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個時期以來,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經常遇到不少案件在判決後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還發現不少案件表面上看是經濟糾紛,實質上是違法犯罪,甚至是嚴重的犯罪,特別是利用經濟契約進行投機詐欺的犯罪活動,十分猖獗。這對於進一步貫徹實施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政策,對於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對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危害很大。因此, 各級人民 法院對以上種種情況, 必須認真研究,正確判斷,及時依法採取嚴密果斷的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必須嚴肅執法的通知
- 類型:政府信息通知
- 發布日期:1985-12-09
- 生效日期:1985-12-09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12-09
【生效日期】1985-12-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必須嚴肅執法的通知
一個時期以來,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經常遇到不少案件在判決後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還發現不少案件表面上看是經濟糾紛,實質上是違法犯罪,甚至是嚴重的犯罪,特別是利用經濟契約進行投機詐欺的犯罪活動,十分猖獗。這對於進一步貫徹實施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政策,對於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對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危害很大。因此, 各級人民
法院對以上種種情況, 必須認真研究,正確判斷,及時依法採取嚴密果斷的措施
。否則,就不能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能保障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和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以上幾點,在執行中有何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