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是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展會平台,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總體方案》《廣東省商務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推動會展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商務廳字〔2021〕26號),結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10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發布《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 發布單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執委會各局: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會展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已經合作區執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
2023年7月1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展會平台,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總體方案》《廣東省商務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推動會展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商務廳字〔2021〕26號),結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展會”是指集展示產品、技術和服務、拓展銷售渠道、傳播品牌理念、投資洽談交流為一體的展覽會,不包括書畫攝影展、成就成果展、訂貨會、展銷會;
  (二)“展覽總面積”是指直接用於展覽活動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餐飲、辦公、倉儲及貨物裝卸等區域;
  (三)“場地租金”是指由場館向主辦方實際收取、直接用於展覽活動的所有場地的租金,不包括餐飲、辦公、倉儲及貨物裝卸等區域的租金;
  (四)“宣傳推廣費用”是指在國內外報刊、廣播、電視、戶外媒體、網路媒體等傳媒渠道上投放的展會宣傳廣告費用,費用應當產生在會展活動舉行前九個月至活動舉行後一個月內;
  (五)“展台”是指展會上用於展示活動的結構單元;
  (六)“展台數量”是指按照實際履行參展契約的展台淨面積之和除以九平方米/個核算得出的展台個數,其中室外展台按展台淨面積乘以零點五折算;
  (七)“品牌展會”是指具有領先地位和重要影響力,其名稱、標識或者其組合形式形成獨特印象,滿足本辦法《品牌展會認定標準》評分要求的展覽會;
  (八)“行業會議”是指由省級或者以上行業協會、商會、學會學術機構、高等院校、行業主流媒體、行業龍頭企業(包括世界五百強、中國五百強、行業一百強企業、中央企業)主辦或者承辦,以服務產業、技術研討等經濟、科技文化交流為主要目的的會議。由行業龍頭企業主辦或承辦的行業會議不包含企業的內部會議(如公司年會等)、合作方(如經銷商、供應商等)大會、培訓等;
  (九)“國際性組織”是指包括但不限於世界貿易組織(WTO)、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世界投資促進機構協會(WAIP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世界新聞學會(IRI)、國際通信衛星(INTELSAT)機構、國際廣播電視組織(IRTO)等國際經濟及學術組織(納入《國際組織年鑑》中的國際性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
  (十)“重點產業”是指《總體方案》引導發展的重點產業,主要為檔案中提及的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產業、中醫藥等澳門品牌工業、文旅會展商貿產業、現代金融產業相關領域;
  (十一)“會展企業”是指主辦、場館、服務類會展企業,且當年產生主營業務收入應以會議或者展覽相關業務為主要部分(在主營業務收入中占比超過百分之五十)。其中:
  1.“主辦類會展企業”是指會議或者展覽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
  2.“場館類會展企業”是指具有一定規模的展覽、會議場地(以舉辦展覽活動為主要功能的永久性建築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且具有為會議或者展覽提供配套服務的功能,並配置規範服務和管理的專業人員的單位;
  3.“服務類會展企業”是指為會議或者展覽提供服務的組織。經營範圍涉及展台設計搭建、展品運輸、現場會務服務,不含金融保險、餐飲酒店及旅行社等相關產業單位;
  (十二)“主辦單位”是指組織、策劃、運營展會,在法律上是展會的權利人,並對展覽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組織;
  (十三)“承辦單位”是指受主辦單位委託,具體承擔展會的組織、策劃、實施與管理,並承擔展會主要經濟責任的組織;
  (十四)“主營業務收入”是指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為準的收入;
  (十五)“與合作區會展企業具有關聯關係的澳門會展企業”是指在澳門依法設立,依法繳納稅款(包括但不限於所得補充稅、營業稅)或者依法免稅,由合作區企業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區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公司;
  (十六)“一會展兩地”是指同一個會展活動中的會議或者展覽在合作區與澳門聯動舉辦,且一般兩地會議或者展覽的舉辦時間應有所重疊或相差小於一天;
  (十七)“不低於”“不少於”“不超過”“以上”“以下”是指包括本數的數目。
第三條
初創型展會補貼
  對於在合作區新創辦的展覽總面積及展台數量達到一定要求且在合作區無同類題材的首屆展會,按照場地租金的百分之二十五(不超過二十萬元)及宣傳推廣費用的百分之二十五(不超過十萬元)給予補貼;同時按照展台數量給予每個展台四百元(不超過四十萬元)的補貼。同一展會每屆補貼總金額不超過七十萬元。
  如展覽部分在合作區舉辦,其展覽總面積應達到三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數量應不低於一百二十個;如展覽部分在澳門或珠海舉辦,其展覽總面積應達到五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數量應不低於二百個。
第四條
成長型展會補貼
  對於在合作區創辦且已舉辦一屆以上並承諾連續舉辦三屆以上,展覽總面積及展台數量達到一定要求且滿足本辦法《成長型展會認定標準》評分要求的展會,每屆按照場地租金的百分之三十(不超過四十萬元)及宣傳推廣費用的百分之三十(不超過三十萬元)給予補貼;同時按照展台數量給予每個展台四百五十元(不超過七十萬元)的補貼。每屆補貼總金額不超過一百四十萬元,補貼不超過三屆。
  如展覽部分在合作區舉辦,其展覽總面積應達到三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數量應不低於一百二十個;如展覽部分在澳門或珠海舉辦,其展覽總面積應達到五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數量應不低於二百個。同時,展覽總面積及展台數量應不低於其上一屆規模。
第五條
品牌展會補貼及獎勵
  培育品牌展會。對於在合作區創辦且已成功舉辦一屆以上並承諾在合作區連續舉辦三屆以上的展會,展覽總面積達一萬平方米以上、展台數量不低於四百個的展會,獲得品牌展會認定的,在獲得品牌展會認定當年給予四十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引進品牌展會。對於獲得品牌展會認定,對《總體方案》涉及重點產業的發展有指導意義或展會本身具較強影響力和標識性,已在其他區域或城市成功舉辦三屆以上且承諾在合作區連續舉辦三屆以上,展覽總面積達一萬平方米以上、展台數量不低於四百個的展會,每屆按照場地租金的百分之三十五(不超過五十萬元)及宣傳推廣費用的百分之三十(不超過四十萬元)給予補貼;同時按照展台數量給予每個展台四百五十元(不超過八十萬元)的補貼。每屆補貼總金額不超過一百七十萬元,補貼不超過兩屆。
  經認定為“品牌展會”的展會除可以獲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扶持外,其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亦可以在下一年度項目舉行前獲得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提供的協助,具體協助內容包括推薦社交及會展場地、介紹相關機構及供應商、提供旅遊資料及歡迎禮包、在合作區入口網站對會展活動資訊進行發布宣傳、協助協調與合作區及澳門相關政府部門的聯繫、提供合作區及澳門宣傳影片、地圖和宣傳冊,以及安排特色迎賓活動等,具體協助內容根據項目情況而定。
第六條
行業會議補貼
  對於參會人數達二百人以上、酒店住宿達三百間夜以上的行業會議,按照酒店住宿每間夜八十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每場會議補貼總金額不超過五十五萬元。
  對於符合前款條件且由國家級或者國際性行業協會、商會、學會學術機構主辦或承辦的行業會議,按照酒店住宿每間夜一百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每場會議補貼總金額不超過七十萬元。
第七條
國際性會議補貼
  對於獲得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認證的,或者參會人員來自五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含澳門、香港、台灣)或者國際性組織、參會人數達二百人以上、境外人員占參會人員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國際性會議,按照酒店住宿每間夜二百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每場會議補貼總金額不超過八十萬元。
  對於符合前款條件且由國家級或國際性行業協會、商會、學會學術機構主辦或者承辦的國際性會議,按照酒店住宿每間夜二百五十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每場會議補貼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同一參會人員同時具有多個國家(地區)或者國際性組織身份,僅統計為一個國家(地區)或者國際性組織。
第八條
“以會帶展”項目補貼
  對於參會人數達三千人以上、合作區、澳門、珠海居民合計占參會人員百分之二十以下,住宿間夜數達三千以上,且同期配套舉辦展覽活動,展覽總面積達三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數量不低於一百二十個的“以會帶展”項目,除享受會議項目補貼外,按照展台數量給予每個展台三百元的補貼,每個項目該項補貼不超過四十萬元。
第九條
粵港澳大灣區會展合作項目補貼
  對於由合作區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會展主辦單位聯合舉辦,展覽總面積及展台數量達到一定要求的展會項目,按照場地租金的百分之三十(不超過三十萬元)及宣傳推廣費用的百分之三十(不超過二十萬元)給予補貼;同時按照展台數量給予每個展台四百二十元(不超過五十萬元)的補貼。每屆補貼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補貼不超過兩屆。
  如展覽部分在合作區舉辦,其展覽總面積應達到三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數量應不低於一百二十個;如展覽部分在澳門或珠海舉辦,其展覽總面積應達到五千平方米以上,展台數量應不低於二百個。
  對於由合作區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會展企業聯合在合作區舉辦,參會人數達二百人以上、酒店住宿達三百間夜以上的行業會議,按照酒店住宿每間夜一百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每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七十萬元。
  如會議由國家級或者國際性行業協會、商會、學會學術機構主辦或承辦,按照酒店住宿每間夜一百二十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每場會議補貼總金額不超過八十五萬元。
第十條
重點產業會展項目補貼
  對於題材屬於《總體方案》鼓勵發展重點產業的初創型展會、成長型展會、行業會議、國際性會議、“以會帶展”項目、粵港澳大灣區會展合作項目補貼,補貼額度可在相關規定的標準基礎上進行上浮,上浮比例為補貼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條
會展項目國際認證獎勵
  對於首次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或者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認證的合作區會展項目,給予一次性二十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一會展兩地”模式補貼
  經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認定符合“一會展兩地”創新模式的會展項目,可以在當年符合申請條件的第三條至第九條補貼基礎上進行上浮,上浮比例為補貼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本項補貼的申請應當與其他針對展會或會議項目的補貼申請一併提出,如單獨提出則不予受理。
  對於“一展兩地”項目,如主展覽設於合作區,則合作區的展覽總面積及展台數量應分別達到三千平方米以上、一百二十個以上,且澳門的展覽總面積及展台數量應分別達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六十個以上;如主展覽設於澳門,則澳門的展覽總面積及展台數量應分別達到五千平方米以上、二百個以上,且合作區的展覽總面積及展台數量應分別達到一千平方米以上、四十個以上。
  對於“一會兩地”項目,合作區及澳門會議的參會人數應分別達到二百人以上。
  對於“一會一展”項目,如會議設於合作區,則合作區會議的參會人數應達到二百人以上,且澳門的展覽總面積及展台數量應分別達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六十個以上;如展覽設於合作區,則合作區的展覽總面積及展台數量應分別達到三千平方米以上、一百二十個以上,且澳門會議的參會人數應達到二百人以上。
第十三條
兩地會展活動協同補貼
  對於藉助在澳門舉辦的會展活動而延伸在合作區開展,活動時間在一天半以上或者活動參與人數在五十人以上的旅遊或者節慶活動,按照活動實際情況提供住宿費用和本地交通費用資金補貼。住宿費用補貼按照每間夜八十元的標準給予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五萬元;本地交通費用補貼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百分之五十給予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二萬元。
  申請人所申報的活動須與會展活動相關,申請人與相關會展活動主辦單位應當為同一個單位。單獨舉辦的旅遊或者節慶活動不適用本項補貼。
第十四條
會展企業落戶獎勵
  對於在合作區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申請年度在合作區舉辦過一場以上會展活動的會展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五百萬元的,給予一次性二十萬元獎勵;其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一千萬元的,給予一次性三十萬元獎勵。獎勵金額按照該企業申請時達到的最高獎勵標準執行,不重複獎勵。
第十五條
存量會展企業發展獎勵
  對於年主營業務收入達五百萬元以上,且較上一年度同比增長百分之十以上,申請年度在合作區舉辦過一場以上會展活動的會展企業,按其會展業務相關主營業務收入的百分之一給予獎勵,每家會展企業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八十萬元。
第十六條
會展企業國際認證獎勵
  對於首次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或者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認證的會展企業,給予一次性二十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會展產業園區獎勵
  對於總建築面積達一萬平方米以上、實際入駐辦公的合作區會展企業達十家以上,且納入統計範圍的會展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總和首次達到五千萬元的園區,認定為合作區會展產業園,給予園區運營方一次性一百萬元獎勵。
  獲得上述認定的園區,其入駐會展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總和較上一年度同比增長百分之十以上且不低於行業增速,且承諾在獲得獎勵後給予入駐園區的本區會展企業相應租金優惠及專項便利服務的,給予園區運營方三十萬元的管理獎勵。
第十八條
會展培訓課程籌辦補貼
  對於在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備案的,由在合作區註冊的會展行業組織、專業培訓機構聯合全球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國際展覽及項目協會(IAEE)等權威會展組織在合作區舉辦的高端會展人才培訓項目,對其場地租賃費用、講師授課費、培訓宣傳和資料印刷費、培訓項目授權費,按照各項費用實際發生額的百分之八十給予補貼,每場活動補貼金額不超過二十五萬元。
  培訓課程主辦單位所申報的培訓課程應為非學位制課程。課程如分為多個單元,則第一個單元的開始日期與最後一個單元的結束日期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十九條
會展專業人才培訓補貼
  合作區會展企業全職員工參加會展相關培訓課程的,在其獲得相關資質證書或者課程證書後,按照實際繳納培訓費用的百分之五十給予補貼,每人補貼金額不超過八千元。每人僅可申請一次本項補貼。
  與合作區會展企業具有關聯關係的澳門會展企業全職員工可以參照本條規定申請補貼,但是在申請當年已獲得澳門《會展專業人才培訓激勵計畫》中“保薦人員參與課程或考試”資助的全職員工除外。
  參加課程的員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全職勞動契約,且在補貼審核通過前勞動契約仍在有效期內。提交補貼申請時,申請人須連續在合作區繳納社保及個人所得稅(如屬與合作區會展企業具有關聯關係的澳門會展企業的全職員工,須繳納職業稅)不少於六個月(退休返聘、外國人或者港澳台員工無需繳納社保)。
  本項補貼有名額限制,合作區會展企業每五名全職員工有一個補貼名額,與合作區會展企業具有關聯關係的澳門會展企業每十名全職員工有一個補貼名額。
  會展企業為全職員工申報的培訓課程應當為非學位制課程,且不屬於申請人自行籌辦的企業內部培訓。課程如分為多個單元,則第一個單元的開始日期與最後一個單元的結束日期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培訓課程舉辦單位應為會展行業協會或者相關商會、學會、研究院等專業機構,其業務範圍應當包含“培訓”,並且該培訓課程在會展業界具有較高的認可度。
  培訓費用僅含培訓報名費、培訓費、證書費,不含差旅住宿等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會展項目智慧化套用補貼
  對於通過套用5G通訊、3D輕量化展示、VR虛擬技術、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區塊鏈等一種或者多種智慧化技術的,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模式的展會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中智慧化技術投入費用的百分之四十五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
  本項補貼的申請應當與針對展會項目的第三條至第五條補貼申請一併提出,如單獨提出則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綠色低碳展會補貼
  對於百分之五十以上(按展台淨面積計算)展台符合《綠色展台評價指南》(GB/T 41129-2021)相關標準的展會,給予十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本項補貼的申請應當與針對展會項目的第三條至第五條補貼申請一併提出,如單獨提出則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要求
  申請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以及第八條扶持的項目,其展覽部分應當冠名“橫琴”。展覽部分,如因展覽場館面積、硬體等條件限制無法在合作區內舉辦的,可以選擇在澳門或者珠海舉辦。對於展覽部分在珠海舉辦的展會,展覽外的其他活動(含會議、論壇、研討會及基於展會延伸開展的旅遊等由主辦單位組織的各類活動)應當在合作區內舉辦;對於展覽部分在澳門舉辦的展會,展覽外的其他活動(含會議、論壇、研討會及基於展會延伸開展的旅遊等由主辦單位組織的各類活動)可在澳門或者合作區內舉辦。
  申請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二十一條扶持的申請人應當符合第2/2023號執行委會規範性檔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規定的實質性運營條件,且申請第三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扶持的申請人應當為相關會展活動或者培訓課程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申請本辦法第十九條的申請人如為與合作區會展企業具有關聯關係的澳門會展企業,不受實質性運營條件限制。
  申請人在申報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請本辦法相關獎勵和補貼:
  (一)在“信用中國”平台被列入失信名單;
  (二)在經營活動中因違反有關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消防安全、稅務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而受到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事項屬《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規定中納入聽證適用範圍的。
  如同一扶持的項目有多個符合申報條件的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有關單位應當自行協商,確定其中一個單位作為申請人進行申報。
第二十三條
申報流程
  申報一般流程如下:
  (一)申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每年發布扶持資金申報指南,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資金申報工作。申請人根據本辦法以及相關申報指南要求,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規定的申報材料;
  (二)受理。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齊的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齊備的,準予受理;
  (三)審核。合作區經濟發展局組織評審小組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等方面進行審核,並結合現場考察情況,得出審核結論;
  (四)資金審定。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根據審核結論,確定資金扶持方案;
  (五)公示。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將擬扶持名單和金額在合作區官方網站公示七個工作日;
  (六)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會展項目需要下列前置程式:
  (一)備案。申請人應在會展項目舉辦前至少一個月將項目備案表、申報委託函、項目策劃方案及預算提交至合作區經濟發展局進行備案;
  (二)現場核實。申請人在會展項目舉辦前至少五個工作日,持項目備案表向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提出項目現場核實申請。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在項目舉行期間派核實人員至項目現場進行核實,核實完成後由核實人員和申請單位代表在現場核實報告(一式兩份)現場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適用規則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申請人在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政策扶持和優惠。
  本辦法各條款之間或者本辦法與合作區出台的(或承接原橫琴新區的)其他政策有重複、交叉的,按照“擇優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除外。
  申請人如已申請並獲得存量會展企業發展獎勵,後續年度不能再申請會展企業落戶獎勵。如在當年已申請並獲得會展企業落戶獎勵的,可以在下一年度提出存量會展企業發展獎勵申請。
  合作區內創辦的品牌展會項目,其品牌展會獎勵僅可申請一次,申請當年如同時符合成長型展會補貼申請條件,此獎勵可以與成長型展會補貼疊加。
第二十五條
資金來源
  本辦法所需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區專項資金預算中安排。
  政府採購的會展項目,不可以享受本辦法各類項目相關的補貼或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
資金監督
  申請人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扶持資金的,一經查實,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本辦法扶持;對已收到扶持資金的,要求退還已取得的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本辦法所涉及的補貼和獎勵均為稅前標準,獲得扶持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相關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獲得本辦法扶持資金的註冊在合作區的申請人應當承諾自最後一筆扶持資金到賬之日起,十年內不遷出合作區、不減少實繳貨幣出資,否則應當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項重複申報合作區和珠海市會展專項資金,或者以同一事項的同一費用類型(例如場地租金、酒店住宿等)重複申報合作區和澳門會展專項資金,另有規定除外。如有違反,合作區將追繳已發放的扶持資金,不得再依照本辦法申請相關補貼或者獎勵。
  申請人未履行其書面承諾的,不得再依照本辦法申請相關補貼或者獎勵,已經申請的,合作區經濟發展局不得撥付資金。
第二十七條
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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