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消防安全八條問責措施。為切實加強當前火災防控工作,進一步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切實提升區域火災隱患防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火災事故發生,根據《樂清市消防工作問責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制定消防安全八條問責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清市消防安全八條問責措施
- 實施地區:樂清市
樂清市消防安全八條問責措施。為切實加強當前火災防控工作,進一步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切實提升區域火災隱患防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火災事故發生,根據《樂清市消防工作問責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制定消防安全八條問責措施。
樂清市消防安全八條問責措施。為切實加強當前火災防控工作,進一步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切實提升區域火災隱患防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火災事故發生,根據《樂清市消防工作問責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制定消防安全八條問責措施。事故問...
樂清市消防安全八條問責措施 為切實加強當前火災防控工作,進一步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切實提升區域火災隱患防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火災事故發生,根據《樂清市消防工作問責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制定消防安全八條問責措施如下:一、亡人火災事故問責。發生亡人火災事故後,經初步調查認定為責任事故的,立即採取問責措施。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明責履責和督責問責、重點防範和全面防範、軟體提升和硬體保障相互統一,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樂清市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場所整治標準和問責“十個一律”規定 一、違法建築不得出租;易燃易爆物品(包括製衣、製鞋、印刷、紡織、危化品、燃氣油料及煙花爆竹等)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一律不得居住人員。 二、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部分合用的,應設定混凝土樓梯,採用混凝土樓板和磚牆徹底...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依法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任務要求的;(二)未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的;(三)未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消防規劃的;(四)未按照...
省政府發文部署消防專項規劃修編和執行工作,要求各地將公共消防安全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綜合防災體系規劃等“多規合一”範疇,全省9個設區市和1個綜合試驗區、58個縣市、609個建制鎮完成消防規劃編制,並建立完善了規劃銜接、動態監督、考評問責等多項工作制度,為消防工作科學發展奠定基礎。二是將消防設施納入公共基礎...
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責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整改;對無故拖延整改或者整改後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問責追究。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23日起施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研究、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相應的消防工作職責。第八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環境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規劃等部門在規劃制定、調整和實施中,應當做好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及消防裝備的規劃、立項和...
建立督查考核機制,制定明確的獎懲辦法,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對工作不力的嚴格問責,著力形成齊抓共管、紮實推進的濃厚氛圍。(二)創新工作載體。按照抓落實、抓推進、抓成效的要求,實行工作主題化、載體化、具體化,全面細化工作責任和工作措施。圍繞市委明確的九個方面短板,按照“抓當年、謀明年、想三年”...
《辦法》建立了常態化消防工作考核制度,明確實行消防安全事前問責,明確了一般和較大亡人火災調查處理的許可權。對於常態化消防工作考核制度方面,《辦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政府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本行業、本...
(一)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具體機構和人員,落實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健全格線員消防培訓、履職激勵和監督問責機制;(二)加強對轄區內老舊建築、小型場所、“三合一”場所、公共娛樂場所、農家樂(民宿)、電動腳踏車和電動機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三)加強對村級工業園...
第十七條 管片民警和監管監督員未能及時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分別對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調離執法崗位,並對其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實施誡勉談話或者行政問責。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
在國家《辦法》的基礎上,我省細化了相關制度保障內容,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保障體系,包括考核獎懲、事前提醒、事後問責、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等5項制度措施,體現了本《實施辦法》的重要特點,確保了《實施辦法》能夠順利實施。按照國家《辦法》和《雲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雲政發〔2015〕70號),增加了政府...
第三條消防安全責任問責堅持實事求是,處分有據,追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在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同時,應當積極糾正錯誤,採取補救措施,避免或者儘量減少不良後果的發生。第四條消防安全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
第五條 本級政府與其派出機構、管理機構、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政府與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每年逐級簽訂消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範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督導、考評、約談、問責...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責、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責問責。第二章 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等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召開年度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下...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加強對中國小校、幼稚園消防安全指導監督,對履行職責不到位、發生火災事故的,按照《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嚴肅追責問責。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消防救援局辦公室 2024年3月5日 規定全文 中國小校、幼稚園消防安全十項規定...
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責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整改;對無故拖延整改或者整改後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問責追究。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有下列行為...
第三十三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
消防救援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常態化消防公益培訓服務機制,通過開放消防救援站、設立基層消防宣傳教育站點等方式,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火滅火能力。消防救援部門應當與供電、供氣等行業單位建立完善常態化專業協作機制,探索運用信息化平台,開展風險提示、隱患排查等工作。第八條每年11月為四川省消防宣傳月,11月9日為消防日...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行政問責的相關條款,即市、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完成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確定的任務,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因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不善,影響火災事故撲救、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對其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第三條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過程問責與結果問責並重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指導和監督。省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負責重點國有林區消防安全...
第十九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
市政府可結合實際進行督辦問責。第六章共2條,為“附則”。四、實施時間 《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規定》出台後,將進一步明晰各級、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有利於全面推動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有利於防範化解消防安全風險,構建社會化消防責任體系,推動形成齊抓共管的 消防工作格局。
第三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指導督辦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
對同一地區重複發生較大火災事故或性質、原因類同的有影響的火災事故,應當從嚴問責處理。第二十三條 一次死亡3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3000萬元以上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火災,省級消防救援機構應及時提請省人民政府或其消防安全委員會掛牌督辦。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範圍重複發生較大火災事故或同類型有影響的火災事故且被...
第二十九條 對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下發督辦函;對逾期仍未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應通報有關部門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處置、問責意見不落實的,對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判拖延滯後的,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
第二十八條 對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者落實不力的,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下發督辦函;對逾期仍未整改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處置、問責意見不落實的,對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偵查、起訴、審理拖延滯後的,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七)追責問責的人員建議名單及責任事實;(八)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及工作要求。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全體成員應當逐一確認調查報告並簽名。第二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重大、較大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自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