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縣鄉鎮財政管理局

新邵縣鄉鎮財政管理局,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邵縣鄉鎮財政管理局
  • 級別:副科級
  • 地址:新邵縣
  • 編制:14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負責研究提出鄉鎮財政管理的政策和辦法,研究擬訂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加強鄉鎮財政所建設;指導鄉鎮財政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指導鄉鎮債權債務管理和鄉鎮債務的化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村級債務管理和化解工作;具體組織惠農政策的貫徹落實;參與調查研究農村經濟和農民負擔情況,參與全縣農村綜合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鄉鎮財政幹部隊伍建設。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該局下設綜合會計股、鄉鎮財務管理股2個內設機構。

人員編制

縣鄉鎮財政管理局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4名,其中局長(副科級)1名,副局長(正股級)1名,正副股長各2名。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加強鄉鎮財政管理,充分調動鄉鎮生財、聚財、理財的積極性,促進鄉鎮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鄉鎮財政體制
第二條 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指導思想:有利於調動鄉鎮培植財源的積極性;有利於促進鄉鎮稅收征管;有利於增強鄉鎮財政實力;有利於規範鄉鎮財政管理,降低鄉鎮財政風險,確保鄉鎮財政健康運行。
第三條 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收入全部上繳,支出定員定額;稅收增長分成,稅收短收分擔;新增財源分成,適當傾斜財力;確保收支平衡。
第四條 鄉鎮財政預算收入的範圍
(一)稅收收入
1、國稅收入列為縣級財政預算收入。不進入鄉鎮財政預算體制,但納入鄉鎮財稅目標考核。
2、地稅收入:包括本鄉(鎮)辦企業、村辦企業、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業、鄉鎮招商引資企業及支出下放給鄉鎮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營業稅(75%部分)、企業所得稅(28%部分)、個人所得稅(28%部分)、資源稅(75%部分)、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其他稅收(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列為縣級收入)。
(二)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專項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
第五條 鄉鎮財政預算支出的範圍
(一)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包括鄉鎮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人民團體、鄉鎮財政所、鄉鎮計畫生育服務站人員經費支出和項目支出。
(二)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包括鄉鎮文化站、廣播站人員經費支出及其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三)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包括鄉鎮勞服站人員經費支出、離退休人員的經費支出、撫恤費、遺屬補助費、建制鎮居委會經費。
(四)農林水事務支出:包括鄉鎮農技、經管、農機、水利和畜牧人員的各類經費支出、村幹部工資、村管理費、各項涉農惠農補貼及其他“三農”支出。
(五)城鄉社區事務支出:包括鄉鎮城建辦人員經費支出、城市建設及維護支出、用城市公益事業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
(六)採掘電力信息等事務支出:包括鄉鎮企業站人員經費支出及支持鄉鎮中小企業發展專項支出。
(七)其他支出。
第六條 鄉鎮收支基數的核定
(一)收入基數
1、地稅徵收的工商稅收的確定:釀溪鎮、嚴塘鎮、陳家坊鎮、坪上鎮、新田鋪鎮、巨口鋪鎮、龍溪鋪鎮等7個鎮以2011年工商稅收完成數遞增12%作為2012年的工商稅收收入基數;雀塘鎮、寸石鎮、小塘鎮、潭溪鎮、大新鄉、迎光鄉、潭府鄉、太芝廟鄉等8個鄉鎮以2011年工商稅收完成數遞增10%作為2012年的工商稅收收入基數。以後年度各鄉鎮均以上年度地稅徵收的工商稅收實際收入數作為當年體制收入基數,以此類推。
2、上劃所得稅返回以上一屆鄉鎮財政體制確定數為基數。如遇政策重大調整,再另行單項確定。
(二)支出基數。按照“零基預算”的辦法進行合理確定。鄉鎮人員數和公用經費嚴格按實核定。
1、2012年鄉鎮人員數以2012年3月單位在冊人數進行確定。以後年度按當年1月31日單位在冊人數和縣人事部門批覆的工資計算。
2、工資以2012年3月的工資發放情況為依據計算確定。公務員和全額事業人員工資按100%計算基數,差額人員按每人每年7200元計算基數。公務員的津補貼與事業人員的績效工資在年終體制結算時另行結算。
3、公務費全額撥款人員按700元/人標準計算基數;離退休人員按100元/人標準計算基數。
4、遺屬人員補助按縣人事部門批覆的補助標準計算。
5、村、社區及居委會經費按有關規定據實核撥。
6、縣財政局每年年末對各鄉鎮的人員異動情況進行核定,對於調增調減的人員帶來的工資性支出,在年底結算時按實增減。如出台新的工資支出政策,再按規定調整鄉鎮支出,年底縣財政根據當年的財力情況給予適當經費補助。
7、農村稅費改革時確定的計育補助、優撫補助、鄉村道路補助、民兵訓練補助等專項轉移支付補助,按改革時確定的金額和要求分配到鄉鎮,縣財政每年對各鄉鎮按有關政策和要求實行專項撥付,由各鄉鎮進行相應的專項核算和管理。
第七條 年終結算
各鄉鎮在年終前要對本鄉鎮的各項收入和往來款項進行全面清理,確保預算收入及時足額解繳縣國庫。收入與上級往來必須在年終前按照縣財政局規定的日期進行清理對賬,確保兩級財政數據一致。年終,各鄉鎮要按縣財政局通知的結算日與縣財政進行體制結算,結算事項包括:
(一)稅收增長分成。年終稅收增長額超收入基數部分實行縣鄉比例分成(只指當年縣級新增財力參與分成,新增財力按省管縣體制辦法計算),鄉鎮按60%分成,縣財政按40%分成。稅收完成額少於收入基數的部分,由鄉鎮負擔,在年終結算時按短收額扣回。
(二)新增財源獎。鼓勵鄉鎮培植財源,積極招商引資發展工業企業。各鄉鎮在確保完成縣定收入基數和收入任務的前提下,自主招商引資的新辦工業企業(不含縣鄉聯招新辦的工業企業)當年實現稅收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其實現稅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在本屆財政體制內全額返給鄉鎮(按省直管縣財政體制計算分成減去征管部門經費,且不參與稅收增長分成)。
(三)上劃中央所得稅返回鄉鎮收入的結算:鄉鎮上劃中央所得稅實際入庫完成或超額完成所得稅基數的,按基數結算返回;鄉鎮實際入庫未完成的,短收部分相應扣減返回基數。
(四)鄉鎮非稅收入按縣政府確定的標準單項結算。
(五)年終根據縣級財力逐年增加對鄉鎮財政的轉移支付。
第三章 鄉鎮財政管理
第八條 推行鄉鎮綜合預算,加強支出管理。全面推行“鄉財縣管鄉用”辦法,取消鄉鎮行政事業單位賬戶,各單位財務收支由鄉鎮財政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實行綜合財政預算,強化鄉鎮財政所對鄉鎮預算執行和鄉鎮財務管理的職能。推行政府採購制度,規範財政資金供給範圍。結合鄉鎮政務公開,制定財政財務收支公開制度,廣泛接受民眾監督。
第九條 收支核算管理
(一)預算收入管理
1、預算收入解繳。各鄉鎮徵收的各項預算收入,必須在當月及時全額解繳縣國庫。鄉鎮地稅機關徵收的工商稅收及附加由地稅部門匯總直接解繳縣國庫;鄉鎮財政受託代征的社會撫養費必須及時全額解繳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再由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總繳入縣國庫。
2、預算收入級次管理。縣地稅稽查局和縣審計局查出的鄉鎮級工商稅收、國土方面收入不計入鄉鎮財政收入,列作縣級財政收入。凡截留縣級收入不上解或將縣級收入轉作鄉鎮級收入的,一經查實,從嚴處理,該調庫的調庫,該罰款的依法處以罰款。各鄉鎮不得要求縣地稅局在鄉鎮之間進行稅收完成數的調整及稅種劃轉,違反上述規定經查屬實的,將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格處罰。
(二)預算支出管理
1、嚴格依法辦事。縣對鄉鎮核定支出基數後,各鄉鎮要對本鄉鎮可用財力進行合理安排,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辦事。各鄉鎮要確保本鄉鎮管理的全額人員、差額人員(包括鄉鎮站、所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按政策應享受的各項待遇有保障,嚴禁將支出基數包乾到人。
2、建立支出撥付賬戶。鄉鎮預算總會計必須在當地營業所或信用社設定相關賬戶,用於上下級財政機關的資金調度及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條 嚴格預決算制度。鄉鎮財政預算和基金預算收支計畫,應當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鄉鎮財政預算收入以縣級財政預算確定的任務為基礎;預算支出應當在“保工資,保運轉,保穩定”的前提下,厲行節約,妥善安排各項經濟建設和社會公益、公共事業發展支出。鄉鎮財政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鄉鎮財政預、決算必須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和縣財政局備案。鄉鎮財政收支要自覺接受上級人大和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 加強村級財務管理,理順鄉(鎮)村財務關係。農業稅附加要按照規定全部用於村級開支,鄉鎮不得截留、平調、挪用。同時,各鄉鎮要健全村賬鄉(鎮)管制度,加強對村級財務的監督與審計。
第十二條 實行定期、離任審計制度。縣級審計機關要對鄉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政府部門管理和委託社會團體代管的各類基金、資金的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鄉鎮主要負責人離任,要實行離任審計制度。
鄉鎮財政預算編制後,經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縣財政局審查備案,再由鄉鎮財政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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