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律服務業扶持辦法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律服務業扶持辦法》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律事務局發布。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發展歷史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律服務業扶持辦法》已經合作區執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合作區法律事務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律事務局
2023年6月9日

檔案全文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律服務業扶持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有關法治建設要求,促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法律服務業集聚發展,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法律服務機構,是指以下任一法律服務機構或者組織:
  1.依法在合作區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含分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律師事務所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組建的兩方或者三方聯營律師事務所,以及澳門特區律師事務所、香港特區律師事務所、外國律師事務所設立在合作區的代表機構;
  2.在合作區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公證、司法鑑定、法律查明、商事仲裁(以下簡稱仲裁機構)、商事調解(以下簡稱調解機構)等組織或者機構;
  3.國際性法律服務機構在合作區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其他有利於合作區法律服務業國際化的法律類組織或者機構。
  (二)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是指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以下簡稱法務部)或者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授予“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稱號的律師事務所。
  (三)廣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是指被廣東省司法廳或者廣東省律師協會授予“全省優秀律師事務所”稱號的律師事務所。
  (四)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是指截至申請公告發布之日,近三年登上國際法律評級機構《錢伯斯法律指南》(Chambers and Partners)、《法律500強》(The Legal 500)榜單的境外律師事務所。其中港澳律師事務所符合上述條件的,為港澳知名律師事務所。
  (五)法律行業專家,是指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家學者,或者被法務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授予“全國優秀律師”稱號的律師,或者截至申請公告發布之日,近三年入選國際法律評級機構《錢伯斯法律指南》(Chambers and Partners)、《法律500強》(The Legal 500)榜單的法律專業人士。
  (六)落戶,是指2022年1月1日之後設立在合作區或者遷入合作區的法律服務機構,但是本辦法施行之後從珠海市遷入合作區的除外。
  (七)“以上”“不超過”“不少於”“不低於”“最高”均含本數。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合作區支持法律服務業集聚發展有關扶持事項的申請、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實施主體
  合作區法律事務局(以下簡稱法律事務局)負責本辦法扶持措施的實施,包括申請材料的受理、審核和認定以及扶持資金的撥付等事宜。
第五條
扶持基本條件
  法律服務機構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應當滿足以下全部基本條件:
  (一)在合作區具備一百平方米以上辦公用房用於實質性運營,實質性運營認定標準參照《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相關規定執行;
  (二)自設立之日起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無違法、違規等不良信用事項記錄。
第六條
扶持年度和上限
  法律服務機構可以依據本辦法申請2022年至2025年度扶持資金。
  同一法律服務機構同一年度內獲得本辦法規定的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八百萬元。
第七條
公共法律服務機構落戶獎勵
  落戶在合作區的調解、法律查明、司法鑑定組織或者機構,可以申請落戶獎勵一百萬元。
第八條
知名及優秀律師事務所落戶獎勵
  港澳知名律師事務所與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組建的兩地或者三地聯營律師事務所落戶合作區的,該聯營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落戶獎勵二百萬元。
  其他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組建的兩地或者三地聯營律師事務所落戶合作區的,該聯營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落戶獎勵一百五十萬元。
  被評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總所,落戶在合作區的,可以申請落戶獎勵二百萬元;其分所落戶在合作區且上一年度在合作區的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一百萬元的,該分所可以申請落戶獎勵五十萬元。
  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在合作區設立代表機構的,該代表機構可以申請落戶獎勵一百五十萬元。
第九條
公共法律服務機構辦公用房扶持
  與法律事務局簽署合作協定的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可以入駐琴澳國際法務集聚區,由法律事務局按照協定承擔其協定期內的辦公用房租金及物業管理費,協定期間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辦公用房租金補貼。
第十條
法律服務機構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申請條件
  法律服務機構在合作區租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食堂、車庫、倉庫等附屬和配套用房),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公用房租金(不含物業管理費、車位費和服務費)補貼:
  (一)在申請年度上一年,與該法律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契約的、在合作區實際辦公人員達二十人以上,並在合作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六個月以上。其中,該機構執業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司法鑑定人及其他與法律服務有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累計不少於十人;
  (二)被評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廣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的;
  (三)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組建的聯營律師事務所或者外國律師事務所、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律師事務所在合作區設立的代表機構;
  (四)調解、仲裁、司法鑑定等法律服務機構的發起人有香港特區或者澳門特區組織、機構的。
第十一條
法律服務機構辦公用房租金補貼標準
  對在合作區租用辦公用房的法律服務機構,按照不超過第三方專業機構租金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十給予租金補貼,但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每月七十元的補貼標準。
  補貼面積最高每人十五平方米。以與法律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契約且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參加社會保險,並在合作區實際辦公的人數核算。
  年度租金補貼面積每家法律服務機構不超過兩千平方米。
  租金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第十二條
法律服務機構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申請
  辦公用房租金補貼每年申請一次。第一次申請租金補貼的計算時間從申請人實際支付辦公用房租金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若當年租期不滿一個月的,不予補貼。
  之前已獲得過原橫琴新區以及合作區其他辦公用房租金優惠的法律服務機構,再享受本辦法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的期限前後累計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法律服務機構在獲得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的五年內,不得將辦公用房出租、轉租、分租,亦不得改變辦公用途,否則從出租、轉租、分租和改變用途之日起,應當主動退還本機構上一個申請年度所獲得的全部辦公用房租金補貼;不主動退還的,將予以追繳。且自該日起,申請人不能再依據本辦法獲得合作區辦公用房補貼。
第十三條
鼓勵以調解、仲裁等非訴方式解決爭議
  合作區內的調解、仲裁機構每個年度可以申請最高一百萬元專項補貼,按照以下要求,由調解、仲裁機構據實發放給最終承擔調解、仲裁費用的當事人:
  (一)按照申請年度上一年的當事人申請的案件時間先後順序給予補貼;
  (二)補貼標準不超過每宗案件實際發生的調解、仲裁費用;
  (三)當事人雙方或者任意一方首次選擇非訴方式解決爭議,僅可以享受一次調解、仲裁費用補貼。
第十四條
仲裁員、調解員支持
  支持境內外仲裁員參與合作區仲裁業務,對合作區的仲裁機構聘請的仲裁員按照在合作區裁決的案件數量進行補貼,每宗案件給予辦案補貼八百元,每年每名仲裁員最高補貼四千元。發放方式為按年度支付給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據實發放給仲裁員。
  支持境內外調解員參與合作區調解業務,對合作區的調解機構聘請的調解員按照在合作區調解的案件數量進行補貼,每宗案件給予辦案補貼一千元,每年每名調解員最高補貼五千元。發放方式為按年度補貼給商事調解機構,由調解機構據實發放給調解員。訴前調解案件、仲裁前調解案件除外。
  仲裁機構、調解機構聘請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擔任仲裁員、調解員的,不享受本條規定的補貼。
  仲裁機構、調解機構聘請的全職工作人員參與合作區仲裁、調解業務的,不享受本條規定的補貼。
第十五條
主營業務獎勵、主營業務增長獎勵
  對主營業務收入首次分別達到一千萬元、三千萬元、五千萬元的合作區法律服務機構,分別給予主營業務收入規模獎勵一百萬元、二百萬元、三百萬元。
  對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合作區法律服務機構,按照其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額的百分之五給予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獎勵。每年每家法律服務機構最高獎勵二百萬元。
  對獲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主營業務收入規模獎勵的法律服務機構,後續達到更高標準的,按照相應規模申請補足差額部分。
第十六條
發展規模獎勵標準
  本辦法實施前已落戶合作區的法律服務機構,以其首次享受合作區發展規模獎勵政策的申請年度上一年主營業務收入為基數,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獎勵。
  本辦法實施後設立或者遷入合作區的法律服務機構,以其在合作區滿一個申請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為基數,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支持法律查明業務發展
  合作區內的法律查明機構每個年度可以申請最高一百萬元專項補貼,按照以下要求,由法律查明機構據實發放給在訴訟環節選擇查明的當事人:
  (一)按照申請年度上一年的當事人申請的案件時間先後順序給予補貼;
  (二)補貼標準不超過每宗案件實際發生的查明費用;
  (三)每個當事人每年僅可以享受兩次查明費用補貼。
第十八條
高端法律服務獎勵
  鼓勵合作區內的法律服務機構參與或者主導與合作區發展密切相關的高端法律服務項目,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高端法律服務獎勵:
  (一)為合作區行政機關、法定機構、企事業單位提供重大商事談判、訴訟、仲裁、調解服務,且標的額在五十億元以上的;
  (二)主導粵港澳大灣區或者國際行業標準制定並發布的;
  (三)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制度安排、國際條約制定或者修改的;
  (四)被法務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向全國表彰推廣的。
  每個項目可以申請二十五萬元高端法律服務獎勵,單個項目只能申請一次,每個法律服務機構每年度最高獎勵五十萬元。
第十九條
舉辦法律活動扶持
  合作區法律服務機構,在合作區舉辦、承辦高水平法律主題的論壇、展覽、競賽等活動,邀請出席並作主題發言的法律行業專家達五人以上且參加人數五十人以上的,或者由國家部委主辦、合作區法律服務機構在合作區承辦的法律主題活動,事後按照實際投入費用的百分之五十,最高給予補貼十萬元。
  每個法律服務機構每年可獲得最多兩場活動扶持。
  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法定機構、機關法人、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出資委託法律服務機構舉辦的活動不納入本條規定的扶持範圍。
第二十條
鼓勵主動參與公益法律服務
  合作區法律服務機構為合作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動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公益法治宣傳、公益仲裁、公益調解、公益培訓、公益講座、公益法律援助、公益公證等公益法律服務的,由合作區法律事務局按照提供免費法律服務活動的次數和質量進行精神獎勵,每年授予一定名額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公益法律服務之星”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
申請流程
  法律事務局每年組織一次申請(具體時間以發布的申請通知為準)。申請流程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根據申請通知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法律事務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資料,申請人須在規定時間內補齊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齊備的,予以受理;
  (三)審核。法律事務局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
  (四)資金審定。法律事務局對應當給付的資金予以審定;
  (五)公示。法律事務局將擬給予扶持的機構名單和金額在合作區官方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
  (六)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適用原則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申請人在申請本辦法扶持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政策扶持和優惠。
  本辦法與合作區出台的(或承接原橫琴新區的)其他政策有重複、交叉的,按照“擇優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另有規定除外。
  本辦法所規定的扶持均為事後扶持。
  因扶持資金髮放產生的稅費,由申請人依法自行全額承擔。
  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均為人民幣。
第二十三條
監督管理
  依據本辦法發放的扶持資金接受有權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申請人應當保證其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申請人,一經查實,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本辦法規定的扶持;對已收到扶持資金的,要求退還已取得的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申請人在申請扶持資金時,應當書面承諾自獲得最後一筆扶持資金起五年內不遷出合作區、不註銷登記主體,不改變在合作區的納稅義務。如有遷出或者註銷或者改變納稅義務的,應當一次性退還所有扶持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第二十四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法律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橫琴新區支持律師行業發展的暫行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本辦法扶持條件的,可按照2023年申請指南申請。
  2023年1月1日之後符合本辦法扶持條件的,可按照後續的年度申請指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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