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受理問題的復函》在1989.01.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受理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1.23
  • 實施時間:1989.01.23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發字(1988)第90號請示收悉,經研究,僅就案件是否受理答覆如下: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於新的行政法規取代舊的行政法規,舊法規未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罰和其他處理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新法規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規實施之前,行政機關的處罰或處理決定又在新法規實施之後,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罰或處理決定,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按照新的程式法規範生效之後必須遵循的原則,為保護公民、組織的訴權,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