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行政賠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用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行政賠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用的答覆》在1995.09.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行政賠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用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9.18
  • 實施時間:1995.09.18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號《關於國家賠償法實施後行政賠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賠償案件,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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