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虛假陳述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虛假陳述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復函》在2003.07.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虛假陳述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7.07
  • 實施時間:2003.07.07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審理虛假陳述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對所請示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承銷商的責任問題
申銀萬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申銀萬國)承銷大慶聯誼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慶聯誼)的股票發行時,因未盡到審核義務,且其編制的上市材料中含有虛假信息,而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申銀萬國作為承銷商,應當知道大慶聯誼是否存在虛假陳述的情況,而其沒有對最初源於大慶聯誼的虛假陳述予以糾正或出具保留意見,並且自己也編制和出具了虛假陳述檔案,故根據本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第二十七條內容,申銀萬國的虛假陳述與大慶聯誼的虛假陳述構成共同侵權,對因此給投資人的損失,兩者應互為承擔連帶責任。
申銀萬國沒有盡到責任(並編制虛假上市材料),使得含有虛假信息的大慶聯誼股票得以發行和上市,其虛假行為影響了廣大投資人。在大慶聯誼的虛假陳述行為沒有被揭露或者更正之前,發行市場的虛假陳述必然對交易市場產生影響,包括對交易市場的投資人進行投資時的影響。故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
你院對《規定》第二十三、二十七條內容的理解是正確的。
二、關於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的順序
實際控制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是其以自己名義直接在證券市場作出虛假陳述行為,並給投資人造成了損失。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認定了大慶聯誼石油化工總廠(下稱石化總廠)存在虛假陳述行為,並且該行為發生在大慶聯誼成立之前。據此可以得出兩個結論:一是石化總廠的虛假陳述行為是客觀存在的;二是石化總廠的虛假陳述發生在大慶聯誼成立之前,足以認定石化總廠作為實際控制人直接對證券市場實施了虛假陳述行為。石化總廠直接虛假陳述,也不排斥其操縱大慶聯誼在發行股票、交易股份時,以大慶聯誼名義進行虛假陳述。因此,石化總廠應當與大慶聯誼對投資人因此所受損失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石化總廠與大慶聯誼之間的責任劃分問題,如當事人間有爭議,可另行起訴。
三、關於揭露日或更正日的確定
關於大慶聯誼揭露日、更正日的確定。1999年4月20日,大慶聯誼僅就利潤虛假、募集資金使用虛假等行為進行了自我更正,沒有涉及發行階段的虛假陳述行為。2000年4月27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公告後,大慶聯誼虛假髮行的事實才首次得以公開披露。故原則同意你院關於大慶聯誼虛假陳述揭露日確定的第二種意見及處理方案。
關於聖方科技揭露日或更正日的確定。2001年5月19日,聖方科技就所收購的聖方顯示器公司虛假註冊資本500萬元作出了更正,中國證監會事後主要就該虛假陳述內容進行行政處罰,故認定2001年5月19日為更正日,符合客觀事實。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
四、關於中介服務機構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規定》第二十四條內容,是從歸責角度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作出過錯推定責任承擔總的規定,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客觀給他人造成了損失,該類虛假陳述行為人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民事責任。《規定》第二十七條內容,是從共同侵權角度對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的各類虛假陳述行為人,如何判斷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構成共同侵權並承擔連帶責任作出的規定。當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時,上述負有特定義務的各類行為人如沒有對虛假陳述內容予以糾正或保留意見,又沒有證據證明其無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則其與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但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的民事責任限定於其負有責任的部分。
如果本案不存在其他法律障礙,請你院在收到本院答覆意見後,督促有關法院儘快結案。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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