFA)協會頒發的ESG Investing證書;
(二)歐洲金融分析師協會(EFFAS)頒發的Certified ESG Analyst或ESG Essentials證書;
(三)聯合國環境署金融倡議(UNEP FI)頒發的金融機構環境與社會風險分析(ESRA)認證培訓證書;
(四)氣候債券倡議組織頒發的綠色可持續相關債券培訓( GSS+ Bonds Training )證書。
第十四條 申請流程
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每年安排一次集中受理申請(具體時間以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申請主體應當按時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具體流程如下:
(一)系統申請。申請主體根據通知要求,登錄申請系統填寫申請書並上傳附屬檔案材料。
(二)受理。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資料,申請主體須在規定時間內補齊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齊備的,予以受理。
(三)審核。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
(四)資金審定。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根據審核結論確定相應資金給付清單。
(五)公示。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將擬給予扶持的機構、人員名單和金額在合作區官方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
(六)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監督管理
申請主體應當保證其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對申請主體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一經查實,申請主體不得再次申請本辦法扶持;對已收到扶持資金的,要求退還已取得的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適用原則
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主體在申請本辦法扶持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合作區的其他政策扶持。
申請主體同時適用本辦法及合作區其他同類型扶持措施的,除另有規定外,按照“擇優不重複”的原則進行申報。
第十七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合作區金融發展局負責解釋並具體實施。
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本辦法扶持條件的,可於2025年申請扶持資金。2025年或2026年符合本辦法扶持條件的,可於次年申請扶持資金。
有效期屆滿而相關資金應當支付未支付完畢的,繼續執行完畢。
內容解讀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綠色金融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扶持辦法》)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印發,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扶持辦法》的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銀髮〔2023〕41號)等檔案精神,促進琴澳聯動發展綠色金融,助力合作區碳中和試點示範建設,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扶持辦法》。
二、《扶持辦法》的主要內容
《扶持辦法》共十八條。
第一條制定目的,主要闡述了《扶持辦法》制定依據和制定目的。
第二條定義,主要明確了“實質性運營”“綠色貸款”“綠色租賃”“綠色債券”“綠色低碳轉型項目”“綠色金融諮詢服務機構”“綠色評估認證機構”“綠色保險”“澳資企業”“澳門金融機構”等用詞定義。
第三條適用條件,主要明確了本辦法扶持對象,以及申請本辦法扶持時需滿足的基本條件。扶持對象包含符合條件的合作區銀行機構、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子公司(含專業子公司和項目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綠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澳門金融機構等。申請基本條件包括實質性運營要求、合規要求等。
第四條至第十三條,為各項扶持條款的具體規定,包含綠色金融特色機構扶持、綠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落戶扶持、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綠色低碳轉型項目融資費用補貼、綠色保險費用補貼、綠色評估認證費用補貼、綠色金融創新或優秀案例獎勵、綠色金融人才獎勵等八大類扶持。
其中,重點支持澳資金融企業及澳門金融機構在合作區拓展綠色金融業務,部分扶持條款按相應扶持標準的1.2倍執行。
| | |
| | 單個企業最高200萬元 澳資企業按相應扶持標準的1.2倍執行 |
| | 單個企業最高100萬元 澳資企業按相應扶持標準的1.2倍執行 |
| | |
| | 單個企業最高200萬元 澳資企業或項目符合中歐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的,按相應扶持標準的1.2倍執行 |
| | 單個企業最高30萬元 澳資企業按相應扶持標準的1.2倍執行 |
| | 對申請綠色金融特色機構、綠色低碳轉型項目融資貼息、綠色保險費用補貼等涉及的綠色評估認證,予以100%費用補貼,單個申請主體每年最高補貼10萬元 |
| | |
| | |
第十四條申請流程,主要介紹了本辦法的申請各環節,包括系統申請-受理-審核-資金審定-公示-資金撥付等6個流程環節。
第十五條監督管理,主要強調申請主體應當保證其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明確了申報主體存在騙取資金行為的處理規定。
第十六條適用原則,明確企業同時適用《扶持辦法》及合作區其他同類型扶持措施的,除另有規定外,按照“擇優不重複”的原則進行申報。
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明確《扶持辦法》解釋部門與有效期。
三、關於《扶持辦法》的申報
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原則上每年度組織一次扶持資金申報。本辦法各類扶持屬於事後補貼,即當年申報上一年度相關扶持資金。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將適時制定申報指南,並通過官方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