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創新平台載體建設實施辦法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創新平台載體建設實施辦法》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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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創新平台載體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創新平台載體建設實施辦法》已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
2024年4月7日
第6/2024號執行委員會經濟發展局規範性檔案

全文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創新平台載體建設實施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支持澳門高校產學研示範基地建設
第三章 創新平台資助
第四章 孵化載體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有效實施《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加快引進和培育科技創新平台,構建技術創新與轉化中心,推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重要支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含義為:
(一)澳門高校,是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批准設立的高等院校,包括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澳門理工大學、澳門旅遊學院、澳門城市大學、聖若瑟大學、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澳門管理學院、中西創新學院;
(二)世界500強,是指上一年度入選《財富》(《Fortune》)世界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或其控股子公司;
(三)中央企業,是指上一年度納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企業或其控股子公司;
(四)上市企業,是指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流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等)上市的企業;
(五)技術契約賣方,是指技術開發、服務、諮詢契約的受託方,或者技術轉讓契約的讓與方,或者技術許可契約的許可方;
(六)控股,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七)實質性運營,按照第2/2023號執行委員會規範性檔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相關規定執行;
(八)合格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相關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的創業投資基金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九)澳資企業,是指投資人為澳門居民或者在澳門依法設立且從事經營不少於兩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澳門居民和澳門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但不含股權代持;
(十)澳門關聯公司,是指在澳門依法設立,依法繳納稅款(包括但不限於所得補充稅、營業稅)或依法免稅,由合作區企業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區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且與合作區企業從事相同或相近業務的公司;
(十一)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配套服務場地;
(十二)“以上”含本數。
第二章
支持澳門高校產學研示範基地建設
第三條
孵化項目資助
對經澳門高校推薦併入駐其產學研示範基地孵化的項目,可給予一次性二十萬元資助,每個澳門高校每年可推薦項目不超過十個。
第四條
孵化項目資助申請條件
申請孵化項目資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孵化項目資助由澳門高校產學研示範基地統一申請,並將資助資金轉撥至相應項目;
(二)澳門高校所推薦項目須來源於澳門高校,或者近三個年度在U.S.News世界大學排名、QS世界大學排名、泰晤士報《全球頂尖大學排名榜》排名前三百位的境外高校;項目負責人須為相應高校的全職教職員工;
(三)澳門高校應對其推薦項目的創新性、產業化前景進行評估,相關評估報告須加蓋高校公章,專注於基礎研究的項目應不予推薦。
第五條
孵化企業實繳資本獎勵
對澳門高校孵化入股的初創企業,可按企業以貨幣方式實繳出資的百分之二十給予一次性最高二十萬元獎勵,每家企業僅可申請一次。
第六條
孵化企業實繳資本獎勵申請條件
申請孵化企業實繳資本獎勵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為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在合作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的企業,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的企業;
(二)申請獎勵時,申請單位成立時間須不超過四十八個月;
(三)申請獎勵時,申請單位須已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擁有有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
(四)申請獎勵時,澳門高校持有申請單位股份比例須不低於百分之三。
第七條
聯合實驗室建設資助
對合作區企業聯合澳門高校產學研示範基地共建聯合實驗室的,可按照企業實際投入資金的百分之三十,給予單個聯合實驗室最高兩百萬元資助。
第八條
聯合實驗室建設資助申請條件
申請聯合實驗室建設資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為澳門高校在合作區設立的產學研示範基地;
(二)申請單位與合作區企業簽訂正式合作協定,明確共建聯合實驗室;
(三)聯合實驗室應當以技術研發、成果轉移轉化、人才培養為核心,具有穩定而明確的長期合作機制,非針對具體的一次性項目合作;
(四)聯合實驗室在合作區具備固定的場地、研發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五)共建單位(合作區企業)對聯合實驗室已經實際投入經費。
第九條
成果轉化獎勵
對澳門高校在合作區設立的產學研示範基地作為賣方的技術契約,可按契約實際收入額的百分之十給予年度最高兩百萬元獎勵。
契約實際收入額按照技術契約約定金額、對應的稅務發票金額以及銀行到賬憑證,取最小金額予以確定;取得收入的時間以銀行轉賬憑證顯示日期為準。
來源於具有股權關聯關係企業的收入不納入本條獎勵。
第三章
創新平台資助
第十條
創新平台建設資助
支持境內外創新主體聯合澳門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業等在合作區建設的對產業發展具有支撐作用的重大創新平台。經評審,可給予單個平台最高一億元資助。
對經評審立項的創新平台,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與申請單位簽訂合作協定,約定平台建設期內分年度考核指標。在每年考核期滿後,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對創新平台上一年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通過的撥付年度資助資金。
單個平台資助期連續最長五年;年度資助資金按照平台運營單位該年度以自有資金(即不含各級政府無償資助類財政資金)進行平台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三十給予撥付。
建設總投資包括場地租賃費、場地裝修費、儀器設備(含軟體)購置費、人力資源費等,以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數據為準。
第十一條
創新平台建設資助申請條件
創新平台須滿足以下定位,申請單位須擇其一申請:
(一)產業技術研發平台:指面向積體電路、電子元器件、新材料、新能源、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生物醫藥等合作區重點產業發展需求,開展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新技術示範套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標準制訂、人才培養等活動;
(二)科技公共服務平台:指面向中小微企業共性技術難題和產業可持續發展需要,提供檢驗檢測、中試孵化、研發設計、資源共享、金融服務、招才引智、科技諮詢等專業化服務,降低企業創新成本,提升科技資源使用效率。
申請創新平台建設資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創新平台的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世界500強企業、中央企業、上市企業、合作區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橫琴國際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
2.近三個年度在U.S.News世界大學排名、QS世界大學排名、泰晤士報《全球頂尖大學排名榜》排名前300位的境內外高校;
3.國家級科研機構、近三年在自然指數(Nature Index)排行榜中排名前兩百名的境內外研究機構。
(二)申請單位或共建單位中須至少包含1家澳門創新主體,具體包括澳門高校、科研機構、獲澳門特區政府認證的科技企業(潛力型科技企業、成長型科技企業、重點科技企業);
(三)創新平台運營單位須為在合作區註冊登記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對申請階段尚未成立運營單位的,申請單位須承諾在項目立項公示完成後三個月內完成平台運營單位登記註冊;
(四)創新平台必須具備公共服務性質,面向相關產業企業或機構提供公共性服務;
(五)平台建設總投資額不低於兩千萬元。
第十二條
創新平台建設立項程式
創新平台建設立項程式如下:
(一)申請:申請單位提交平台建設方案等材料到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平台建設方案內容須包括平台功能定位、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建設周期、組織架構、運營團隊、投資估算以及資金籌措方案、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分年度考核指標等。分年度考核指標須可量化、可考核,內容須真實可信,不得誇大。一經立項,建設方案中的考核指標將作為合作協定的組成部分;
(二)初審: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三)評審論證:合作區經濟發展局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綜合採用書面評審、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評審論證。評審論證通過的,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向申請單位發出《項目立項通知書》;
(四)簽訂合作協定:對經立項的創新平台項目,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與申請單位簽訂合作協定,約定分年度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
創新平台認定獎勵
對本辦法實施後首次獲得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批准或者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可給予一次性三千萬元獎勵。對本辦法實施後首次獲得廣東省認定的上述同類型科技創新平台可給予一次性一千萬元獎勵。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對同一級別資質認定僅獎勵一次;達到多個獎勵檔次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最高檔給予獎勵。
對本辦法實施後首次獲得廣東省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粵港澳聯合實驗室可給予一次性三百萬元獎勵。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對同一級別資質認定僅獎勵一次。
對本辦法實施後首次獲得國家、廣東省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可分別給予一次性五百萬元、五十萬元獎勵。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對同一級別資質認定僅獎勵一次;達到多個獎勵檔次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最高檔給予獎勵。
第四章
孵化載體資助
第十四條
專業孵化器建設資助
支持境內外創新主體聯合澳門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業等圍繞產業細分領域建設專業孵化器。對首次獲得合作區專業孵化器認定的,可按自認定之日前三個年度(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運營單位以自有資金(即不含政府無償資助類財政資金)進行孵化器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五十給予資助,單個孵化器資助額最高一千萬元。
建設總投資包括場地租賃費、場地裝修費、儀器設備(含軟體)購置費、人力資源費等,以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數據為準。
第十五條
專業孵化器認定
申請認定專業孵化器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建設單位中須至少包含1家澳門創新主體,具體包括澳門高校、科研機構、獲澳門特區政府認證的科技企業(潛力型科技企業、成長型科技企業、重點科技企業);
(二)孵化器運營單位應當是在合作區註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
(三)孵化產業方向明確,且屬於合作區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
(四)已經在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育成服務平台(廣東孵化線上育成平台)登記備案,並且至少已經上報一年相關統計數據;
(五)孵化器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於三千平方米(租賃場地的,應當保證自申請之日起剩餘租賃期限不少於五年),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六)通過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設專業技術領域內開放式的公共服務平台,為在孵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測試、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七)設立天使或創業投資基金,或者利用自有資金開展早期項目投資。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於百分之十;
(八)孵化器運營主體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職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者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以上,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於六人,至少配備一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組織培訓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諮詢專家);
(九)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於十家,且屬於孵化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五,孵化器累計轉化且落戶合作區的畢業企業不少於五家;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或者擁有有效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於百分之十。
上述在孵企業是指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四十八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積體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六十個月。
上述畢業企業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
(一)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二)累計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超過兩百萬元;
(三)連續兩年、年度營業收入超過五百萬元;
(四)被兼併、收購或者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經認定的孵化器,其資格自認定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須重新認定。
第十六條
孵化載體認定獎勵
對新獲認定的國家、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可分別給予一次性三百萬元、兩百萬元獎勵。在本辦法有效期內達到多個獎勵檔次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最高檔給予獎勵。
對新獲認定的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廣東省眾創空間可分別給予一次性六十萬元、五十萬元獎勵。在本辦法有效期內達到多個獎勵檔次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最高檔給予獎勵。
對新獲國家或者廣東省粵港澳、國際化、專業化資質的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對每項資質可再分別給予眾創空間二十萬元、科技企業孵化器四十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孵化載體運營獎勵
對獲得國家、廣東省、合作區科技創業孵化載體資質認定的載體,引進和培育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科技企業,可按每個企業十萬元的標準給予孵化載體運營單位獎勵,單個孵化載體年度獎勵不超過三百萬元:
(一)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新獲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二)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新納入合作區規模以上統計庫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三)合作區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潛力獨角獸企業、種子獨角獸企業;
(四)近兩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達到兩千萬元以上的企業。
以上企業須在孵化載體內實質性運營,同一企業不能重複用於申請運營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專項扶持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可按既定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享受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扶持:
(一)屬於澳資企業;
(二)澳門關聯公司獲得澳門特區政府重點科技企業認證。
第十九條
適用原則
除法律法規外,申請主體在享受本辦法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優惠,但由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除外。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本辦法與合作區出台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級單位要求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政策有重複、交叉的,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主體可以採取“擇優不重複”原則擇一選擇適用。
第二十條
資金監督
申請主體應當保證其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並承擔所提交項目申請材料的相關法律責任,如申請主體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扶持資金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情況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申請主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的,禁止其申請相關補貼。
申請主體自依據本辦法獲得最後一筆扶持資金起五年內,如遷出、註銷或者改變在合作區納稅、納統義務的,應當一次性退還所有扶持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第二十一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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