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監護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監護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在1989.10.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監護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10.05
  • 實施時間:1989.10.05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民字(1989)138號《關於監護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請示報告》收悉。
關於梁劍文等四未成年人盜竊財物被勞動教養,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能否作為民事賠償案件受理的問題。經研究認為,鑒於此案情況比較複雜,現行法律對此類問題又無明確規定,如何適用法律,需要在審判實踐中積累經驗進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採用提起民事訴訟的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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