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單位擔任監護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單位擔任監護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電話答覆》在1989.08.30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單位擔任監護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9.08.30
  • 實施時間:1989.08.30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院關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如何理解的請示,經研究並與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聯繫了解,其立法原意是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具體案件,可依照上述立法原意根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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