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債權能否與未到位的註冊資金抵銷問題的復函》在1995.04.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債權能否與未到位的註冊資金抵銷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4.10
- 實施時間:1995.04.10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4)鄂經初字第10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中國外運武漢公司(下稱武漢公司)與香港德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公司)合資成立的武漢貨櫃有限公司(下稱貨櫃公司),於1989年3月7日至8日曾召開董事會議,決定將註冊資金由原來的110萬美元增加到180萬美元。1993年1月4日又以董事會議對合資雙方同意將註冊資金增加到240萬美元的《合議書》予以認可。事後,貨櫃公司均依規定向有關審批機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批准、變更手續。因此,應當確認貨櫃公司的註冊資金已變更為240萬美元,尚未到位的資金應由出資人予以補足。貨櫃公司被申請破產後,武漢公司作為貨櫃公司的債權人同貨櫃公司的其他債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為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武漢公司對貨櫃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不能與該公司對貨櫃公司未出足的註冊資金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