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鄉政府申請執行農民承擔村提留、鄉統籌款行政決定案件的復函》在1998.11.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鄉政府申請執行農民承擔村提留、鄉統籌款行政決定案件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11.16
- 實施時間:1998.11.16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8〕132號《關於法院能否受理農民拒絕承擔村提留、鄉統籌費糾紛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鄉政府就農民承擔村提留、鄉統籌款作出的書面決定,為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在法院期間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鄉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查認為上述鄉政府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不符合事實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執行。