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銀行貸款抵押財產執行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銀行貸款抵押財產執行問題的復函》在1994.12.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銀行貸款抵押財產執行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12.16
  • 實施時間:1994.12.16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3)第165號《關於對銀行貸款抵押財產執行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抵押契約的效力。抵押契約屬於從契約,其與主契約同時訂立,或在主契約成立之後訂立,都應當允許。依照本院法復(1994)2號批覆的精神,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簽訂抵押契約,不論是用全部財產,還是部分財產,均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否則抵押契約無效。
二、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其他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抵押權時,如該抵押物是可分的,對其超出抵押債權額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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