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財政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財政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執委會各局: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合作區執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合作區財政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財政局
2023年9月7日

檔案全文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配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建設,加快培育合作區創新生態和加速產業發展,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和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規範合作區天使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天使投資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重點領域具有高成長性的種子期、初創期的天使項目,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天使投資基金,是指由合作區政府投資基金出資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方式,通過政策性讓利措施,對符合本辦法申請條件的早期創業項目進行扶持的基金。
第三條
運作原則
天使投資基金採用有限合夥制,按照“執委會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促進創新”的原則運行。
第二章
運作管理
第四條
天使投資基金管理人適用條件
天使投資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應當具有種子期、初創期項目投資管理經驗,具體負責天使投資基金日常運作,包括項目投資方案、退出方案的擬訂、研究決策和實施,投後管理等相關工作。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被投企業生產經營提出建議,但是不參與具體經營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完善的投資管理和風控制度,建立科學合規的評審和決策機制。
第五條
申請企業適用條件
申請天使投資基金投資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緊緊圍繞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主線,所屬行業符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相關領域,包括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產業、中醫藥等澳門品牌工業、文旅會展商貿產業、現代金融產業等;
(二)原則上應註冊在合作區並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或者外地企業承諾在股權投資協定簽訂後一年內遷入合作區,且企業承諾在獲得天使投資基金資金投資後五年內不遷出合作區;
(三)創始人及核心管理團隊成員出具無不良徵信記錄承諾書;
(四)天使投資基金對企業的投資須為其首兩輪外部機構投資或者天使投資基金投資決策時,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五年;企業前一會計年度資產總額或者主營業務收入不超過二千萬元人民幣;
(五)股權結構清晰合理。
第六條
申請方式
有意願申請並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條件的申請人可向基金管理人進行申請。
第七條
投資方式
天使投資基金投資方式包括:領投、單獨投資或者跟投,其中跟投項目中,天使投資基金出資額占當次募集金額的比例不高於百分之四十九。
根據投資方式的不同,基金管理人採取不同的內部審核方式:
(一)領投或者單獨投資的項目:基金管理人負責開展盡職調查,編制盡職調查報告,提出投資方案,並聘請第三方專家出具意見;
(二)跟投項目:基金管理人可採納主要投資方的盡職調查報告並提出投資方案,如有需要,可進行補充盡職調查。天使投資基金實際出資前,還應當取得證明主要投資人真實出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已簽署的出資協定、出資的銀行轉賬憑證等)。
第八條
管理費
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費主要用於項目庫建設、盡職調查、項目評審、投後管理、項目退出等支出。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從天使投資基金中提取。管理費計提標準按照市場化原則操作,按照行業慣例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定中明確約定。
合作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費和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費不重複計算。
第九條
投資限制
天使投資基金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被投企業)後所持股權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百分之三十,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天使投資基金對被投企業的單次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五百萬元人民幣,其中對單輪融資金額超過三千萬元人民幣的被投企業,天使投資基金單次投資金額最高可提升至一千萬元人民幣,對同一被投企業累計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百分之二十,且原則上不超過二千萬元人民幣。
天使投資項目的退出方式和退出價格提交合作區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
監督管理
天使投資基金應當向被投企業委派董事或者監事,如有特殊情況需採取其他有效方式對被投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決定,被投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退出及讓利機制
第十一條
退出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天使投資基金可以啟動對被投企業的退出程式:
(一)完成階段性投資目標,被投企業順利實現產業化,可以通過自身經營實現滾動發展;
(二)被投企業股東願意回購天使投資基金所持被投企業的股權;
(三)第三方投資機構或者投資人願意收購天使投資基金所持被投企業的股權;
(四)被投企業接受天使投資基金投資但未能在一年內完成遷入合作區的,天使投資基金有權以股權回購等形式撤回投資,並報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五)滿足對被投企業的投資協定(以下簡稱投資協定)所約定的其他退出條件。
第十二條
退出方式
天使投資基金優先採取協定轉讓方式退出。
天使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的方式形成的對被投企業的股權原則上應當在五年內退出,退出方式有以下三種:
(一)按協定轉讓方式由被投企業核心團隊、領投方或者被投企業核心團隊指定的第三方回購;
(二)按公開轉讓的方式退出,即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規定,以公開競拍方式退出或者被投企業上市後在二級市場退出;
(三)若被投企業經營不善,可以按解散清算方式適時退出,天使投資基金與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被投企業剩餘資產。
第十三條
退出價格
天使投資基金採用協定轉讓方式退出的具體價格在投資協定中約定。
被投企業市場公允定價在天使投資基金投資時定價二點五倍以上時,退出價格原則上為天使投資基金投資本金的二點五倍;被投企業市場公允定價不足天使投資基金投資時定價二點五倍時,天使投資基金按市場公允定價退出。
在天使投資基金與被投企業正式簽署投資協定之日起一年內,如被投企業仍未遷入到合作區,則被投企業不得以本條規定的協定轉讓方式退出,且被投企業或者其核心團隊應當通過回購股權的方式,退還天使投資基金投資本金並償付天使投資基金投資本金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退出要求
如被投企業核心團隊不採取協定轉讓的方式按約定價格回購天使投資基金所持有的被投企業股權,則被投企業有義務配合天使投資基金完成公開轉讓手續。
第十五條
退出讓利
天使投資基金通過公開轉讓方式從被投企業退出時,若公開轉讓價格超過投資協定約定的核心團隊回購價格,則將額外收益獎勵給企業核心團隊,具體獎勵對象在投資協定中約定。
第十六條
退出方案
基金管理人根據被投企業經營與發展需要,制定退出方案,按被投企業的決策機制流程實施退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創新項目、澳門項目投資
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要求,但是技術創新能力強,對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有顯著帶動作用的項目或者符合《總體方案》行業要求的澳門青年創新創業項目,可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十八條
資金使用要求
天使投資基金應當投資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資金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天使投資基金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但是對詐欺和抽逃資金等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基金閒置資金限於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十九條
報告機制
天使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按年度向合作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報送天使投資基金運行情況報告,包括基金投資運作、扶持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等情況。
第二十條
績效考核
合作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按照績效考核辦法對天使投資基金進行績效考核,對天使投資基金投資運作情況、社會資金放大作用、產業帶動效果等情況進行評估,績效考核方案由合作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容錯機制
建立和完善容錯機制。在基金管理人盡職調查到位、決策程式合規、未謀取個人利益、不存在重大失職行為的前提下,對單個項目投資虧損不作負面評價,但是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效的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為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其他規定
本辦法所稱“以上”、“不高於”、“不超過”,包括本數;“超過”、“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
解釋主體
本辦法由合作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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