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試行審理軍內民事案件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試行審理軍內民事案件問題的復函》在2001.06.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試行審理軍內民事案件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6.26
  • 實施時間:2001.06.26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你院〔2001〕軍法呈字第12號《關於指定軍事法院試辦審理軍內民事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精神,軍事法院試行審理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在編職工或者軍內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請宣告軍人失蹤、申請宣告軍人死亡的案件,申請人向軍事法院提出的,軍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當事人為非軍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行自願原則,即原告可以向軍事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