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國際科技合作實施辦法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國際科技合作實施辦法》是為了深化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加快引進高端人才和先進技術,有效實施《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國際科技合作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國際科技合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國際科技合作實施辦法》已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
2024年4月7日

內容全文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支持國際科技合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深化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加快引進高端人才和先進技術,有效實施《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實質性運營,認定標準按照第2/2023號執行委會規範性檔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相關規定執行;
(二)澳資企業,是指投資人為澳門居民或者在澳門依法設立且從事經營不少於兩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澳門居民和澳門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但不含股權代持;
(三)澳門關聯公司,是指在澳門依法設立,依法繳納稅款(包括但不限於所得補充稅、營業稅)或依法免稅,由合作區企業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區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且與合作區企業從事相同或相近業務的公司;
(四)控股,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全職研發人員,是指在申請單位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
(六)“以上”含本數。
第三條 適用主體
本辦法適用於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的企業或機構。
第四條 外資研發中心獎勵
對經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外資全球研發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三百萬元、一千萬元獎勵。逐級獲得認定的,獎勵差額部分。
對經認定的外資開放式創新平台,給予一次性三百萬元獎勵。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按前述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享受本條獎勵:
(一)屬於澳資企業;
(二)澳門關聯公司獲得澳門特區政府重點科技企業認證。
第五條 外資研發中心認定
申請認定外資研發中心,須同時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一)為由境外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合作區設立且實質性運營的企業;
(二)有明確的研究開發領域和具體的研發項目、固定的場所、科研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
(三)上年度研發費投入不低於兩百萬美元(或者與兩百萬美元等值的其他外幣);
(四)全職研發人員不少於二十人。
申請認定外資全球研發中心,須同時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一)為由境外母公司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合作區設立且實質性運營的企業;
(二)境外母公司為申請企業的控股股東,或者境外母公司實繳出資不低於兩百萬美元(或者與兩百萬美元等值的其他外幣);
(三)有明確的研究開發領域和具體的研發項目、固定的場所、科研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
(四)上年度研發費投入不低於一千萬美元(或者與一千萬美元等值的其他外幣);
(五)經境外母公司授權承擔全球研發項目,且上年度研發投入占境外母公司全球研發投入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五;
(六)全職研發人員不少於五十人。
申請認定外資開放式創新平台,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為由境外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合作區設立且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機構,通過提供設施設備、研發場所和專業指導,依託其技術、人才、資金、數據等資源,推動與中小企業、創新團隊開展項目合作,實現協同創新;
(二)上年度研發費投入不低於兩百萬美元(或者與兩百萬美元等值的其他外幣);
(三)研發場所面積不低於八百平方米,簽約入駐的研發創新項目不低於四個;
(四)有協同創新必需的設施設備和國際專家指導,具備國際化的技術、人才等資源;
(五)全職研發人員不少於二十人。
第六條 外資研發中心認定相關說明
申請單位研發費用歸集範圍和計算比例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檔案相關規定執行,以申請單位在稅務部門申請的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研發費專項審計報告所列示的數據取較小金額予以確定。
全職研發人員須與申請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全職勞動契約,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社保,以上年度十二月滿足以上條件的人數為準。
第七條 企業境外研發機構獎勵
對經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認定的境外研發機構,給予合作區企業一次性一百萬元獎勵。對在澳門或者葡語系國家設立的研發機構,獎勵提高至一百二十萬元。同一企業可獲獎勵的境外研發機構不超過三個。
第八條 企業境外研發機構認定
申請認定境外研發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須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須屬於以下之一:
1.納入合作區規模以上統計的科技企業;
2.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3.合作區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潛力獨角獸企業、種子獨角獸企業;
4.橫琴國際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
(二)境外研發機構須依法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並經商務部門備案;
(三)申請單位須為境外研發機構的控股股東,依託其境外研發機構取得一定的研發成果;
(四)境外研發機構實際運營滿兩年,擁有固定研發場地面積不少於一百平方米;全職研發人員不少於五人,上述人員須與申請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全職勞動契約,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保,以上年度十二月滿足以上條件的人數為準;
(五)自合作區企業作為境外研發機構控股股東之日起,境外研發機構研發費累計投入不低於五百萬元。
境外研發機構研發費投入以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境外研發機構審計報告當中列示的,按會計準則歸集的研發經費總額,並按合作區企業的持股比例進行折算後的數據予以確定。
第九條 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平台運營補貼
支持合作區企業或機構搭建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平台,為科技企業“引進來,走出去”及高水平國際科技交流活動提供支撐服務;對經科技部授牌的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平台,自授牌年度起,給予平台運營單位連續三年、每年一百萬元補貼。
平台運營單位須滿足實質性運營,且上年度舉辦的國際科技交流活動不少於三場(每場活動參與人數不少於十五人)方可申請第二年、第三年運營補貼。
第十條 適用原則
除法律法規外,申請主體在享受本辦法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優惠,但由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除外。
本辦法與合作區出台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級單位要求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政策有重複、交叉的,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主體可以採取“擇優不重複”原則擇一選擇適用。
第十一條 資金監督
申請主體應當保證其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並承擔所提交項目申請材料的相關法律責任,如申請主體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扶持資金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情況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申請主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的,禁止其申請相關補貼。
申請主體自依據本辦法獲得最後一筆扶持資金起五年內,如遷出、註銷或者改變在合作區納稅、納統義務的,應當一次性退還所有扶持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第十二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涉及連續獎補的項目,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已申請獎補資金的,本辦法有效期截止後可繼續按本辦法標準享受剩餘期限的獎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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