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在2000.11.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11.21
- 實施時間:2000.11.21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1999]321號《關於執行案件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案被執行人即登記名義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對其名下的三輛機動車並不主張所有權;其與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島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協定書與承諾書意思表示真實,並無轉移財產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購買該三輛車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第三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該三輛機動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因此,對本案的三輛機動車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歸第三人所有。故請你院監督執行法院對該三輛機動車予以解封。
此復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