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名稱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4年05月20日發布,自1964年05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4年05月20日
- 實施日期:1964年05月20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機關
你院1964年5月7日“關於人民法庭名稱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人民法庭的名稱以法庭所在地的名稱而定,並冠以縣名(例如,定縣清風店人民法庭),已經表明人民法庭對縣的隸屬關係,而不是平行關係。現在全國基層人民法院設定的人民法庭,都是據此而定名稱。你區人民法庭的名稱,以不加“人民法院”4字為宜。
此復
附: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名稱問題的請示
((64)法行字第34號)
最高人民法院:
自貫徹執行人民法庭工作試行辦法(草案)以後,各地對人民法庭的名稱“冠以縣名”,有不同理解。有的認為“冠以縣名”就意味著冠以“縣人民法院”名稱,因為人民法庭是縣人民法院的派出庭,因此法庭名稱冠以縣名時,不能不包括“人民法院”四字。有的則認為“冠以縣名”不包括“人民法院”四字,因為人民法庭工作試行辦法(草案)上沒有“冠以縣人民法院”的規定,因此法庭名稱冠以縣名時不能包括“人民法院”四字。我們同意前一種意見,因為人民法庭名稱冠以“縣人民法院”全稱後更能明確的表明了縣法院對它的派出庭--人民法庭的直接領導關係;否則,不但不能表明法庭隸屬法院的關係,而且容易使人們將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的領導關係誤解為平行關係。
對人民法庭名稱冠以縣名的不同理解,涉及到刻制人民法庭的印章問題,因此各地法院要求加以明確,以便統一認識,刻制人民法庭的印章。
特此請示。
196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