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行政侵權賠償案件執行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行政侵權賠償案件執行中有關問題的復函》在1993.06.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行政侵權賠償案件執行中有關問題的復函》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行政侵權賠償案件執行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6.16
  • 實施時間:1993.06.16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3)甘法執請字第002號《關於行政侵權賠償案件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如果負責賠償的行政機關暫無執行能力,應當中止執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