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幾個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幾個問題的復函》在1990.11.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幾個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11.14
  • 實施時間:1990.11.14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經呈字第3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企業法人因經濟、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起訴狀,應當加蓋企業法人的公章,並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蓋章。未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簽字或蓋章的,受訴法院應令其補正。立案時限,從補正後交法院的次日起計算。
二、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及時向原告傳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因受訴法院未發受理案件通知書,致原告不知其起訴已經法院受理,又以同一訴訟請求和同一被告向另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後一受訴法院在知悉情況後不應再立案受理。已經立案受理的,應予註銷,並退還案件受理費。
三、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的通知後,在規定的預交期限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受訴法院應按自動撤訴處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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