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體育事業發展扶持辦法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體育事業發展扶持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推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深化合作區與澳門特區體育互動交流,促進合作區和澳門特區體育事業多元化發展,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廣東省“十四五”體育發展規劃》,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體育事業發展扶持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體育事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執委會各局: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體育事業發展扶持辦法》已經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民生事務局
2024年6月20日

內容全文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體育事業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推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深化合作區與澳門特區體育互動交流,促進合作區和澳門特區體育事業多元化發展,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廣東省“十四五”體育發展規劃》,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世界級賽事,是指由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國際綜合性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事、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東亞運動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涉及奧運會(含冬奧會)、亞運會資格或者積分的賽事;其它列入國家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畫的體育賽事;及經專家評審認定的其他同等規格賽事;
(二)高水準國際性體育賽事,是指參賽國家在三個以上、世界排名前兩百名運動員或者知名選手至少三人參賽,且滿足以下任一宣傳條件的體育賽事:在中央電視台直播、轉播、錄播或者新聞報導;在國際主流媒體、國際組織宣傳網路或者媒體上進行直播、錄播或者宣傳;
(三)國家級賽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全國職業聯賽等由國家體育總局、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或者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或者承辦的賽事;及經專家評審認定的其他同等規格賽事;
(四)高水準全國性體育賽事,是指參賽省份及港澳台地區三個以上或者知名選手至少三人參賽,且在省級以上電視媒體直播、轉播、錄播或者新聞報導的體育賽事;
(五)知名選手,是指參加過一次及其以上世界級賽事或者國家級賽事,且獲得一次及其以上比賽獎牌的選手;
(六)全國職業聯賽,是指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中國桌球俱樂部超級聯賽、中國羽毛球俱樂部超級聯賽、全國電子競技大賽等由國家體育總局或者全國各單項體育運動協會主辦或者承辦的,參賽成員均為職業運動員的體育賽事;及經專家評審認定的其他同等規格賽事;
(七)區域聯賽、城市聯賽,是指由地級市以上政府、澳門特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者體育行政部門主辦、承辦或者指導開展,參賽隊伍以城市或者區域冠名,參賽隊伍達五支以上的競技性體育賽事;
(八)大型民眾體育活動,是指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參加人數達到一千人以上的體育活動;
(九)實際辦賽投入,是指申請單位舉辦該賽事所實際發生的支出費用總額,包括場地租賃費、物料材料費、人員勞務費、水電費、宣傳費及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認可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應當以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委託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賽事活動投入總額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十)省級以上電視媒體,是指中央電視台、中國內地省級衛視(不含專業衛視、地區衛視、地市級衛視);
(十一)澳門非政府組織,是指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
(十二)澳門特區媒體,是指澳門特區的廣播電視、報刊;
(十三)建設裝修成本,指包括一年的場地租金及物業管理費、裝修費、水電費、不可移動設施設備費、供冷費及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認可的其它費用。以上費用應當以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委託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十四)橫琴籍學生或者青少年,是指戶籍或者學籍所在地在合作區範圍內的學生或者青少年;青少年,是指年齡分段為十至十九歲的群體;
(十五)“以上”“以下”“最高”“至少”是指包括本數的數目;
(十六)本辦法所涉及獎勵的幣種均為人民幣。
第三條 支持舉辦競技性體育賽事
對於在合作區舉辦的高水準國際性體育賽事,經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評審認定,按賽事獎金總額或者到場觀眾總人次給予申請主體獎勵:
(一)賽事獎金總額達兩百萬美元以上,或者到場觀眾總人次達四萬人次以上的賽事,給予一次性八百萬元的獎勵;
(二)賽事獎金總額達一百五十萬美元以上,或者到場觀眾總人次達三萬人次以上的賽事,給予一次性六百萬元的獎勵;
(三)賽事獎金總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到場觀眾總人次達兩萬人次以上的賽事,給予一次性四百萬元的獎勵;
(四)賽事獎金總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或者到場觀眾總人次達一萬五千人次以上的賽事,給予一次性兩百萬元的獎勵。
對於在合作區舉辦的高水準全國性體育賽事,經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評審認定,按賽事獎金總額或者到場觀眾人次給予申請主體獎勵:
(一)賽事獎金總額達一千萬元以上,或者到場觀眾總人次達四萬人以上的賽事,給予一次性五百萬元的獎勵;
(二)賽事獎金總額達八百萬元以上,或者到場觀眾總人次達三萬人以上的賽事,給予一次性四百萬元的獎勵;
(三)賽事獎金總額達六百萬元以上,或者到場觀眾總人次達兩萬人以上的賽事,給予一次性三百萬元的獎勵;
(四)賽事獎金總額達四百萬元以上,或者到場觀眾總人次達一萬五千人以上的賽事,給予一次性兩百萬元的獎勵。
對於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高水準國際性體育賽事,且申請主體承諾連續三年在合作區舉辦的,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報請合作區執委會研究,並根據研究結果給予申請主體相應金額獎勵。
第四條 支持舉辦大型民眾體育活動
對於自籌資金在合作區內舉辦的大型民眾體育活動,經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評審認定,按參賽人數或者團體參賽隊伍數給予申請主體獎勵:
(一)參賽人數達一萬五千人以上的民眾體育活動,給予一次性兩百萬元的獎勵;
(二)參賽人數達一萬人以上的民眾體育活動,給予一次性一百五十萬元的獎勵;
(三)參賽人數達五千人以上的民眾體育活動,給予一次性一百萬元的獎勵;
(四)參賽人數達三千人以上的民眾體育活動,給予一次性五十萬元的獎勵;
(五)參賽人數達一千人以上的民眾體育活動,給予一次性二十萬元的獎勵;
(六)以團體名義參賽,且參賽隊伍達二十支以上的民眾體育活動,按實際辦賽投入的百分之五十,最高給予一次性兩百萬元的獎勵。
第五條 支持舉辦自主品牌體育賽事
對於在合作區內舉辦、以橫琴冠名,環橫琴島或者依託橫琴島內水域、山體等自然資源條件,有創建三年以上自主體育品牌賽事規劃的,經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評審認定,按實際辦賽投入的一定比例給予申請主體獎勵,最多不超過三年:
(一)環橫琴島或者依託橫琴島內水域、山體等自然資源的腳踏車、水上項目、路跑、定向越野、鐵人三項五類體育項目,按實際辦賽投入的百分之五十,最高給予一次性兩百萬元的獎勵;
(二)環橫琴島或者依託橫琴島內水域、山體等自然資源的其他單項體育賽事,按實際辦賽投入的百分之四十,最高給予一次性一百萬元的獎勵。
以上賽事通過省級以上電視媒體、港澳地區電視媒體直播、轉播或者錄播的,額外給予申請主體獎勵金額百分之三十,最高給予一次性三十萬元的獎勵。
第六條 鼓勵澳門特區體育賽事延伸至合作區舉辦
對於自申請日前三年內由澳門特區政府無償資助,並延伸至合作區舉辦的澳門特區體育賽事,經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評審認定,按照賽事舉辦首日匯率,以人民幣折算後的澳門特區政府資助金額1:1的比例給予申請主體等額獎勵。
對於自申請日前十年內已在澳門特區成功舉辦三屆以上,並延伸至合作區舉辦,且合作區分站參賽人數達兩百人以上或者團體賽參賽隊伍達二十支以上的澳門特區體育賽事,經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評審認定,按實際辦賽投入的百分之五十,最高給予申請主體一次性一百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鼓勵琴澳賽事體育交流合作
對於與澳門非政府組織聯合在合作區組織開展,且在澳門特區媒體上宣傳報導的賽事體育交流活動,經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評審認定,給予申請主體獎勵:
(一)參加總人數達三百人以上,且澳門居民參賽人數比例達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活動,給予一次性五萬元的獎勵;
(二)參加總人數達兩百人以上,且澳門居民參賽人數比例達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活動,給予一次性三萬元的獎勵;
(三)參加總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且澳門居民參賽人數比例達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活動,給予一次性兩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 鼓勵參與體育場地設施建設
對於在合作區內投資興建或者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和閒置的廠房、倉庫、商業設施等改造建設,且已正常對外運營一年以上的體育館及體育場,經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評審認定,按體育館或者體育場建設裝修成本的百分之四十給予運營主體獎勵:
(一)建築規模達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或者建築規模在兩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體育館,最高給予一次性一百萬元的獎勵;
(二)建築規模在一千平方米(含)至一千五百平方米(不含)的體育場,最高給予一次性八十萬元的獎勵;
(三)建築規模在五百平方米(含)至一千平方米(不含)的體育場,最高給予一次性六十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 支持體育俱樂部發展
對於在合作區註冊並冠“橫琴”隊名,參加全國職業聯賽的職業體育俱樂部給予獎勵,單個俱樂部每年最高累計獎勵一千萬元:
(一)獲得聯賽年度總排名前五名的五人以上團體項目俱樂部,分別給予一次性一千萬元、八百萬元、六百萬元、四百萬元、兩百萬元的獎勵;
(二)獲得聯賽年度總排名前五名的四人以下團體項目俱樂部,分別給予一次性五百萬元、四百萬元、三百萬元、兩百萬元、一百萬元的獎勵;
(三)對於每帶領團隊晉級更高等級體育賽事的俱樂部,額外給予一次性兩百萬元的獎勵。
對於在合作區註冊並冠“橫琴”隊名,參加區域聯賽、城市聯賽的非職業體育俱樂部給予獎勵,單個俱樂部每年最高累計獎勵三百萬元:
(一)獲得聯賽年度總排名前三名的五人以上團體項目俱樂部,分別給予一次性一百萬元、八十萬元、六十萬元的獎勵;
(二)獲得聯賽年度總排名前三名的四人以下團體項目俱樂部,分別給予一次性八十萬元、六十萬元、四十萬元的獎勵。
第十條 鼓勵青少年體育發展
對於參加體育比賽獲獎的橫琴籍學生或者青少年給予獎勵,經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評審認定,每人每年最高累計獎勵五十萬元:
(一)在世界級賽事中獲得前三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五十萬元、三十萬元、二十萬元的獎勵;
(二)在國家級賽事中獲得前三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二十萬元、十萬元、六萬元的獎勵;
(三)在省運會中獲得前三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五萬元、三萬元、兩萬元的獎勵;
(四)在省青少年年度錦標賽及其他省級同等規格賽事中獲得前三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兩萬元、一萬元、八千元的獎勵;
(五)在市青少年年度錦標賽及其他市級同等規格賽事中獲得前三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兩千元、一千元、五百元的獎勵。
對於上述獲獎的橫琴籍學生或者青少年的主教練或者整個教練團隊,按照所獲獎橫琴籍學生或者青少年獎勵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予一次性獎勵,每人或者每團隊每年最高累計獎勵五十萬元。
第十一條 申請要求
申請主體為企業的,須符合第2/2023號執行委員會規範性檔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規定的實質性運營條件。社會組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機構參照該標準執行。
申請主體為個人的,按本辦法相應條款規定執行。
申請主體在申請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請本辦法相關獎勵:
(一)在“信用中國”平台被列入失信名單,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在線上構或者異常經營機構名單範圍內的;
(二)在經營活動中因違反有關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消防安全、稅務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而受到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事項屬《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規定中納入聽證適用範圍的;
(三)賽事舉辦過程中造成人身財產傷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二條 申請流程
本辦法扶持資金採取事後申請的形式。申請項目需在賽事或者活動舉辦後方能進行資金申請。
申請流程如下:
(一)項目徵集。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將採取總量控制原則,每年根據合作區預算情況,確定每類項目獎勵名額,並向社會公眾發布。每年定期開放預申請通道,向社會徵集體育賽事等項目;
(二)項目報批。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召開評審會議擇優選擇項目,列入合作區體育事業年度獎勵計畫;
(三)申請。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每年發布獎勵資金申請指南,根據實際情況每年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資金申請。申請主體根據本辦法及相關申請指南要求,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四)受理。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主體需補齊的資料,申請主體須在規定時間內補齊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齊備的,予以受理;
(五)審核。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等方面進行審核,並結合現場考察情況,得出審核結論,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審核和考察;
(六)資金審定。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根據審核結論,確定獎勵方案;
(七)公示。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將擬獎勵名單和金額在合作區官方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
(八)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根據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獎勵的,申請主體應當已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二項向合作區民生事務局提出預申請,並被列入合作區體育事業年度獎勵計畫。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的申請項目,參照本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八項的流程執行。
單個賽事或者活動限單一主體申請獎勵,賽事或者活動由兩個以上主體聯合開展的,原則上由賽事或者活動開展前已向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報批的主體申請。獎勵數額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組織評審小組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請活動進行評審認定。
第十三條 適用規則
除本辦法第十條外,本辦法與廣東省、珠海市、合作區其他扶持政策有重複、交叉的,除另有規定外,按照從優、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
對於本辦法施行前已獲得原橫琴新區扶持的自主品牌賽事,若享受獎勵資金未滿三年,且符合本辦法申請條件的,申請主體可以按照本辦法提出申請,直至累計享受滿三年獎勵;已累計獲得三年原橫琴新區扶持的自主品牌賽事,不適用本辦法,合作區民生事務局不再受理該等自主品牌賽事的獎勵申請。
第十四條 稅費管理
本辦法所涉及的獎勵均為稅前標準。因獲得獎勵產生的稅費,由申請主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繳納。
第十五條 資金監督
申請主體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採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獎勵資金的,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取消其申請資格並追繳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不再受理其依照本辦法獲取相關獎勵的申請,構成違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組織實施
本辦法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制定申請指南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屆滿而相關資金應當支付未支付完畢的,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

內容解讀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承載著發展促進澳門經濟多元新產業、建設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新家園、構建與澳門一體化高水平開發新體系的重要使命。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合作區條例),推動合作區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深化與澳門體育互動交流,合作區民生事務局起草了《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體育事業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扶持辦法》),並於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
一、《扶持辦法》制定的背景
《總體方案》提出,要推動合作區深度對接澳門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為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營造趨同澳門的宜居宜業生活環境。《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提出,要加強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完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塑造特色文化體育品牌。在此背景下,編制《扶持辦法》是落實《總體方案》和《總體規劃》的具體工作措施。
原橫琴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頒布的《橫琴新區促進文化體育產業發展辦法(暫行)》(珠橫新辦〔2020〕25號)已於2023年11月20日到期。為進一步推動合作區體育事業發展,延續原政策制定的相關規則,需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扶持辦法》。
二、《扶持辦法》制定的目的
《扶持辦法》基於琴澳兩地體育事業發展基礎,通過資金獎勵的方式,圍繞支持舉辦體育賽事活動、鼓勵琴澳體育交流合作、支持體育俱樂部發展和鼓勵青少年體育發展等多方面提出具體支持措施,有效提升合作區在體育領域的吸引力、競爭力和影響力,為廣大市民和觀眾提供更加多元化和高品質的體育賽事體驗,同時用好合作區平台載體功能,深化琴澳兩地在體育事業領域的合作,共同營造便利澳門居民高品質生活的新空間,助力澳門體育多元化發展。
三、《扶持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
根據《總體方案》《總體規劃》《合作區條例》《廣東省“十四五”體育發展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參照深圳、廣州、上海等典型地區做法,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
四、《扶持辦法》的主要內容
《扶持辦法》全文總計十八條,第一條和第二條分別為制定目的和定義。制定目的簡要說明了本辦法的制定依據及主要目的。定義則對本辦法出現的專有名詞進行了解釋,並明確本辦法所涉及獎勵的幣種均為人民幣。主要扶持獎勵的條款為第三到第十條,內容如下:
(一)支持舉辦競技性體育賽事。對於在合作區舉辦的高水準國際性體育賽事,按賽事獎金總額或者到場觀眾總人次最高給予一次性八百萬元的獎勵。對於在合作區舉辦的高水準全國性體育賽事,按賽事獎金總額或者到場觀眾總人次最高給予一次性五百萬元的獎勵。
對於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高水準國際性體育賽事,且申請主體承諾連續三年在合作區舉辦的,經報請合作區執委會批准同意,可按合作區執委會研究決定結果給予相應金額獎勵。
(二)支持舉辦大型民眾體育活動。對於在合作區內舉辦的大型民眾體育活動,按參賽人數或者團體參賽隊伍數最高給予一次性兩百萬元的獎勵。
(三)支持舉辦自主品牌體育賽事。對於在合作區內舉辦、以橫琴冠名,環橫琴島或者依託橫琴島內水域、山體等自然資源條件,有創建三年以上自主體育品牌賽事規劃的,按實際辦賽投入的一定比例最高給予一次性兩百萬元的獎勵。
(四)鼓勵澳門特區體育賽事延伸至合作區舉辦。對於自申請日前三年內由澳門特區政府無償資助,並延伸至合作區舉辦的澳門特區體育賽事,按照賽事舉辦首日匯率,以人民幣折算後的澳門特區政府資助金額1:1的比例給予等額獎勵。
對於自申請日前十年內已在澳門特區成功舉辦三屆以上,並延伸至合作區舉辦,且合作區分站參賽人數達兩百人以上或者團體賽參賽隊伍達二十支以上的澳門特區體育賽事,按實際辦賽投入的百分之五十,最高給予一次性一百萬元的獎勵。
(五)鼓勵琴澳賽事體育交流合作。對於與澳門非政府組織聯合在合作區組織開展,且在澳門媒體上宣傳報導的賽事體育交流活動,最高給予一次性五萬元的獎勵。
(六)鼓勵參與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對於在合作區內投資興建或者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和閒置的廠房、倉庫、商業設施等改造建設,且已正常對外運營一年以上的體育館及體育場,按體育館或者體育場建設裝修成本的百分之四十最高給予運營主體一次性一百萬元的獎勵。
(七)支持體育俱樂部發展。對於在合作區註冊並冠“橫琴”隊名,參加全國職業聯賽的職業體育俱樂部給予獎勵,單個俱樂部每年最高累計獎勵一千萬元。對於在合作區註冊並冠“橫琴”隊名,參加區域聯賽、城市聯賽的非職業體育俱樂部給予獎勵,單個俱樂部每年最高累計獎勵三百萬元。
(八)鼓勵青少年體育發展。對於參加體育比賽獲獎的橫琴籍學生或者青少年給予獎勵,每人每年最高累計獎勵五十萬元。對於獲獎的橫琴籍學生或者青少年的主教練或者整個教練團隊,按照所獲獎橫琴籍學生或者青少年獎勵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予一次性獎勵,每人或者每團隊每年最高累計獎勵五十萬元。
五、檔案性質
本《扶持辦法》屬於規範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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