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東港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由民政局東港市發布,針對農村醫療救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港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民政局東港市
  • 所屬類別:暫行辦法
  • 針對問題:農村醫療救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農村困難居民解決治病難問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遼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遼政辦發〔2004〕106號)和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丹東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丹政辦發〔2005〕6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醫療救助是指政府採取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對農村社會救助對象予以適當醫療救助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是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農村醫療救助應遵循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穩步推進的原則;救助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銜接,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配套的原則;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醫療單位減免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民政部門在政府領導下,負責農村醫療救助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衛生部門負責對提供農村醫療救助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和醫療機構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醫療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農村醫療救助主要是以下對象:
1.經市民政局批准並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
2.經市民政局批准並發給《丹東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農村低保戶。
3.經市民政局確認未享受公費醫療或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在鄉七級以下殘疾軍人、在鄉“三屬”、帶病還鄉退伍軍人(以下簡稱四類優撫對象)。
4.市政府規定應予救助的其他農村特困居民。
第六條 農村醫療救助主要採取以下兩種形式:
(一)為救助對象繳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
(二)對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對象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七條 為救助對象繳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承擔部分的操作程式:不需本人申請,由市民政局向財政局報送《民政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承擔部分資金需求表》,向東港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報送《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民政救助對象基本情況登記表》、市財政局按資金需求額直接撥付給東港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東港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按照民政局提供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民政救助對象基本情況登記表》將財政局撥付的資金按規定標準存入民政對象個人帳戶。
第八條 救助對象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1.慢性腎衰竭(尿毒症)並進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2.各種惡性腫瘤;
3.再生性貧血和白血病;
4.重症肝炎及併發症;
5.嚴重心腦血管病住院搶救或手術治療的;
6.嚴重腦血栓急性發作住院搶救治療的;
7.高危孕婦住院分娩的;
8.雙眼白內障手術治療。
9.市政府確定的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九條 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標準原則上按個人承擔的醫藥費部分扣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保險賠付、社會捐贈部分等其他補助的一定比例予以救助,門診就診不予補助。住院治療起付線300元,301-1000元補助10%;1001-2000元補助20%;2001-3000元補助30%;3001元以上補助40%,但年累計救助額不得超過2000元限額。
第十條 對不符合農村醫療救助條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採取臨時救濟、社會互助等辦法予以適當救助。
第三章 指定就診醫院
第十一條 市衛生部門確定的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作為我市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定點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
第十二條 患重大疾病需申請政府救助的,必須在本市範圍內指定醫院就醫。
第十三條 各指定醫院應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對象提供治療服務。
第十四條 救助對象到本市以外或本市非指定醫院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超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發生的醫療費用,均不在醫療救助範圍之內。
第十五條 指定醫院要免收就診救助對象的掛號費用、診查費;需CT.MRI等大型設備檢查時,減收20%的檢查費;住院治療10日內的,減收20%的住院床位費。衛生防疫、監督部門要免收就業的首次體檢費,脊髓灰質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接種勞務費;婦幼保健機構免收孕婦的產前檢查費。
第四章 救助金審批和發放
第十六條 申請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由本人或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農場,下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並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一)市民政局核發的《農村五保供養證》、《丹東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救濟金領取證》(銀行通發存摺)、《殘疾軍人證》、《烈屬撫恤證》、《帶病還鄉退伍軍人證》、身份證、戶口本。
(二)指定醫院的診斷書和醫療收費收據及必要的病志材料。
(三)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補助證明(四類優撫對象還需提供優撫對象合作醫療補助證明)。
(四)保險賠付證明。
(五)相關單位或部門及社會捐助情況證明。
第十七條 鄉鎮政府在接到全部申請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派專人或責成村委會對申請人有關情況調查核實後,報市民政局審批。市民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對鄉鎮呈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辦理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審核個人承擔的醫療救助費用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的補助;
2.醫療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3.患重大疾病救助對象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4.四類重點優撫對象按政策規定應享受的醫療補助(含發給個人部分);
5.參加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6.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助的資金。
第十九條 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由市民政局以現金形式支付。已經採取治療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給申請者個人;已確診患有重大疾病,但因為無力支付醫療費,尚未採取治療措施的救助對象,可申請救助,獲得批准後,到定點醫院接受治療,救助資金由市民政局直接支付給定點醫院或定點藥店。
第二十條 市民政局每半年要將醫療救助的人數和資金髮放情況匯總後,報市財政局,年末結算後報資金髮放表。
第五章 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來源以政府出資為主和積極爭取上級財政部門的補助。政府出資部分由市財政局籌集。
第二十二條 市民政局負責編制農村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計畫,經市財政局審核並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市財政局根據預算和實際救助需求,及時將資金劃撥到市民政局。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和市民政局對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帳管理,專款專用,結餘資金轉入下年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市民政局要按規定向上級民政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決算報告。
第二十四條 鼓勵社會各界為農村醫療救助捐贈款物,由市民政局統一接收,按規定納入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全部用於農村醫療救助。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應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經費。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開展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列、虛列和截留、挪用、私分、貪污醫療救助金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七條 對騙取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由市民政局負責追回,並對當事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農村醫療救助審批管理人員要認真負責,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批准並支付救助金;醫療單位要遵守醫規醫德、如實出具有關證明。對為醫療救助對象出假證、不按規定審批醫療救助待遇的,由民政和衛生、監察部門嚴肅查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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