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農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農村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扶助農村困難居民患病醫治,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農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 實施地域:葫蘆島市
  • 屬性:實施辦法
  • 目的:規範農村醫療救助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醫療救助,是政府籌集資金對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給予適當醫療救助的救濟制度。
第三條 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堅持遵從實際,因地制宜,協調運作,穩步推進,實行救助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與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相銜接,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商業保險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民政部門負責農村醫療救助的管理和社會捐資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衛生部門負責對提供農村醫療救助醫療機構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本辦法限定的醫療救助對象是長期居住在本市持有常住農業戶口的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居民:
(一)經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批准並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
(二)經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批准並發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農村特困戶;
(三)經縣級政府民政部門確認非公費醫療或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傷殘軍人,成建制入朝的民工民兵及建國前入伍的退休軍人;
(四)市政府規定應予救助的其它農村困難居民。
第六條 醫療救助主要方式:
(一)為救助對象繳納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二)對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對象解決適當的醫療費用。
(三)對超出政府救助限額的部分實行商業保險(已參加新型合作醫療中含商業保險部分的救助對象除外)。具體操作辦法,民政部門會同財政、商業性保險公司研究處理。
第七條 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村特困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一)慢性腎衰竭(尿毒症)並進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各種惡性腫瘤;
(三)再生障礙性貧血和白血病;
(四)重症肝炎及併發症;
(五)嚴重心腦血管疾病住院搶救或手術治療的;
(六)嚴重腦血栓急性發作住院搶救治療的;
(七)高危孕婦住院分娩的;
(八)市政府確定需要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八條 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標準按個人應承擔的醫藥費(扣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醫療單位規定減免、保險賠付、社會捐獻部分)超過1500元(含1500元)以上部分的40%予以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額不得超過2000元。
第九條 對不符合農村醫療救助條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採取臨時救濟、社會互助等辦法予以適當救助。

第三章

救助申請和發放
第十條 農村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在指定醫院就醫的,可申請政府醫療救助。在非指定醫院或本市以外醫院就醫的,不列為享受醫療救助範圍。
第十一條 指定醫院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患重大疾病的農村特困居民提供治療。超越範圍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在本規定救助之內。
第十二條 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本人或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含轄有農業人口的街道辦事處,下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及複印件(戶籍證明、本人身份證、《農村五保供養證》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在鄉老復員軍人證》、《傷殘軍人證》、縣(市)區政府指定醫院的診斷書和醫療收據、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補助證明、保險理賠證明、社會捐助情況證明及優撫對象定額醫療補助等);
(二)鄉(鎮)政府在接到申請人全部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有關情況的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填寫《葫蘆島市農村困難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對鄉(鎮)政府呈報的申請材料和提出的初審意見審核確認後,報市民政部門審批。
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農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由縣(市)區民政部門以現金形式支付。已經採取治療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給申請者個人;已確診患有重大疾病,但因無力支付醫療費、尚未採取治療措施的,申請救助批准後,到定點醫院接受治療,救助金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直接支付給定點醫院或定點藥店。

第四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來源以政府出資為主,以從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和社會捐助為輔。政府出資部分由市、縣財政部門按5:5比例籌集。每年救助資金暫定為200萬元,其中市本級100萬元,建昌縣26萬元,綏中縣26萬元,興城市24萬元,連山區18萬元,南票區5萬元,龍港區1萬元。醫療救助資金每年3月底前撥入同級民政部門專用帳戶。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編制農村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計畫,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和實際救助需求,及時將資金劃撥到民政部門。各級民政部門要按規定向上級民政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決算報告。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實行財政社保專戶管理。上級補助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由國庫直接劃撥本級財政社保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縣(市)區民政部門開設專款支出帳戶,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救助資金當年結餘的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各界為農村醫療救助捐贈,由民政部門統一接收,按規定納入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全部用於農村醫療救助。
第十八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對領取救助的人員實行規範化管理,建立微機發放檔案。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經費。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在每月末5日內將本地區醫療救助的人數和資金髮放情況,報市民政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市民政部門匯總後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財政、衛生部門要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定期開展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列、虛列和截留、挪用、私分、貪污醫療救助金等違法行為。對不按規定落實配套資金的地區,市將取消對該縣(市)區的市級救助配比資金。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領取、重複領取及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要如數追回,並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為申請醫療救助對象出假證、不按規定審批醫療救助待遇的,由本級機關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各指定醫院及相關人員在醫治診治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由衛生部門按規定處理,並追究單位領導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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