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研發及成果轉化實施辦法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研發及成果轉化實施辦法》是為了提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技術創新水平,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有效實施《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制定的辦法。

2024年,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研發及成果轉化實施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研發及成果轉化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
  • 發布單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研發及成果轉化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研發及成果轉化實施辦法》已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
2024年4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提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技術創新水平,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有效實施《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澳資企業,是指投資人為澳門居民或者在澳門依法設立且從事經營不少於兩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澳門居民和澳門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但不含股權代持;
(二)本辦法中所有金額幣值為人民幣。
第三條 適用主體
本辦法規定的扶持適用於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在合作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機構。
實質性運營,認定標準按照第2/2023號執行委會規範性檔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琴澳產學研聯合資助項目
琴澳產學研合作項目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聯合實施。
對經雙方聯合徵集、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立項的項目給予聯合資助。
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按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對項目資助金額的百分之百給予提出技術需求的合作區企業最高五百萬元資助。
本辦法資助按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下達進度予以撥付。
澳門元兌人民幣的匯率按澳門特區政府資助下達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受權公布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公告執行。
第五條 琴澳產學研聯合資助項目實施流程
琴澳產學研聯合資助項目實施流程如下:
(一)技術難題徵集: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向合作區企業徵集需解決的技術難題,並推送至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二)解決方案徵集: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對上述技術難題進行評審,確定技術攻關課題,並向澳門高校、科研機構發布,徵集解決方案;
(三)項目申請:有意向承接項目的澳門高校、科研機構向澳門科學技術基金提交申請;
(四)評審立項: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織評審,確定擬立項項目及資助金額。
第六條 國家或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配套資助
對合作區企業或者機構牽頭承擔、參與承擔國家或者廣東省科技、發改等部門(以下簡稱立項單位)立項的技術創新、成果轉化項目給予配套資助。具體資助要求如下:
(一)立項單位相關檔案有明確配套資助要求,且項目契約書的經費預算表中有地方財政資金配套資助要求的,按照相關檔案要求執行,不受最高配套額度和比例限制;
(二)立項單位相關檔案沒有明確配套資助要求等其他情形,申請單位有自籌經費(項目契約書所列示的金額)的,牽頭單位按立項單位資助金額的百分之百給予配套資助,參與單位按立項單位資助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予配套資助。同一單位單個項目配套資助不超過一千萬元,且配套資助不超過其自籌經費(項目契約書所列示的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三)對由申請單位獨立承擔的科技計畫項目,以立項單位下達的資助資金作為配套基數。對多個單位合作承擔的科技項目,項目契約書中已明確立項單位資助資金分配額度的,以申請單位實際獲得的立項單位資助資金作為配套基數;項目契約書未明確立項單位資助資金分配額度的,不予資助;
(四)配套資助按立項單位資助資金下達進度予以撥付。對已獲得本條配套資助的項目,存在退回資助資金至立項單位情形的,獲資助單位須在退回立項單位資助資金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相關情況報告合作區經濟發展局,並將相應的配套資助資金退回至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指定賬戶。
第七條 澳門科技計畫項目配套資助
對合作區企業或者機構參與承擔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立項的技術創新、成果轉化項目給予配套資助,同一單位單個項目配套資助額最高不超過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對該項目資助額的百分之五十,且不超過八百萬元。具體資助要求如下:
(一)合作區參與單位為企業的,按企業自籌經費(項目契約書所列示的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予資助;
(二)合作區參與單位為科研機構的,按科研機構承擔項目任務所需經費(項目契約書所列示的金額)的百分之百給予資助;
(三)配套資助按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資金下達進度予以撥付。
澳門元兌人民幣的匯率按澳門特區政府資助下達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受權公布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公告執行。
第八條 企業研發費用補貼
按照合作區企業年度研發費用總額,給予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五百萬元補貼。補貼標準如下:
(一)納入規模以上統計的企業或澳資企業:
企業年度研發費用總額×10%;
(二)其他企業:
企業年度研發費用總額×5%;
(三)企業研發費用資助實行總額控制,年度補貼額最高為一億元。若擬資助總額超出一億元,各企業最終資助金額按照“擬補貼金額×(1億元/擬補貼總額)”核定。
企業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以企業在稅務部門申請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鑑證報告中所列示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取較小金額予以確定。
第九條 企業研發費用補貼申請條件
企業申請研發費用補貼,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應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研發費用歸集範圍和計算比例按照《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政策檔案的規定執行。國家對稅前加計扣除涉及的企業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範圍如有調整的,按照調整後規定執行;
(二)企業在稅務部門申請的年度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不低於五十萬元。
第十條 企業研發費用補貼適用原則
已申請享受積體電路、生物醫藥大健康等專項產業政策中研發類補貼的企業,相關費用不得再申請企業研發費用補貼。
除以上情形外,企業研發費用補貼與橫琴國際創新創業大賽資助、產業核心和關鍵技術攻關項目資助、科技計畫項目配套資助等普惠政策,除另有規定外,可疊加享受。
第十一條 前沿技術套用場景支持
支持合作區企業或者機構聚焦處於技術方案設計或商業化探索階段的前沿技術領域,搭建創新體驗中心和場景實驗室,開展圍繞前沿新技術新產品和解決方案的展示體驗及測試驗證。經評審,對具有先進性示範性的套用場景,按項目投資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予最高五百萬元資助。
項目總投資包括場地租賃費、改造裝修費、儀器設備(含軟體)購置費等,以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 適用原則
除法律法規外,申請主體在享受本辦法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優惠,但由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除外。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本辦法與合作區出台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級單位要求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政策有重複、交叉的,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主體可以採取“擇優不重複”原則擇一選擇適用。
第十三條 資金監督
申請主體應當保證其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並承擔所提交項目申請材料的相關法律責任,如申請主體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扶持資金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情況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申請主體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的,禁止其申請相關補貼。
申請主體自依據本辦法獲得最後一筆扶持資金起五年內,如遷出、註銷或者改變在合作區納稅、納統義務的,應當一次性退還所有扶持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第十四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已按原《橫琴新區科技型企業科技計畫項目配套扶持暫行辦法(修訂)》(珠橫新辦〔2021〕1號)獲得資助但尚未資助完畢的項目,繼續按原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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