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中外合資企業股份執行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中外合資企業股份執行問題的復函》在1998.08.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中外合資企業股份執行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8.26
  • 實施時間:1998.08.26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寧法執字第05號《關於中外合資企業外商股份能否執行即如何辦理轉股手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我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五條規定,中外合資企業的外商股份可以作為執行標的,依法轉讓。你院將被執行人香港太嘉勛發有限公司在天津溫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中的30%股份執行轉讓給申請執行人中國包裝進出口寧夏公司,並無不當,應依據有關規定辦結相關手續,其中需要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協助執行的事宜,你院應主動聯繫,請其按你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依法處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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