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廳關於青海省2015年冬春火災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所轄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公安廳關於《青海省2015年冬春火災防控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公安廳關於青海省2015年冬春火災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公安廳
根據公安部統一安排部署,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全國“兩會”結束,開展冬春火災防控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青海省2015年冬春火災防控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總要求,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全國和全省“兩會”以及元旦、春節等重大活動、節日期間消防安保工作為重點,認真貫徹落實《青海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全面提高社會火災防控能力、滅火救援實戰水平、消防基層基礎建設水平,全面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識,確保全省不發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確保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不發生有影響的火災事故,為全省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民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工作任務
(一)強化責任防控體系。
1.強化黨政領導責任落實。各級黨委、政府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黨政同責”的重要指示精神,將冬春火災防控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專題進行研究,分析查找消防安全的薄弱環節和危險領域,制訂有效可行的整治措施,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細化分解工作任務、責任,強化工作檢查督導,及時研究解決影響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2.強化行業主管責任落實。教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文化、衛生計生、安監、旅遊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強化源頭管控,規範消防安全管理,杜絕“先天性”火災隱患,組織行業、系統和下屬單位開展火災隱患排查,確保不發生有影響的火災事故。
3.強化基層防控責任落實。各地要針對農(牧)村住宅、居民院落火災高發,留守兒童、空巢老人易受火災危害的現實情況,夯實消防安全“格線化”基礎,制定更加嚴格的防控措施和責任追究規定,督促鄉鎮政府、村(居)兩委嚴格落實基層火災防控職責,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安全檢查、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杜絕“小火亡人”和村宅連營火災事故發生。
(二)完善依法防控體系。
1.善消防制度體系建設。各地要牢固樹立法治思維,結合當地實際,推動消防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工作,通過完善消防制度體系,著力推動解決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基層基礎工作薄弱等突出問題。
2.完善消防標準體系建設。各行業主管部門要針對本行業單位的消防工作特點,依照相關消防法規,制定出台行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標準,細化管理責任和工作要求,採取示範單位評選、消防管理達標驗收等措施,推動行業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提升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完善消防規劃體系建設。各地要組織相關部門對城鄉消防規劃編制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清查,編制和修訂城鄉消防規劃,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根據清查、評估情況加快推進“十三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工作,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新型城鎮化等各級各類規劃體系。
4.完善嚴格執法體系建設。各地、各行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完善嚴重影響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隱患聯動執法整治機制,強化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用好用足法律、輿論、經濟等手段,嚴格落實政府掛牌督辦、隱患媒體曝光等措施,確保違法行為懲處到位、火災隱患整改到位、宣傳教育培訓到位,全力預防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
(三)夯實基層防控體系。
1.深化消防“格線化”管理。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一村一警”工作,夯實基層消防管理基礎。各級綜治部門要切實將火災事故預防工作納入基層服務管理格線平台,結合當地“社會管理格線化系統”建設,同步開發和推廣消防格線化管理模組,用信息化手段推動和規範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工作。
2.強化城鄉基層滅火力量建設。縣級政府要依託群防群治力量和單位已有的消防組織,在城區建立有人員、有器材、有戰鬥力的“微型站”,按照“3分鐘到場”要求劃定最小滅火單元,建立指揮調度體系,加強初起火災應急處置準備工作。城市建成區街道辦事處(新型社區服務中心)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2015年12月底前,要有50%建成“微型站”,冬春火災防控工作結束前100%建成。各地要繼續推動鄉、鎮、村專職和志願消防隊建設,落實各項訓練、備勤規定,定期開展隨機抽查演練,提升鄉鎮、農(牧)村火災撲救能力。
3.督促單位消防主體責任落實。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社會單位明晰消防安全職責,開展消防安全自查評估,依法落實自動消防設施委託檢測維護保養制度,定期組織進行電氣、燃氣線路檢測和油煙道清理,落實防火檢查、巡查、培訓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組建志願消防隊伍,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滅火疏散演練。
4.建立重點單位區域聯防機制。各地要制定重點單位區域聯防工作制度,明確牽頭單位,細化職責分工,組織開展互查互檢、會議會商、業務交流、培訓演練等活動,定期分析隱患問題、研究解決對策,提高隱患自查自改、火災自防自救和區域應急聯動能力。2015年12月底前,要組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位置相鄰”或“行業相近”等原則,劃定範圍,明確職責,開展區域聯防工作。
5.推廣普及消防簡易設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推廣安裝簡易噴淋、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等實用技術,在小型人員密集場所、經營性場所、居民住宅小區和“三合一”場所集中密集區域等進行安裝運用,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推動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投入專項經費統一安裝。民政部門要在涉及老年人、少年兒童、殘疾人場所全面推廣安裝消防簡易設施,提升場所火災防控能力。
(四)突出重點防控體系。
1.開展特殊人群場所安全條件達標活動。各級教育、民政、衛生計生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牽頭開展社會福利機構、幼稚園、寄宿制學校、醫院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條件達標創建活動,督促單位嚴格執行《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和《學校(幼稚園)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徹查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提升單位消防安全水平。同時,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相關標準規範,細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準,逐級開展消防安全達標創建活動。
2.開展公眾聚集場所隱患整治。各級商務、文化、工商、旅遊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牽頭對商場、市場、賓館酒店、公共娛樂等公眾聚集場所開展檢查,重點整治儲存或違規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在門窗處設定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廣告牌、燈箱或其他障礙物,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違規設定員工宿舍,營業期間違規進行室內裝修、電氣焊等施工、維修作業等問題。
3.開展高層、地下建築和城市綜合體隱患整治。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組織開展高層、地下建築、城市綜合體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專項檢查,重點整治建築消防設施運行和維護保養不到位,防火防煙分隔、避難走道、安全疏散設施不符合規範要求,兒童娛樂場所設定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要求,餐飲廚房未按要求進行防火分隔,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登高作業面設定不符合規範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按規定持證上崗,未按要求建立志願消防隊伍,未結合實際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混亂、外牆保溫材料燃燒性能不達標等問題。
4.開展文物古建築、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各級民宗、文化部門要組織開展文物古建築和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檢查,重點整治電氣線路敷設不規範、消防水源缺乏、消防安全意識薄弱等問題,推動落實《文物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實行文物古建築、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強化寺院消防“一室一隊伍”建設,提升場所消防安全水平和處置初期火災事故的能力。
5.繼續做好勞動密集型企業和易燃易爆場所專項治理。各級安監、經濟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部署繼續深入開展勞動密集型企業和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夯實消防安全管理基礎,落實火災防控措施。對前期發現的火災隱患,要用足法律手段,採取提請掛牌等督辦措施,強化督促檢查,確保隱患整改到位。
6.加強重點危險源預案編制演練。各級政府要組織安監、質監、商務等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油庫、危險品倉庫、化工企業等開展全面調查摸底工作,開展風險評估,制定應對措施。督促企業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儲備充足的泡沫、乾粉、乾沙等滅火藥劑,完善各類處置預案,開展聯合演練。
7.嚴格重要節日、活動期間消防安保。十八屆五中全會、全國和全省“兩會”及元旦、春節等重大活動和重要節日期間,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對易發生災害事故的場所、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夜查。組織力量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場所、煙花爆竹燃放點等重要部位進行巡防看守,確保節日、活動期間的消防安全。
(五)健全全民防控體系。
1.強化媒體消防宣傳工作。各級宣傳、廣電等部門要針對冬春季節火災特點,組織主流媒體和入口網站,開辦專題專欄,報導火災防控工作動態,播放消防公益廣告,吸引民眾關注消防安全,普及消防安全常識。同時要發動媒體曝光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剖析典型火災案例,警示社會單位和民眾。
2.廣泛開展消防常識宣傳。要強力推進消防宣傳“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牧)村、進家庭、進機關、進網站、進寺院”工作。結合“119”消防日活動,針對“小火亡人”的突出問題,認真組織社區消防“平安大使”評選活動,著力加強社區和家庭消防宣傳教育。針對元旦、春節等重要節點和冬春季節火災特點,依託消防體驗室、消防教育館等固定陣地和戶外視頻、樓宇電視等社會媒介,重點宣傳安全用火、用電和燃放煙花爆竹常識,普及消防安全常識和技能。
3.推動消防知識進培訓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以及安監部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相關人員的培訓內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區分行業類別對所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人進行一次全面培訓,並結合“微型”消防站建設,對志願消防隊、承擔初起火災撲救任務的群防組織開展滅火技能培訓。
三、工作步驟
根據冬春火災防控工作重點,從即日起至2016年全國“兩會”結束,共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即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按照省政府冬春火災防控工作方案和動員部署會議要求,迅速制定實施方案,成立組織機構,建立工作機制,召開專題會議,逐級動員部署,落實工作任務、責任、措施。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全國“兩會”結束)。結合轄區實際,按照既定的目標和任務,細化工作措施,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統籌推進消防安全基礎建設、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滅火救援拉動演練、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著力督改重大火災隱患。
(三)總結提高階段(全國“兩會”結束後5日內)。對冬春火災防控工作進行總結,查找不足,分析問題,總結經驗做法,研究建立長效工作機制,鞏固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地、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冬春火災防控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夯實火災防控基礎、建立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迅速行動,健全工作運行機制,規範工作運轉程式,全力以赴,認真抓好落實、抓出成效,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嚴格執法,形成合力。各地、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青海消防安全責任規定》,加強協調配合,嚴肅查處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嚴格按照《火災隱患整治要求》依法跟蹤整改到位,該停業的停業,該查封的查封,該罰款的罰款,該拘留的拘留,該吊銷證照的吊銷證照。
(三)嚴格督導,嚴肅追責。各地、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層層分解工作責任,將任務逐項落實到具體部門、具體崗位、具體人員;各級領導幹部要分片包乾、靠前指揮,蹲點督導、跟蹤問效。省政府將對各地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導,對工作不落實、進展緩慢的,進行通報批評;對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的,實行責任倒查,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肅追責。
附屬檔案:火災隱患整治要求
附屬檔案:火災隱患整治要求
一、對存在下列七種情形的,依法依規堅決關停、查封
1.甲、乙類廠房設定在建築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
2.甲、乙類廠房、庫房或丙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設定在同一建築內的;
3.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區)未按規定設定固定滅火、冷卻設施的;
4.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樓梯間的設定形式及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賓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
6.託兒所、幼稚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築、醫院、療養院的住院部分與其他建築合建時,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規定的;
7.用燃燒性能低於A級材料的彩鋼板建築作為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的。
二、對存在以下五種情形的,提請政府掛牌督辦整改
1.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定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的;
2.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油站、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儲量達到或超過GB50156對一級站的規定的;
3.存在大量耐火等級低、防火間距不足、消防通道不暢、消防設施缺損等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的連片區域;
4.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定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合用場所的連片區域;
5.嚴重影響公共消防安全,且整改難度大,被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關停查封后容易對經濟社會穩定產生影響的單位、場所。
三、對存在以下六種情形的,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5.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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