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 類型法律
  • 頒布時間:2014年02月25日
  • 來源:楚雄州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條件和程式,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知名商標的認定、使用和管理,保護楚雄州知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楚雄州知名商標是指在本州行政區域內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知名商標的認定、使用、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全州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縣、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知名商標的推薦和保護工作。
工信、智慧財產權、財政、農業、國稅地稅、質監、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申請認定楚雄州知名商標實行自願原則。
認定楚雄州知名商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名商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機制,鼓勵商標所有人提高商品質量和信譽,做好知名商標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生產者、經營者申請註冊商標,爭創知名商標。
第八條 被認定為楚雄州知名商標的,由州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1萬元,並頒發《楚雄州知名商標證書》和楚雄州知名商標牌匾。
《楚雄州知名商標證書》和楚雄州知名商標牌匾由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製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獎勵扶持政策。

第二章 條件和程式

第九條 申請楚雄州知名商標認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商標所有人是在本州註冊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
(二)該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持續實際使用期限滿2年以上且權屬無爭議;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符合質量標準,售後服務規範,具有較高知名度;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額、納稅額連續2年在全州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五)註冊商標所有人注重對該商標的廣告宣傳,其廣告覆蓋地域較廣、效果較顯著,具有較高的市場信譽;
(六)註冊商標所有人有商標使用、管理、保護的制度和措施;
(七)註冊商標所有人2年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未發生違反商標法的行為以及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條 申請認定楚雄州知名商標,申請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楚雄州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和由申請人簽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者事業法人、團體法人登記證明複印件;
(三)商標註冊證複印件和實際使用的註冊商標彩色圖樣;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等級證明,近2年的主要經濟指標(附財務審計報告)和銷售區域、銷售量以及售後服務措施材料;
(五)該商標廣告的覆蓋地域以及廣告資金投入情況;
(六)該商標的保護措施材料;
(七)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檔案和證明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報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
第十二條 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知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條件進行審核,並組織有關部門對申請的知名商標進行評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初審認定,並予公告;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予以初審認定的楚雄州知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由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認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楚雄州知名商標: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在認定期間,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十五條 知名商標實行集中認定,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楚雄州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續展。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準予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期滿未申請的,該知名商標稱號自動失效。
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雲南省著名商標的,不需要再申報和認定楚雄州知名商標。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被認定為楚雄州知名商標的,可申請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推薦參加雲南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
認定。
第十七條 對楚雄州知名商標的專用權實行下列特殊保護:
(一)楚雄州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在其產品包裝、服務場所、廣告宣傳、產品說明書和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楚雄州知名商標字樣的權利受到保護;
(二)楚雄州知名商標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受到保護;
(三)未經楚雄州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以該商標文字作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使用;
(四)將楚雄州知名商標通報全省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同保護。
第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侵犯楚雄州知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擅自將與楚雄州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擅自使用楚雄州知名商標的商品特有包裝、名稱和裝潢的;
(三)在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楚雄州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足以造成誤認的商標的;
(四)擅自在商品包裝或者容器、裝潢、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楚雄州知名商標文字的;
(五)以其他方式損害楚雄州知名商標信譽的。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楚雄州知名商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楚雄州知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依法查處侵犯楚雄州知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二十條 楚雄州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楚雄州知名商標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其他註冊事項變更,應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報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二)楚雄州知名商標由商標所有人自己使用,也可許可他人使用;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許可使用手續,並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三)楚雄州知名商標只能使用在被認定為知名商標所審定的商品上,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四)楚雄州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知名商標的自我保護,提高產品或者服務質量,維護知名商標的信譽;
(五)楚雄州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該商標的,受讓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一條 楚雄州知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其知名商標稱號,並予以公告:
(一)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楚雄州知名商標稱號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嚴重影響楚雄州知名商標信譽的;
(三)超越楚雄州知名商標核定使用的範圍使用“楚雄州知名商標”字樣,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出售楚雄州知名商標證書或者牌匾的;
(五)使用楚雄州知名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六)該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者註銷的。
違反前款規定,被撤銷楚雄州知名商標稱號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楚雄州知名商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楚雄州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要求註冊登記主管機關撤銷侵權人的字號;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和有關機關工作人員在楚雄州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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