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被轉賣是否保護善意取得人利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被轉賣是否保護善意取得人利益問題的復函》在1999.11.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被轉賣是否保護善意取得人利益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11.17
  • 實施時間:1999.11.17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被執行人轉賣法院查封財產第三人善意取得是否應予保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財產被轉賣的,對買受人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鑒於所請示的案件中,有關法院在執行本案時,對液化氣鐵路罐車的查封手續不夠完備,因此在處理時對申請執行人和買受人的利益均應給予照顧,具體可對罐車或其變價款在申請執行人和買受人之間進行公平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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