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青海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青海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規定》是2022年12月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管理規定。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的通知
青政辦〔2022〕10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各自職責,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24日

規定全文

青海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提高城鄉抗禦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內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消防設施包括:
(一)消防站;
(二)消防訓練培訓基地;
(三)後勤保障基地;
(四)消防通信設施;
(五)消防車通道;
(六)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消防水池、消防給水管網以及天然消防水源取水設施等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七)其他公共消防設施。
第四條  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未按照規劃建設或者不適應城鄉發展要求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確定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及其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納入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每年排查一次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情況,發現公共消防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維護管理單位維修,並向交通運輸、城建、水(利)務、消防等部門報告。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財政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合理規劃消防安全布局,依法依規為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項目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住房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統籌實施。
水利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消防車通道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農(牧)村基礎設施建設。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做好消防通信基礎設施建設。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消防車通行。
城建、水(利)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建設消火栓、消防水鶴等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九條  國土空間規劃和消防專項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者挪作他用。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同意後按照法定程式報批,並應當另行確定符合規範要求的建設用地。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國土空間規劃和消防專項規劃建設城市消防站、鄉鎮消防隊(站)、消防通信指揮中心、消防訓練培訓基地和後勤保障基地,配備人員、車輛和裝備器材。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商業密集區、物流園區、危險化學品園區、宗教活動場所等火災風險高危地區和村(社區)公共消防設施的改造,按照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或志願消防隊,與消防救援機構開展聯勤聯訓。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新(改)建市政給水管道時,應當按照城鄉消防規劃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統一安裝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依規設定醒目標誌和預測預警設備,並接入消防大數據套用平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修建市政消防取水碼頭、取水平台等配套的取水設施;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的或無消防車道的區域,應當修建消防水池。
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建設、改造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的30日內書面告知轄區縣級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二條  市政公用設施的運營、養護單位負責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維護管理。供水單位負責供水範圍內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的維護管理。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確保消防用水滿足滅火救援使用的壓力、流量等要求,發現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損壞或不符合滅火救援使用要求的,應及時修復,不能及時修復的,應做明顯標註並與城建(水務)和消防救援機構共享信息。
供水單位和市政公用設施的運營、養護單位應建立市政消防給水設施運行維護記錄,記錄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檢查、維修、保養等情況,向城建(水務)和消防部門提供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設定地點、類型、數量、分布圖和規格、供水管徑、壓力等資料,並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三條  農(牧)村應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消防水源應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農村,應設定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系統宜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用,並應滿足消防供水的要求。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或室外消防給水系統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應建設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並同步修建取水設施。
農(牧)村應根據給水管網、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備相應的消防車、機動消防泵、水帶、水槍等消防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城鄉公路及農(牧)村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逐步改造。
第十五條  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設定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無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的,應當在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設定;發現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被堵塞、占用的,應當及時制止、向有關部門舉報並疏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道路和縣、鄉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設定限高桿、限寬墩,堆放土石、柴草等雜物,造成道路阻塞,妨礙消防車通行;
(二)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三)在消防車通道設定固定隔離樁、欄桿等障礙設施或者在其淨空四米以下設定廣告牌、管線等障礙物;
(四)占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或者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定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
(五)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或者操作的行為。
第十七條  通信管理部門、通信運營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完善消防應急通信設施,建設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滿足各級消防責任轄區和跨區域作戰指揮通信需要。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應與政府應急指揮系統互通,並與自然資源、住房建設、市政、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建立地理信息和建(構)築物、消防水源、道路監控等信息的共享機制。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優先保障消防救援機構使用頻率需求,加強消防無線通信頻率的監測保護,協調處理消防頻率干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消防通信。
第十八條  鼓勵大型住宅區、物流園區、大型商業綜合體、危險化學品園區和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民用建築,以及城市與森林、草原接壤地帶,建設高於國家標準的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移動、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市政消火栓。
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必須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當地縣級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並納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動態抽查、專項檢查等形式,對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公共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應當及時通知、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責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整改;對無故拖延整改或者整改後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問責追究。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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