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秩序的範圍
會計秩序所涉及的範圍十分廣泛,其內容可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1.人類行為對設計、構建和運用會計系統的影響這主要是
政治歷史、經濟文化背景以及管理層的
態度、觀念和行為方式對會計系統的設計、運行及其結果,對會計
組織的
結構、功能與變動的影響,這是人類行為對會計系統的約束和
控制;
2.會計系統對人類行為的影響
這主要是關於
會計系統對人們的行為
動機、行為效率、決策方法、
協作關係、
目標的實現和
協調等的影響,這是會計系統對人類行為的反映和作用;
這主要是如何運用會計系統來影響和預測人類行為,以及通過發展行為科學,運用適當的方式來改變現存的或潛在的與
企業經營活動和整體目標不相協調的
經濟行為,從而達到最佳化經濟行為、提高行為效率和
效益的目的。
會計秩序的實踐意義與社會價值
為了全面、清晰地反映企業經營活動的全貌,不僅要求提供與
企業決策相關的
財務信息,還要求對與財務信息有重要關係的非財務行為或事項進行必要的計量、
報告和說明。這些非財務行為包括:企業的
經營方針、管理方針、管理層的行為規範、管理和經營方法的革新、企業的團結協作及
企業文化對
經營成果的影響等。信息使用者迫切需要這些行為
信息,藉以更深入地了解企業及其行為,並進行企業間的橫向比較和評價。
2.會計秩序有助於完善和發展委託代理制,明確雙方的
責任和義務,為
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運作奠定基礎
委託代理制是現代
企業發展的基礎和前提。
經營權與所有者的分離,明確了
產權關係和雙方責任,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本質要求,為現代
企業的獨立經營和自主發展開拓了廣闊天地。由於
經營者掌握著所有者無法掌握的
私有信息,兩者處於信息不平衡狀態,所有者無權約束和控制經營者的經濟行為。因此,所有者只有通過對經營者行為過程的了解和
監督,才能監控
企業行為,保護自身
利益免受損害。同時,會計秩序也為企業提高行為效率、開展行為決策提供了依據,為創造科學、高效的現代企業制度奠定了基礎。
3.會計秩序最直接、最有效的作用體現在
管理會計的發展過程中
管理會計中標準
成本計算、
預算控制和
差異分析等都採用行為科學中的相關理論和方法來研究如何預測前景、參與決策、
規劃未來,以控制評價企業的
經濟活動。美國會計學家
利特爾頓曾斷言:管理會計的研究核心必然從
成本管理走向
價值管理。日本會計學家西村明認為:“經營管理職能與管理會計有密切聯繫,因此,由於行為科學的影響,
會計不得不發生實質性的變化。”重視信息的相關性,注重企業的
戰略和行為的監控,代表了管理會計發展的方向。
4.會計秩序的研究和推廣,將大大推動
責任會計的發展和運作
要充分發揮責任會計在經營管理中的作用,就必須分析人們各種行為產生的原因、影響因素,探尋激發人的有益行為和積極性的有利條件,並與責任會計管理緊密結合起來。從現代管理角度看,行為責任的
激勵作用是巨大的。責任會計與會計秩序的結合點在於責任
網路的建立、
責任預算的編制以及行為責任的考核與評價。在行為過程之前,就制定完善的行為
責任制度,並堅持開展事前、事中、事後三個環節的控制和考核,使會計秩序管理活動充分體現
目標管理原則,做到
責任明確、賞罰分明,充分強化責權利三者的緊密結合,以提高行為效率和
管理效率。
5.會計秩序的開展有助於最佳化會計行為,促進
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
行為目標的協調一致
最佳化會計行為的實質是使會計行為合法化、合理化、合情化。首先,會計行為合法化,遵循國家有關
法律和
會計法規的要求。這些法律、法規代表著
社會的整體利益,是社會達到均衡狀態的根本保障。國家管理機構可以利用法律、法規,發揮權威性的導向和預測作用,引導和最佳化會計行為;其次,
會計行為合理化。會計行為要符合
成本效益原則,即會計行為在合法化的前提下,應以儘可能少的行為和方式投入耗費,獲得儘可能充分、優質的
會計信息,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不同
需求。換言之,會計提供的信息所產生的
經濟效益和
社會效益,儘可能大於為提供這些信息所付出的代價,即會計信息既能滿足需要,又能節省
成本達到行為效益最大化,這是會計行為最佳化的核心;再次,會計行為合情化,即合乎情理,合乎
會計職業道德的要求,這是會計行為的至高境界。在實現會計行為合情化的過程中,加強國家對會計組織或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改進我國
財務會計管理體系,發揮會計信息與組織成員的相互作用,協調國家、企業、個人三者的行為目標,是實現會計行為最佳化的最終目標。
整頓會計秩序的策略
1.堅持
廠長經理離任審計。對廠長、經理離任審計,應把握好實施時機。在廠長、經理離任前夕,對其任期內
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和執行《會計法》的情況進行審查,並以此作為其主要考核依據。
2.實施
會計人員年度考核。各級
會計主管部門要按年對所轄範圍內的會計人員進行政治業務
素質的
考查,看其是否能在特定的環境裡忠於職守、堅持原則、依法履行職責許可權,是否具備必要的專業
技能,是否能妥善處理各方經濟利益關係,有無對違法亂紀活動知情不報乃至共同作弊的行為。考核必須以鑑證資料(如
審計報告或
審計意見書)為準,注重量化。考核結果應作為會計人員升職、留任、
降職及
職稱、
工資、獎懲的主要依據。考核認為不稱職或表現較差的會計人員應調離其工作崗位。
4.撤換弄虛作假責任人員。一些慣於弄虛作假的會計人員,一經查實,即予撤換,對弄虛作假有養不可推卸責任的廠長、經理也不能留任。只有這樣才能較為徹底地撥亂反止。
1.深化經營業績年審制度。各級會計主管部門要統一安排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告
審計,每個企業必須自覺接受審查。審計結果可視需要在一定範圍內公布。這不但能督促企業如實報告經營業績,而且可幫助
企業經濟關係人(
投資者、
債權人、
金融機構、
稅務部門、財政機關)止確決策,還有利於政府部門(工商行政、勞動人事、
經濟管理等機關)的
巨觀管理。
2.改進鑑證報表參評制度。有些地區因年度業績審計結果出來得比較退,年度總結評比大都採用未經審計報表
數據,這給造假者有了可乘之機。為此有必要對年度總結評比的時間作些靈活的安排,保證總結評比以鑑證過的年度會計決算報告為依據。
3.建立虛假獲益追索制度。對查實確係弄虛作假而取得的政治利益(如升遷、先進、勞模)、
經濟利益(如提薪、
獎金、住房),紀檢、監察及有關
行政機關應通過勒令退同、撤銷文令等途徑予以追索,絕不能讓造假者有茲毫得益。
1.完善
繼續教育體系。(1)建立“會計繼續教育專項基金”,用以解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經費問題。(2)調整課程設定。目前的
在職教育側重於滿足他們職稱
考試的應急需要,對
職業道德教育和操作
能力訓練,幾乎是空白。應當從整頓會計秩序的現實情況出發,對在職會計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操作能力
培訓,以提高其政治和業務素質。
2.
改革職稱考試制度。我國的會計專業職務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從整體上講是可以的。但也存在養職業道德要求不嚴,一次考試終身受益等問題。因此,應對我國的會計專業職務技術資格考試制度作些完善:對考評中不能切實履行會計法》職責的會計人員,不準參加考試;對已獲得一定會計專業職務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每隔2一3年進行一次相同等級的專業
測試,連續3次不合格的,吊銷原技術資格證書。這些可以起到增加壓力、督促進取的
效用。
3.
宣傳先進人物事跡。各級會計主管部門每年應在所轄範圍內進行一次會計“評先”
活動,先進集體與個人的事跡不僅要在會計系統內部宣傳,更應在會計系統外部宣傳,讓社會了解會計、理解會計、支持會計、監督會計,同時也可以穩步提高會計人員在全社會的地位。
四、加強基礎管理是改善會計秩序的主要關鍵
1.健全
內部控制制度。當前首先要保證每個環節都有相應的控制制度(特別是會計控制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其次要研究內部控制制度的
質量,分析其是否與經濟活動相適應,發現不足,迅速採取補救措施;第三要進行
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交流,借鑑先進經驗,不斷充實改進。
2.注重管理狀況考查。整頓會計工作的任務是督促各環節管理經濟活動都必須依法辦事。各
經濟組織要配備專兼職稽查員,採取定期與經常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各環節管理狀況進行跟蹤考查,及時糾偏。考查結果應納入責任人的
業績考核,並與其經濟利益掛鈎,以激勵
員工加強基礎管理。
3.繼續開展繼“達標”、“升級”活動。前些年我國會計領域的“達標”、“升級”活動,促進了會計行為的規範化,會計質量逐漸提高。我們有必要在總結這一工作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繼續開展上述活動。當前應從以下幾方而入手:一是修訂“達標”、“升級”
標準,制訂較為嚴密且利於操作的考核辦法:二是制訂會計“達標”、“升級”規劃,有
計畫、快節奏地加強
會計基礎工作;三是對已“達標”、“升級”的企業進行復檢,明顯退化的取消其相應稱號;四是對會計基礎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能“達標”的企業,進行一定的制裁。
1.要擴大監督範圍。(1)專業監督應注重深度。
信貸監督、
稅務監督、
財政監督等需從自身特點出發,對每個經濟監督對象由表及里地進行檢查,促使企業按專業政策的要求自覺規範經濟行為。(2)審計工作應注重廣度。審計機關應按《審計法》全而確定
審計對象,自身無力審計的部分對象,可通過適當方式委託
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審計。同時社會審計組織和
行業主管機關的
審計機構要增強審計的
主動性,做到凡是有經濟活動的組織每年均能接受至少一次審計。
2.要嚴肅監督紀律。實事求是地講,會計工作中的不少問題,有些監督機關(構)及其成員是清楚的,緣於多重因素的困擾,他們或是避重就輕,或是置若周聞。我們應嚴明監督責任制;加大監督力度,嚴格查處違法亂紀問題,對拘私舞弊或監督不力者應給予必要的處罰。
3.要擴大監督隊伍。應有計畫地增加各經濟監督層次的人員編制,選調有實踐經驗和獨立監督能力,且具有強烈責任感的人員到相應的經濟監督崗位,壯大經濟監督力量。
1.
通報執法情況。稅務、
財政、審計、三查辦及
法院、檢察院可定期向社會公布違法亂紀行為的查處情況及近期工作重點,自覺接受
社會監督,堅決打擊違法亂紀者的囂張氣焰。
2.督查執法行為。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會計工作中存在的違法亂紀行為,原則上是誰發現的誰處罰。但每年查出的違紀問題總是較大一部分卻未受到應有的處罰。因此,紀檢、監察及人大財經委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稅務、財政、審計、法院、檢察院等機關(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督查,務必做到“執法必嚴”。
3.完善法律法規。《會計法》第26條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資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目前我國刑法與有關補充規定中對這些行為追究的刑事責任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也缺乏“量”的標準,執行起來難度較大。因此,亟需有相應的實施
條例或實施辦法,具體明確法律責任的量的界限與標準,增強可操作性。
4.注重執法研究。會計領域的違法亂紀問題有而廣量大、“團體”觸法等特點,執法難度較大。我們要在積極維護法律法規尊嚴,懲罰違法亂紀行為的同時,注重會計執法的研究,進行會計執法的理論與探索,為改善會計秩序貢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