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權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3年01月14日發布,自1963年01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3年01月14日
- 實施日期:1963年01月1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城市農村宅基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2〕法民邵字第100號關於房屋基地問題的請示報告已收閱。對於你們提出的兩個問題,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問題,黨的八屆十中全會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第21條已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這個規定來處理農村中宅基地的糾紛案件。
(二)關於城市中原有主的零星空地和房屋基地的所有權問題,1956年1月18日中央批轉的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中曾提出處理意見。請你們查看一下這個檔案,並根據你省城市私有房產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具體情況,提出處理這類問題的意見,報請省委核定後遵照辦理。
你院〔62〕法民邵字第100號關於房屋基地問題的請示報告已收閱。對於你們提出的兩個問題,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問題,黨的八屆十中全會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第21條已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這個規定來處理農村中宅基地的糾紛案件。
(二)關於城市中原有主的零星空地和房屋基地的所有權問題,1956年1月18日中央批轉的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中曾提出處理意見。請你們查看一下這個檔案,並根據你省城市私有房產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具體情況,提出處理這類問題的意見,報請省委核定後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