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盜竊分子內外勾結盜竊中外合資企業財產的案件是否屬於涉外案件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盜竊分子內外勾結盜竊中外合資企業財產的案件是否屬於涉外案件的復函》在1985.07.02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盜竊分子內外勾結盜竊中外合資企業財產的案件是否屬於涉外案件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85年07月02日
  • 實施時間:1985年07月0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們《關於盜竊分子內外勾結盜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產的案件是否屬於涉外案件的函》已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是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因此,我國公民盜竊了這類企業財產的案件,不屬於涉外案件,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但是,如果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此案案情重大、複雜,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對於中國公民直接盜竊了合資企業中外國人個人的財產,或者外國人參與盜竊了這個企業的財產的案件,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
以上意見供你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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