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縣對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統籌城鄉發展戰略精神,促進我縣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增強鄉鎮和村級組織履職服務能力,根據《四川省財政廳關於開展建立鄉鎮基本財力保障機制試點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縣政府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縣對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榮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縣對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 實施時間:2017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榮縣人民政府
一、稅收收入管理
(一)稅收收入範圍
我縣各項稅收收入繼續實行“屬地徵收、就地解繳、分級入庫”原則。凡納稅人註冊地與企業經營地或項目實施地不一致的,以企業經營地或項目實施地實行屬地管理(不含所得稅)。高速公路及其連線線、大型水利及渠系配套工程所產生的稅收和土地儲備中心徵用土地產生的耕地占用稅納入縣本級管理,其餘部分納入鄉鎮級管理。稅收收入管理納入目標考核,由縣目督辦與縣財政局聯合行文予以確定。
(二)鄉鎮稅收計畫基數
以各鄉鎮近五年(2012-2016)稅收實際完成數平均數進行測算,確定各鄉鎮稅收計畫基數,並對2017年目標任務進行分解。
(三)鄉鎮稅收計畫的確定
各年稅收任務以各鄉鎮稅收計畫基數,結合當年縣委、縣政府確定的稅收增長比例進行計算。
二、調整鄉鎮政府的財政支出範圍
(一)目標原則
實現分類保障。一是補足基本需求缺口。以“保工資、保運轉”為目標,補足鄉鎮基本需求缺口。二是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對鄉鎮必保民生需求缺口給予全額補助,提高民生支出水平,均衡地區間公共保障能力。三是提升促進發展能力。提高鄉鎮促進發展可用財力,保障鄉鎮重大決策支出需要。
對納入鄉鎮財政基本保障範圍的各項支出,凡有政策明確保障標準或支出負擔比例的,縣級財政按規定納入鄉鎮體制收入。縣財政將根據鄉鎮基本支出需求,統籌考慮財力狀況,通過轉移支付補助彌補其基本財力缺口。根據現行縣對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納入鄉鎮財政基本保障的各項支出所需財力由縣財政統籌安排財政收入和上級財力性補助及其他補助資金,按照“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的順序安排預算,確保基本保障支出足額落實,在現行政策標準內不留硬缺口。暫時沒有明確保障標準或支出負擔比例的,縣財政結合實際和財力狀況予以落實。根據鄉鎮組織收入水平確定鄉鎮發展資金,確保促發展資金來源。
(二)鄉鎮財政體制管理辦法
根據基本支出、民生保障和促進發展需求,由縣直接分配測算到鄉鎮,因素選擇與計算分配公正透明。
XX鄉鎮財力=XX鄉鎮2017年確定的財力基數+XX鄉鎮均衡性轉移支付增量補助(財力性缺口補助);XX鄉鎮2017年確定的財力基數以上一輪體制調整時確定的基數為準。
XX鄉鎮均衡性轉移支付增量補助(財力性缺口補助)=XX鄉鎮基本需求保障+XX鄉鎮民生需求保障+XX鄉鎮促進發展需求保障- XX鄉鎮2017年確定的財力基數。
1.鄉鎮基本需求保障。主要包括人員經費、辦公經費、村(社區)組織運轉經費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務方面的支出。
(1)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經費支出。是指國家統一出台的在職人員基本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和工資性附加支出、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等項目的支出以及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面的支出。鄉鎮按每年十月份工資基數編制預算,按執行數清算,不足部分縣財政列入均衡性補助範圍,超執行數部分由縣財政清算收回。
(2)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公用經費支出。是指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和網路維護費等基本運轉經費支出。鄉鎮按標準預算,超支不補。
(3)村(社區)組織運轉經費支出。是指村(社區)幹部基本報酬、離職村幹部、村畜牧防疫員和村(社區)格線員工作補貼等項目支出。鄉鎮按現行政策口徑編制預算,不足部分縣財政列入均衡性補助範圍,超執行數部分由縣財政清算收回。
將基層組織活動經費、農村公共服務運行維護經費和村辦公經費統籌整合為基層組織活動和公共服務運行經費,用於開展基層組織活動、農村公共服務運行維護和村級辦公運轉等服務民眾的必要支出。根據基層組織活動和公共服務運行經費資金來源和保障範圍,結合我縣經濟發展水平,保障標準平均每村按8萬元/年(貧困村按10萬元/年)核定;其中:資金來源省財政補助4萬元。社區戶籍人口5000人以下的按3萬元/年核定,戶籍人口5000人(含)至1萬人的社區按3.5萬元/年核定,戶籍人口1萬人及以上的社區按4萬元/年核定;其中:資金來源省財政補助1萬元核定。主要用於基層組織活動(組織活動、黨員幹部教育、群團活動等支出)、公共服務運行(基礎設施維護、社會管理服務、生產生活服務等支出)、日常辦公運轉(辦公用品費、水電費、報刊費、村社區監督委員會工作經費等支出)。鄉鎮按標準預算,超支不補。
(4)其他基本公共服務支出。是指鄉村基礎設施和場鎮街道維護、環境衛生整治、鄉風文明建設、防災應急救助、安全生產監管、維穩信訪調解、創新社會管理、特殊事項和保留事項等項目的支出。鄉鎮按縣財政補助標準列入預算,超支不補,其中:債務償還按財政測算基數與實際執行數清算,超執行數部分由縣財政清算收回。
基礎事項:按鄉鎮轄區內總人口、幅員面積、行政村(社區)個數、距縣城距離、重點行業安全監管(礦山企業個數、渡口個數和森林面積)和重點穩控對象等相關因素由縣財政測算補助基數,予以保障。其中:鄉村基礎設施和場鎮街道維護保障、環境衛生整治保障、鄉風文明建設保障、創新社會管理保障以上年度鄉鎮績效管理考核得分(占80%)和上年度鄉鎮財政所管理考核得分(占20%)按等次給予補助,分三個等次(每個等次9個鄉鎮),按補助基數的100%,90%,80%計算補助額,按當年稅收收入完成比例確定補助金額(每月按進度撥付資金),納入年終清算防災應急救助保障、安全生產監管保障、維穩信訪調解保障按鄉鎮需求在定額內申請使用,超支不補。
鄉村基礎設施和場鎮街道維護保障按全縣保障額×該鄉鎮幅員面積/全縣幅員面積×100%測算;
環境衛生整治保障標準按全縣保障額×該鄉鎮幅員面積/全縣幅員面積×100%測算;
鄉風文明建設保障標準按全縣保障額×[該鄉鎮轄區內總人口/全縣轄區內總人口×40%+該鄉鎮幅員面積/全縣幅員面積×20%+該鄉鎮行政村(含社區)個數/全縣行政村(含社區)個數×20%+該鄉鎮距縣城距離/全縣鄉鎮距縣城總距離×20%]測算;
防災應急救助保障標準按全縣保障額×[該鄉鎮轄區內總人口/全縣轄區內總人口×30%+該鄉鎮幅員面積/全縣幅員面積×30%+該鄉鎮行政村(含社區)個數/全縣行政村(含社區)個數×20%+該鄉鎮距縣城距離/全縣鄉鎮距縣城總距離×20%]測算;
安全生產監管保障標準按全縣保障額×[該鄉鎮安全監管係數/全縣安全監管係數×40%+該鄉鎮轄區內總人口/全縣轄區內總人口×20%+該鄉鎮幅員面積/全縣幅員面積×20%+該鄉鎮行政村(含社區)個數/全縣行政村(含社區)個數×10%+該鄉鎮距縣城距離/全縣鄉鎮距縣城總距離×10%],該鄉鎮安全監管係數=全縣安全監管係數×(該鄉鎮森林面積/全縣森林面積×50%+該鄉鎮碼頭個數/全縣碼頭個數×10%+該鄉鎮煤礦企業個數/全縣煤礦企業個數×40%)測算;
維穩信訪調解保障標準按全縣保障額×[該鄉鎮轄區內總人口/全縣轄區內總人口×30%+該鄉鎮行政村(含社區)個數/全縣行政村(含社區)個數×20%+該鄉鎮距縣城距離/全縣鄉鎮距縣城總距離×20%+該鄉鎮重點穩控對象人數/全縣重點穩控對象人數×30%]測算;
創新社會管理保障標準按全縣保障額×[該鄉鎮轄區內總人口/全縣轄區內總人口×40%+該鄉鎮幅員面積/全縣幅員面積×20%+該鄉鎮行政村(含社區)個數/全縣行政村(含社區)個數×40%]測算。
特殊事項:片區工作示範、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省道公路環境衛生整治、小井溝庫區及上游鄉鎮垃圾轉運和重點小城鎮示範建設等特殊因素進行定額補助。
片區工作示範補助按對原區公所所在地鄉鎮補助;
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補助按小井溝水利工程建設的鄉鎮補助;
省道公路環境衛生整治補助按對S305省道沿線的鄉鎮補助;
小井溝庫區及上游鄉鎮垃圾轉運補助按對小井溝庫區及上游的鄉鎮補助;
重點小城鎮示範建設補助按對全國重點小城鎮和全省小城鎮試點鄉鎮補助。
保留事項:對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補助確定的支出基數(含道交辦工作經費)和審計鎖定的鄉村債務予以保障。
2.鄉鎮民生需求保障。鄉鎮財權範圍內承擔的民生支出部分,不含已納入縣本級事權範圍內的民生支出。主要是優撫救濟方面的支出,包含農村五保戶供養、義務士兵家屬優待金、百歲老人(90-99歲老人、孤兒)補助、水利傷殘、1-6級傷殘軍人醫保繳費、城鎮退役義務兵自謀職業安置費、城鎮退役士官自主就業安置費、農村退役義務兵(士官)自主就業安置費和烈屬優待金等項目支出。鄉鎮按上年數編制預算,按執行數清算,不足部分縣財政補助,超執行數部分由縣財政收回。
3.鄉鎮促進發展需求保障。堅持財力向鄉鎮傾斜,支持鄉鎮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鄉鎮要積極發展鄉鎮經濟,壯大鄉鎮經濟實力,培育財源,增加收入,增強自我保障能力。為確保鄉鎮促進發展,鄉鎮促發展資金來源:一是稅收超基數分成比例:旭陽鎮10%、長山鎮和來牟鎮30%、雙石鎮40%、其餘鄉鎮50%。二是縣域外稅源。通過發展總部經濟等辦法,從縣域外爭取稅收的,按地方級的50%安排發展經費。具體考核時以稅務部門為主徵收的,其中:安排稅務部門80%工作經費,安排鄉鎮20%發展經費;以鄉鎮為主徵收的,其中:安排稅務部門20%工作經費,安排鄉鎮80%發展經費。三是鄉鎮轄區內形成的非稅收入原則上全額返還鄉鎮,偶然、大額非稅收入採用一事一議確定返還比例。四是返還鄉鎮轄區內形成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出讓淨收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原則上全額返還鄉鎮;土地出讓淨收益的返還,縣政府有明確用途的,按政府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按比例返還鄉鎮: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50-200萬元、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分別按100%、50%、30%進行返還;工業園區(河西新區)管委會形成的淨收益單獨計算。
三、規範鄉鎮財政管理
(一)建立預算管理約束機制
完善鄉鎮政府預算編制體系,增強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將所有收支納入預算編制範圍。提高收入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細化支出預算編制。完善非稅收入收繳方式,嚴格實行“收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 制度,規範使用非稅收入預算科目,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不得坐收坐支。加強財政票據管理,嚴格執行票據領銷制度,加強對票據使用監督檢查。嚴格按照新《預算法》的規定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未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的採購項目不得實施採購。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法規制度組織政府採購活動,保證採購主體、採購方式、採購程式合法,原則上採購人不得組織政府集中採購活動。在實施採購前,鄉鎮要將採購預算金額、採購品目、數量、資金是否到位等相關內容報縣財政局審核,確定採購形式和採購方式。硬化預算約束,明確預算調整程式,對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加快支出預算執行進度,按規定及時支付資金,有效控制新增結轉結餘資金。加強預算收支分析,定期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收支情況。
(二)推進國庫集中支付改革
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所有資金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運行,財政資金嚴格實行先支付後清算。鄉鎮應圍繞建立健全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在全面清理撤銷鄉鎮及所屬單位原有賬戶後,應按規定及時申請設立“鄉鎮零餘額帳戶”和“鄉鎮代管資金財政專戶”,鄉鎮必須按照各種帳戶規定的用途使用帳戶,對於未經財政國庫部門批准的銀行帳戶將視為“小金庫”,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積極推進公務卡支付改革,加強現金支出管理。嚴格財政借款管理,全面清理已經發生的財政借墊款,不得違規出借或墊付財政資金。建立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三)加強政府債務管理
建立債務管理台帳,對債務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債務化解機制,逐年消化歷史債務。鄉鎮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不得違規對外提供任何經濟擔保和財產抵押活動。縣財政建立風險預警和責任追究機制,及時實施風險提示,有效管控鄉鎮債務風險,對違法違規舉借和使用政府債務的,要責令改正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繼續實行化債資金由縣財政國庫支付中心集中直接支付到債權人的辦法,堅決杜絕鄉鎮挪用。鄉鎮要對化債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
(四)全面推進信息公開
預算信息公開要完整和細化,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財政撥款的單位均要公開“三公”經費及部門預決算信息,並且按支出功能分類細化編制到項級科目,按經濟分類細化編制到款級科目。按照“時間統一、格式統一、口徑統一”的要求,所有鄉鎮要在榮縣人民政府網公開相關信息。
(五)強化監督檢查管理
鄉鎮財政要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三個重點環節,即信息通達、公開公示和抽查巡查制度及流程,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紮實推進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一是加強日常管理監督、現場監督和線上監督,確保監督有力有效,通過開展聯審互查,做到記賬及時、賬賬、賬款、賬表相符,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整合平台,以金財網和大平台為支撐,所有財政資金和業務操作納入大平台管理。二是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村級財務會計制度實施細則;嚴格村級財務會計核算,推行村級會計核算電算化;加強村級財務會計工作人員培訓,提高財會人員專業水平;強化對村級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村級財政專項資金檢查,及時反映存在的違紀違規行為,並配合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