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賠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適用《行政訴訟法》的一般規定以及《國家賠償法》的特別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

基本介紹

簡介,內容,起訴條件,審判組織,舉證責任的分配,審理方式,先予執行,程式,相關法條,

簡介

行政賠償訴訟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受理行政賠償請求的程式。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要求即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也可以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決定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之後,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規定;我國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式,屬於行政訴訟中的一個特殊類別。

內容

起訴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和第67條和國家賠償法第9條和第13條的規定,行政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原告是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作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作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原告。
(2)有明確的被告。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是執行行政職權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原告提起賠償訴訟,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賠償爭議必須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賠償訴訟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賠償訴訟管轄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
(5)原告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這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前提條件。
(6)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起訴。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為2年,從侵害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賠償義務機關處理期限屆滿後的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併請求賠償的時效按照行政訴訟的規定進行。

審判組織

行政賠償訴訟的審判組織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一律實行合議制。

舉證責任的分配

行政訴訟中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對此,行政賠償訴訟不能完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和《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都明確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額方面的證據。

審理方式

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這是行政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在審理方式上的區別。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定。
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定,應當製作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應當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以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是指在特定的給付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前,因原告生活困難,裁定義務人先行給付一定款項或特定物,並立即交付執行的措施。在行政賠償訴訟中,有可能出現因行政機關違法侵權造成損害,致使受害人無法維持生活的情況,適用先予執行,能夠及時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程式

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式分為行政複議程式和行政賠償訴訟程式;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對此,行政複議法第29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複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這是受害人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申請人往往是受害人,必須是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人申請複議應遞交申請書,在申請複議的理由和要求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並寫明違法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損害程度,具體賠償要求等。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是賠償義務機關。
在行政複議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受理和審理適用行政複議程式。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程式,行政複議機關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在賠償處理中行政複議機關可以適用調解,以調解書的形式解決賠償爭議,也可以作出賠償的裁決。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9條規定,如果被申請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使申請人沒有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也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行政複議機關在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違法的同時,應當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申請人對複議機關作出的包括賠償裁決在內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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