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金融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執委會各局: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金融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已經合作區執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反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金融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7日
  • 發布單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 
全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發揮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作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新平台的積極作用,鼓勵優質金融類企業在合作區集聚創新發展,深化琴澳金融合作,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合作區,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管理和控制;
  (二)“澳資企業”是指投資人應為澳門特區居民或者在澳門特區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非法人專業服務機構,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於25%;
  (三)“經濟貢獻”是指每年在合作區彙算清繳後核算的企業年度所得、增值收入形成的直接經濟貢獻總額(不含代繳代扣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以及因在合作區購買土地及在購買土地上新建不動產進行銷售或出租而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企業年度經濟貢獻按相應所屬期計算;
  (四)“營業收入”包括企業在合作區的主營業務收入及其他業務收入,以第三方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不含企業因在合作區購買土地新建不動產進行銷售或出租而產生的業務收入);
  (五)“利潤總額”包括企業在合作區的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和營業外收支淨額。以第三方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不含企業因在合作區購買土地新建不動產進行銷售或出租而產生的業務利潤及政府補助收入產生的利潤);
  (六)“地方經濟貢獻總額”是指經濟貢獻在合作區留存部分;
  (七)本辦法所稱“以上”“不超過”“不低於”“最高”均包含本數;
  (八)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特別說明外,均為人民幣。
第三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規定的扶持適用以下類型的金融企業:
  (一)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銀行業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子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
  (二)其他持牌金融機構: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基金銷售、保險代理、保險經紀、貨幣兌換公司、第三方支付機構等;
  (三)地方金融組織: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場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地方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四)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五)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的後台服務機構:直接隸屬於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且單獨設立的信用卡中心、金融研發中心、金融科技公司等;
  (六)地方金融組織的配套服務機構:直接隸屬於依法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且單獨設立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研發中心等;
  (七)私募投資基金: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登記或者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八)其他類金融機構:經其他監管部門登記或者備案,且上一年度經濟貢獻不低於500萬元的創業投資、財富管理等對合作區金融產業發展有促進作用的企業或機構;
  (九)符合本辦法明確規定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適用條件
  金融企業申請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政策需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一)在合作區註冊登記、依法納稅並且實質性運營;
  (二)在合作區銀行開立單位存款賬戶;
  (三)合規經營且申請扶持時未在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在線上構或異常經營機構名單內。
第五條
落戶扶持
  對合作區成立後首次註冊或者遷入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其他持牌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以及對在合作區成立後首次註冊或者遷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經申請可按以下規定分別給予一次性落戶扶持。
  (一)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按實收資本給予如下扶持:
  1.實收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給予500萬元扶持;
  2.實收資本在2億元以上、不滿5億元的,給予800萬元扶持;
  3.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上、不滿10億元的,給予1,000萬元扶持;
  4.實收資本達10億元的,給予2,000萬元扶持;
  5.對實收資本超過10億元的,實收資本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扶持,單個企業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的一、二級分支機構按實收資本或者運營資金實際到位額度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扶持;
  (三)保險公司二、三級(省級分公司、地市級中心支公司)分支機構分別按500萬元和100萬元給予扶持;
  (四)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的後台服務機構在合作區實地辦公人數不低於50人的,給予300萬元扶持;
  (五)其他持牌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按其實收資本的1%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六)地方金融組織的配套服務機構按其實收資本的0.5%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七)保險代理、保險經紀法人機構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不滿8,000萬元的,給予300萬元扶持;實收資本8,000萬元以上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實收資本不滿5,000萬元的,按本條第五項規定執行;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區成立後首次註冊或者遷入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實際投資實體企業的註冊地在合作區或者澳門特區的,且累計實際投資資金規模(扣除政府引導基金出資份額計算)達到以下標準,給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扶持如下,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累計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1.實際投資規模累計達到2,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給予20萬元扶持;
  2.實際投資規模累計達到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給予50萬元扶持;
  3.實際投資規模累計達到1億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給予100萬元扶持;
  4.實際投資規模累計達到2億元以上、不滿3億元的,給予200萬元扶持;
  5.實際投資規模累計達到3億元以上、不滿4億元的,給予300萬元扶持;
  6.實際投資規模累計達到4億元及以上的,給予500萬元扶持。
  享受本條第八項扶持的新設或遷入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均須在合作區內的銀行開設託管賬戶或資金監管賬戶。
第六條
經營扶持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金融企業經申請可按以下規定給予經營扶持。
  (一)除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金融企業可按以下其一選擇扶持方式:
  1.上一年度利潤總額高於2,000萬元或者營業收入高於5,000萬元的,可以選擇按企業利潤總額的4%或者營業收入的2%予以扶持;但可獲得的扶持資金總額合計不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經濟貢獻總額的15%;
  2.上一年度利潤總額高於1億元或者營業收入高於2億元的,可以選擇按企業利潤總額的7%或者營業收入的4%予以扶持;但可獲得的扶持資金總額合計不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經濟貢獻總額的25%。
  (二)保險代理、保險經紀機構上一年度利潤總額高於1,000萬元或營業收入高於2,500萬元的,可以選擇按企業利潤總額的7%或者營業收入的4%予以扶持;但可獲得的扶持資金總額合計不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經濟貢獻總額的25%。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年末管理規模達到1億元以上、不滿50億元的,按以下標準給予扶持,但可獲得的扶持資金總額合計不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經濟貢獻總額的15%:
  1.年末管理規模達到1億元以上、不滿10億元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扶持;
  2.年末管理規模達到10億元以上、不滿30億元的,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扶持;
  3.年末管理規模達到30億元以上、不滿50億元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扶持。
  年末管理規模達到50億元以上的,可按以下標準給予扶持,但可獲得的扶持資金總額合計不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經濟貢獻總額的25%:
  1.年末管理規模達到50億元以上、不滿100億元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扶持;
  2.年末管理規模達到100億元以上、不滿200億元的,給予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扶持;
  3.年末管理規模達到200億元以上、不滿300億元的,給予最高不超過3,500萬元扶持;
  4.年末管理規模達到300億元以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扶持。
第七條
增資扶持
  在合作區成立後滿足以下條件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其他持牌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組織可申請給予以下增資扶持:
  (一)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按註冊資本金新增後實繳部分給予如下扶持:
  1.實繳部分在1億元以上、不滿5億元的,給予100萬元扶持;
  2.實繳部分在5億元以上、不滿10億元的,給予200萬元扶持;
  3.實繳部分在10億元以上、不滿20億元的,給予500萬元扶持;
  4.實繳部分在20億元以上的,給予1,000萬元扶持。
  (二)其他持牌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註冊資本金新增後實繳部分給予如下扶持:
  1.實繳部分在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給予50萬元扶持;
  2.實繳部分1億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給予100萬元扶持;
  3.實繳部分2億元以上、不滿5億元的,給予200萬元扶持;
  4.實繳部分5億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扶持。
第八條
併購扶持
  合作區註冊的企業併購合作區外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合併後的主體或者被收購方的註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遷至合作區,經申請對併購方可按照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併購扶持:
  (一)併購交易額不滿5億元的,給予100萬元扶持;
  (二)併購交易額為5億元以上、不滿10億元的,給予200萬元扶持;
  (三)併購交易額為10億元以上、不滿20億元的,給予500萬元扶持;
  (四)併購交易額為20億元以上的,給予1,000萬元扶持。
第九條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上市企業扶持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合作區企業,且持股期間內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機板(以下統稱四大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直接上市交易的,按照投資額的2%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給予扶持,最高扶持不超過200萬元。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投資的合作區外企業註冊地變更至合作區後,持股期間內企業在四大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直接上市的,參照上述標準扶持。
第十條
跨境業務合作扶持
  對在合作區開展跨境業務的金融企業或者行業組織,經申請可按如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保險公司開展跨境機動車輛、港澳人士跨境醫療等跨境保險產品,按照跨境保險產品年度保費收入的5%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扶持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對在合作區成立後新獲得試點資格的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WFOE PFM)、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QFLP)及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資私募基金管理企業(QDLP),按其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的0.5%給予一次性扶持,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上述企業均須在中基協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並在合作區設立私募基金且完成中基協備案。對符合本項規定的企業同時符合第五條第八項規定的落戶扶持政策不得重複適用。
  (三)鼓勵粵澳兩地金融人才交流合作,支持合作區金融機構、金融行業協會、金融類社會組織等與澳門特區同業共同舉辦論壇、專題培訓等各種形式金融人才交流活動,對有利於粵澳兩地金融人才培養和就業且符合條件的活動,按照實際費用的30%、每場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
金融貢獻扶持
  對做大做強合作區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市場有突出貢獻的銀行業機構(包括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的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下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授予金融突出貢獻獎,金融突出貢獻獎設定為:銀行業3名,獎金各人民幣100萬元;保險公司3名,獎金各人民幣100萬元;證券公司3名,獎金各人民幣100萬元。申報金融突出貢獻獎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銀行業機構存款、貸款年度合計增長規模不低於50億元;
  (二)保險公司年度保費增長規模不低於3億元;
  (三)證券公司基金託管規模年度增長不低於20億元或股票、基金交易額年度增長規模不低於50億元。
  對合作區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市場增長有較大貢獻的銀行業機構、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授予金融增長貢獻獎,金融增長貢獻獎設定為:銀行業5名,保險公司3名,證券公司2名,授予獎勵證書。申報金融增長貢獻獎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銀行業機構存款、貸款年度合計增長規模不低於5億元且增長率高於合作區存款、貸款年度合計增長率;
  (二)保險公司年度保費增長規模不低於2000萬元且增長率高於合作區年度總體保費增長率;
  (三)證券公司基金託管規模年度增長不低於10億元或股票、基金交易額年度增長規模不低於30億元。
  金融突出貢獻獎和金融增長貢獻獎不同時享受。金融突出貢獻獎獎勵資金頒發給獲獎單位團隊,由獲獎單位提供獎勵團隊名單。
  具體評選方式參照申報指南。
第十二條
澳資企業專項扶持
  申請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扶持的澳資企業,按相應扶持標準的1.2倍予以執行。
第十三條
租賃辦公用房補貼
  進駐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以下簡稱金融發展局)認定的樓宇及區域的金融企業,可參照執委會相關機構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評估價給予租金補貼。
  (一)樓宇認定條件如下:
  1.申請認定的商業辦公樓宇需具備建築面積不少於8,000平方米的相對集中區域(下稱“選定區域”),且為自持物業。可為入駐金融企業提供面積不低於600平方米會議室、會客室、培訓教室等公共空間。可根據金融發展局或進駐企業的額外需求,進行配合工作。
  2.樓宇認定將根據交通便利性、周邊設施完善程度、租金水平,以及樓宇配套服務等條件進行綜合考量。
  3.申請認定的商業辦公樓宇其選定區域僅可用於金融企業租賃,不得租賃給其他企業使用。需有完備的管理體系和物業服務體系,可提供配套服務保障入駐企業正常辦公。
  4.商業辦公樓宇業主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作為申請主體向金融發展局申請認定樓宇,審核通過的,將通過合作區官方入口網站或者公眾號向社會公布。樓宇認定工作分期施行,將視具體實施情況推進相關工作。
  (二)租金補貼標準如下:
  1.按不超過評估價的60%(且最高不超過60元/平方米/月)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對同一企業最多可連續補貼36個月。
  2.符合條件的澳資企業,按不超過評估價的70%(且最高不超過70元/平方米/月)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對同一企業最多可連續補貼36個月。
  3.補貼面積標準為人均最高15平方米,以與該申請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且在合作區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的人數核算,單個企業的總補貼面積不得超過1,000平方米。
  申請租金補貼的企業通過認定樓宇的業主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統一向金融發展局提出申請,每年集中申請一次。本辦法發布前已申報租金補貼滿三年的金融企業,除另有規定外,不適用本條規定的補貼。
第十四條
購置辦公用房補貼
  金融企業在合作區購置辦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自用辦公的,按購房款的2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累計獲得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符合條件的澳資企業按扶持標準的1.2倍執行。企業須承諾購買的辦公用房自用辦公,不得空置且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十年內不改變房屋用途、不轉讓或對外出租。
第十五條
企業義務
  金融企業獲得的扶持資金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使用。
  申請本辦法扶持資金的金融企業,應書面承諾自獲得最後一筆扶持資金起5年內不遷出合作區,不改變在合作區的納稅義務。如有遷出或註銷的,應一次性退還所有扶持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申請“落戶扶持”“增資扶持”“併購扶持”的企業應同時承諾5年內不得減資。如有減資,應一次性退還所有相應扶持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金融企業應積極配合合作區金融行業協會進行自律管理。
第十六條
監督管理
  依據本辦法發放的扶持資金接受有權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金融企業在申報扶持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的,5年內不得申請合作區任何形式扶持資金;企業應當退回全部扶持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金融發展局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推送相關信息。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適用原則
  金融企業按照本辦法上一年度可享受的扶持資金總額合計不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總額。
  金融企業同時適用本辦法及合作區其他同類型扶持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按照“擇優不重複”的原則進行申報。
  已獲得本辦法相關扶持的企業,如不再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不能再享有相應扶持。
第十八條
其他規定
  申請本辦法“落戶扶持”“增資扶持”“併購扶持”以及“購置辦公用房補貼”的,扶持資金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兌現。如當年扶持資金超出上一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總額的,順延至下一年發放,順延期限最長不超過本辦法有效期。
  本辦法第五條提到的遷入企業、第八條提到的被併購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第九條提到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引入企業為從珠海市遷至合作區的,不適用相應扶持。
  已按粵澳跨境金融合作示範區、橫琴智慧金融產業園相關規定入駐園區並已開始申報租金補貼的企業,仍按相關規定繼續執行至滿36個月為止。
  對促進合作區粵澳金融合作、支持澳門特區創新發展現代金融產業、支持打造中國-葡語系國家金融服務平台、促進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等具有戰略意義或重大貢獻的項目,可通過簽訂合作協定另行約定。
第十九條
組織實施
  本辦法由金融發展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